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户籍地址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彭义超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 | 故意杀人罪 | 对罪犯彭义超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彭义超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1号 | ||||
郭梦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职务侵占罪 | 退赔人民币191.4093万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郭梦龙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梦龙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2号 |
韩彦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人民币50717.06元 | 对罪犯韩彦峰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彦峰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4号 | |||
郭凡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郭凡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凡克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5号 | |||
刘中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抢劫罪 | 赔偿人民币10500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四年五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刘中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中原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四年五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6号 | |
李文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文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文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7号 | |||
宋友良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 | 犯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十一月七日止 | 对罪犯宋友良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友良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8号 | |
王国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文盲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至二〇四五年四月十六日) | 对罪犯王国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国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四五年四月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09号 | |
乔应帅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5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 对罪犯乔应帅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乔应帅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0号 | |
邢灿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河南省伊川县, | 抢劫罪 | 所得人民币6500元 | 对罪犯邢灿民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邢灿民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1号 | |||
张玉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804475.46元 | 对罪犯张玉锋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玉锋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2号 | |||
陈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文盲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人民币554310.5元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止 | 对罪犯陈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锋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3号 | |
孙清松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 | 诈骗罪 | 罚金50000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三 年十二月三日止 | 对罪犯孙清松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清松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 年十二月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4号 |
徐宏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 | 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75000元 | 有期徒刑十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 对罪犯徐宏志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宏志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5号 |
杨元月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杨元月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元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6号 | ||
赵广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能够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143896.9元 | 死刑 | 对罪犯赵广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广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7号 | ||
李福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回赃款人民币48.5万元 | 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止 | 对罪犯李福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福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8号 |
李占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 犯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占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占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19号 | |||
潘永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115844.49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潘永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永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1号 |
王磊磊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能够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王磊磊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磊磊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2号 | |
吴留根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 | 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 | 罚金一万元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吴留根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留根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三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3号 | |
杨龙飞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 | 犯抢劫、盗窃罪 | 罚金二万三千元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 对罪犯杨龙飞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龙飞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三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4号 | |
张志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 | 合同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303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一月三日止 | 对罪犯张志辉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志辉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九年一月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5号 |
于浩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 | 诈骗罪 | 罚金7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于浩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于浩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6号 |
陈永兵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非法经营罪 | 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陈永兵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永兵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7号 |
黄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 | 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60000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黄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8号 |
任新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 | 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任新光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新光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29号 |
于春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毕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于春龙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于春龙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0号 | |
郭鹏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回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郭鹏鹏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鹏鹏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42号 |
李光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 犯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止 | 对罪犯李光宇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光宇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41号 |
牛汪涝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四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 对罪犯牛汪涝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牛汪涝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47号 |
芮法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二年二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芮法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芮法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二年二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8号 | |
孙喜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犯抢劫罪 | 罚金100000元 | 有期徒刑十四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三日止 | 对罪犯孙喜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喜锋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3号 |
孙晓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四年三月十九日) | 对罪犯孙晓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晓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四年三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4号 | |
王瑞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 犯强奸、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以(2011)南刑一初字第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 有期徒刑十六年 |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王瑞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瑞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5号 |
肖习哲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 犯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肖习哲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肖习哲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43号 | |||
徐要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犯绑架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七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止 | 对罪犯徐要军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要军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6号 |
岳恒山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三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 对罪犯岳恒山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岳恒山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7号 | |
詹海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止 | 对罪犯詹海鹏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詹海鹏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45号 |
张洪洲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该犯退赔89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三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张洪洲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洪洲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9号 |
张均岐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 犯抢劫罪 | 罚金二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张均岐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均岐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2号 | ||
张炜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对罪犯张炜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炜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31号 | |||
周威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 |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周威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威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0号 |
朱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止 | 对罪犯朱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40号 |
朱占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 | 犯盗窃罪 | 罚金5000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 对罪犯朱占峰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占峰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44号 |
毕建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 犯聚众斗殴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国豪物质损失人民币5985.69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 对罪犯毕建涛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毕建涛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9号 |
陈从全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 | 犯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三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陈从全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从全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三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68号 | |
陈文柱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 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罚金20000元 | 有期徒刑六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二四年五月十日止 | 对罪犯陈文柱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文柱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4号 |
段昶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本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四月七日起至二○二九年四月六日止 | 对罪犯段昶宇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段昶宇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九年四月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3号 | |
冯建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 | 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 | 罚金3000元 | 有期徒刑十四年 | 对罪犯冯建强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1号 | ||
冯翔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 犯非法经营罪 | 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二○年九月四日起至二○二四年三月三日止 | 对罪犯冯翔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翔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四年三月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8号 |
何彬 | 市公安局郾城分局从河南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 | 犯盗窃罪 | 罚金203000元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何彬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3000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二○○九年 | 二〇三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61号 |
纪海春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 犯诈骗、寻衅滋事罪 | 罚金人民币1万元 | 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 刑期自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 | 对罪犯纪海春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纪海春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83号 |
贾拢拢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 | 犯运输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三一年七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贾拢拢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贾拢拢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三一年七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1号 | |
黎献中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 刑期自二○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 | 对罪犯黎献中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黎献中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5号 |
李国跃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65514.37元 | 死刑 | 对罪犯李国跃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国跃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65号 | ||
李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 | 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 | 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 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81号 |
吕磊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 | 犯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吕磊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磊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7号 |
孟庆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孟庆发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庆发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6号 | |||
莫祖唐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壮族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300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莫祖唐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莫祖唐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9号 |
孙高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原告人冯建军、赵凤勤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止 | 对罪犯孙高建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高建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8号 | |
孙玄甫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九年二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孙玄甫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玄甫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64号 |
谭林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香玉经济损失21852元 | 有期徒刑十四年 | 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谭林虎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谭林虎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2号 |
陶国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 犯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有期徒刑十四年 | 刑期自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三○年五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陶国峰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陶国峰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7号 |
田彦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三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 对罪犯田彦辉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彦辉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三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6号 | |
王伟刚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一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九日止 | 对罪犯王伟刚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伟刚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82号 | |
位保见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378.04元 | 死刑 | 对罪犯位保见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位保见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4号 | ||
薛增茂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 犯诈骗、故意伤害罪 | 罚金10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八年四月十日止 | 对罪犯薛增茂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增茂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八年四月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72号 |
杨德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60000元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杨德栋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德栋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60号 |
杨青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 对罪犯杨青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青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66号 |
于新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 对罪犯于新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于新友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62号 |
张济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 犯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二○二八年六月四日止 | 对罪犯张济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济锋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八年六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3号 | |
祝敬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祝敬金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祝敬金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55号 | |||
郭俊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送至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郭俊涛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俊涛予以减刑六个月 | 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2号 | |
侯红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侯红生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红生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04号 |
李红卫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 对罪犯李红卫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红卫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85号 |
李纪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 | 抢劫、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 有期徒刑二十年 |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李纪涛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纪涛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88号 |
李松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四年 | 刑期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二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李松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松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01号 | |
李喜来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五月四日止 | 对罪犯李喜来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喜来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七年五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9号 |
刘高翔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刘高翔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高翔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10号 |
刘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止 | 对罪犯刘敏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敏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09号 |
刘小保 | 省豫北监狱 | 男 | 汉族 | 能够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用人民币3109.76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四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刘小保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小保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8号 |
吕锡东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198.13元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吕锡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锡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87号 |
尚建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能够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县, | 拐卖儿童、破坏交通设施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十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一月十六日止 | 对罪犯尚建军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尚建军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06号 |
陶进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 抢劫、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7000元 |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 对罪犯陶进友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陶进友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5号 |
王良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 | 诈骗、合同诈骗罪 | 罚金二十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对罪犯王良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良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1号 |
王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 贩卖毒品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止 | 对罪犯王珉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珉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02号 |
王卫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 | 贩卖毒品罪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止 | 对罪犯王卫星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卫星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00号 |
许玉博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抢劫、盗窃罪 | 罚金5000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许玉博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许玉博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3号 |
严雄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 | 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对罪犯严雄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严雄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07号 |
杨玉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 | 抢劫、故意伤害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起。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送至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杨玉勇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玉勇予以减刑五个月 | 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4号 |
张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三月四日止 | 对罪犯张朋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朋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八年三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7号 |
张玉雷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 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止 | 对罪犯张玉雷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96号 |
赵军章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六万元 | 有期徒刑死刑 |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起。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送至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赵军章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军章予以减刑七个月 | 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089号 |
赵淼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 对罪犯赵淼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淼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13号 |
赵若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 | 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止 | 对罪犯赵若宇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若宇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15号 | |
朱德朝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2021)豫04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有期徒刑三年 | 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止 | 对罪犯朱德朝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德朝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14号 |
陈迪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19519.05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陈迪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迪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1号 | ||
底朝阳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 | 犯挪用资金罪 | 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3747439.05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 刑期自二○二〇年一月十日起至二○二六年一月九日止 | 对罪犯底朝阳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底朝阳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二六年一月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9号 | |
董战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董战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战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0号 | |||
葛元彬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67328.28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葛元彬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葛元彬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3号 | ||
侯云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 |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 罚金六十万元 | 有期徒刑九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七年八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侯云鹏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云鹏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6号 |
李雄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 | 犯诈骗罪 | 罚金8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九月八日起至二○二九年九月七日止 | 对罪犯李雄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雄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九年九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7号 |
李坤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 | 犯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 对罪犯李坤鹏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坤鹏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2号 | |
李留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 | 犯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罪 | 罚金5万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 对罪犯李留义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6号 |
刘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4万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刘伟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伟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3号 |
吕建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 | 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 | 所得罪,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2021)豫018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有期徒刑三年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止 | 对罪犯吕建伟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吕建伟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5号 |
戚四举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94764元 | 死刑 | 对罪犯戚四举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戚四举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17号 | ||
史方悠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 犯诈骗罪 | 罚金5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 对罪犯史方悠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史方悠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0号 |
汤柏胜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 | 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止 | 对罪犯汤柏胜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汤柏胜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5号 |
邬燕飞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 | 犯抢劫罪 | 罚金21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邬燕飞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邬燕飞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18号 | |
吴述臣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 |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十六日以(2020)豫01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 刑期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 对罪犯吴述臣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述臣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4号 |
辛军产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12408元 | 死刑 | 对罪犯辛军产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辛军产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4号 | ||
姚仁海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布依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 对罪犯姚仁海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姚仁海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三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 128号 |
张连群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154098元 | 死刑 | 对罪犯张连群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连群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16号 | ||
赵文学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赵文学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文学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22号 | ||||
郑秀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学本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 | 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六月五日起至二○二九年六月四日止 | 对罪犯郑秀克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秀克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九年六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 131号 | |
蔡风波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积极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 | 故意杀人、放火、非法买卖弹药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蔡风波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蔡风波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1号 | |||
陈爽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回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罪 | 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陈爽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爽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3号 | |
陈小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 诈骗罪 | 罚金100000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陈小伟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小伟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0号 |
陈亚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犯盗窃罪 | 罚金30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止 | 对罪犯陈亚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47号 |
杜新超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非法经营罪 | 罚金50000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一九年五月六日起,至二○二四年五月五日止 | 对罪犯杜新超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新超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四年五月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6号 |
范贵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 | 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范贵强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范贵强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5号 | |||
顾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 | 抢劫罪 | 罚金3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三一年八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顾均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顾均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三一年八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41号 |
郭行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七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郭行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行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一年七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0号 | ||
郭小双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 对罪犯郭小双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小双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1号 | ||
韩国运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 | 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罪 | 罚金10000元 | 有期徒刑十六年 | 刑期自二○一○年一月三日起,至二○二六年一月二日止 | 对罪犯韩国运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韩国运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六年一月二日 | (2011)汝刑初字第178号 |
立立石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彝族 | 职业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立立石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立立石土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7号 | |||
梁大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职业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光照、梁光军、梁光和、梁光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203.62元 | 死刑 | 对罪犯梁大虎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梁大虎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42号 | ||
刘朝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 | 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罪 | 罚金12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九月八日起,至二○三○年九月七日止 | 对罪犯刘朝锋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朝锋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三○年九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1号 |
刘红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对罪犯刘红旗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红旗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49号 | |
刘银富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职业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2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刘银富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银富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4号 | ||
罗儒胜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职业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 诈骗罪 | 罚金10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止 | 对罪犯罗儒胜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罗儒胜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39号 |
任林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绑架罪 | 罚金5000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一九年六月五日起,至二○三〇年六月六日止 | 对罪犯任林林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林林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三〇年六月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5号 |
沙天纯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 故意伤害罪 | 死刑 | 对罪犯沙天纯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沙天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6号 | |||
石红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石红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石红勋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3号 | ||||
唐福源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 盗窃罪 | 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8000元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刑期自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唐福源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唐福源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0号 |
王盼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 犯盗窃、抢劫、抢夺罪 | 罚金85000元、责令个人退赔17580元、责令共同退赔505182元 | 有期徒刑十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三四年四月十四日止 | 对罪犯王盼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盼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三四年四月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7号 | |
王玉成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12530元 | 死刑 | 对罪犯王玉成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玉成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2号 | ||
吴新凤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吴新凤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新凤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9号 |
徐铿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本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 非法经营罪 | 罚金8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178.3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一九年五月八日起,至二○二四年五月七日止 | 对罪犯徐铿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铿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9号 |
张二超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 | 犯盗窃、抢劫、绑架罪 | 罚金15000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止 | 对罪犯张二超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二超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48号 |
张磊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 运输毒品罪 | 罚金5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 对罪犯张磊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磊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8号 |
张全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诈骗罪 | 罚金20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八月九日起,至二○三一年八月八日止 | 对罪犯张全义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全义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三一年八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45号 |
张善绪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 | 犯抢劫罪 | 死刑 | 对罪犯张善绪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善绪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43号 | |||
周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 | 绑架罪 | 罚金5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五年七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周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63号 |
周石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 | 寻衅滋事罪 | 罚金8000元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九年三月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周石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石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2号 |
朱战营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 犯诈骗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朱战营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战营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52号 | |||
陈旭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专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四日止 | 对罪犯陈旭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旭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五年二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5号 |
陈哲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六月十五日止 | 对罪犯陈哲义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哲义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三一年六月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3号 | |
程杜维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839900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止 | 对罪犯程杜维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程杜维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1号 |
崔俊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 | 故意伤害罪 | 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四年六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崔俊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崔俊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四年六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3号 | |
董亚磊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 | 绑架罪 | 罚金人民币4000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三四年三月三十日止 | 对罪犯董亚磊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6711.1元。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 | 二〇三四年三月三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8号 |
侯广法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止 | 对罪犯侯广法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广法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4号 | |
胡建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 | 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止 | 对罪犯胡建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8号 |
姬万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抢劫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姬万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姬万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三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6号 | |
靳青山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 | 交通肇事罪 | 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64975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 对罪犯靳青山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靳青山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1号 |
李俊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15224元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 对罪犯李俊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俊洋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1号 |
李勇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 | 非法经营罪 | 罚金人民币25000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 对罪犯李勇军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勇军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4号 |
刘小山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抢劫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三五年三月三十日止 | 对罪犯刘小山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小山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五年三月三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2号 | |
陆永召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罚金30000元 | 有期徒刑九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 对罪犯陆永召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陆永召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9号 |
孟振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 故意杀人罪 | 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起至二〇三五年六月七日止 | 对罪犯孟振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孟振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五年六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6号 |
牛鑫源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569.8元 | 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五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止 | 对罪犯牛鑫源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牛鑫源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9号 |
潘毅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县。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40000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止 | 对罪犯潘毅丰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毅丰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7号 |
冉海通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土家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 盗窃罪 | 罚金10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2828.384元 | 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止 | 对罪犯冉海通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冉海通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9号 |
司朝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后在干警的悉心教育 |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 | 贩卖、制造毒品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三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司朝洋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司朝洋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7号 | |
孙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专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 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 对罪犯孙虎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虎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2号 |
王维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 | 开设赌场罪 |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666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王维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维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6号 |
王晓铭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专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七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王晓铭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晓铭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4号 |
王玉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四月十五日止 | 对罪犯王玉龙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玉龙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二年四月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5号 | |
魏成柱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187.77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八月一日止 | 对罪犯魏成柱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成柱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九年八月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5号 |
颜丙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颜丙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颜丙真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0号 | |
叶绍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 | 强迫交易罪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14000元 | 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一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叶绍宇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二〇三〇年一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09号 |
余可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四年六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余可新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余可新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四年六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0号 | |
苑长平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起至二〇三二年五月七日止 | 对罪犯苑长平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苑长平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三二年五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2号 |
张贯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 | 诈骗罪 | 罚金十二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张贯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贯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80号 |
张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与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赃款602500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六月四日止 | 对罪犯张智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智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七年六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6号 |
赵松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赵松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松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98号 | |
竹怀俊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 盗窃罪 | 罚金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1121864.22元 | 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止 | 对罪犯竹怀俊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竹怀俊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178号 |
董川川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 犯抢劫罪 | 死刑 | 对罪犯董川川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董川川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7号 | |||
杜小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 | 犯合同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 对罪犯杜小建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小建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3号 |
高学冲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 犯绑架罪 | 赔偿422619元 | 死刑 | 对罪犯高学冲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高学冲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7号 | ||
胡道学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 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 | 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七日;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胡道学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胡道学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七日;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5号 |
姜建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原告人71711.8元 | 死刑 | 对罪犯姜建新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姜建新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4号 | ||
李大春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 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〇四二年四月十六日) | 对罪犯李大春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大春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四二年四月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4号 | |
李二德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犯故意伤害、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民事赔偿4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二德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二德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0号 | |||
梁红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 | 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 | 罚金二万二千元 | 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对罪犯梁红升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梁红升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6号 |
刘铁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 | 犯抢劫、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二月五日;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刘铁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铁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三一年二月五日;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8号 |
路红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15702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路红旗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路红旗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9号 | ||
马许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五日;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马许朋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许朋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五日;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1号 |
苗付贵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27540.57元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三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对罪犯苗付贵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苗付贵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6号 |
彭博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新蔡县,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1965903.23元及本案已退回的赃款1359530元 | 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 对罪犯彭博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彭博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8号 |
田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 | 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48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61870.55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五月十三日;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田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伟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〇年五月十三日;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5号 | |
王广磊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 犯抢劫罪 | 罚金五千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 对罪犯王广磊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广磊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4号 |
王基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 | 犯寻衅滋事罪 |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对罪犯王基林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基林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6号 |
王营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40565元 | 死刑 | 对罪犯王营奇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营奇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2号 | ||
王铮浩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王铮浩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铮浩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9号 | |
王忠保 | 省第三监狱 | 男 | 黎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 | 犯诈骗罪 | 罚金十万元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王忠保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忠保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2号 |
魏保中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 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魏保中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保中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0号 | |||
吴江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犯绑架罪 | 死刑 | 对罪犯吴江涛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江涛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1号 | |||
吴颜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 | 犯放火罪 | 赔偿170818.58元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70818.58元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吴颜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颜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3号 |
徐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122063.4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徐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0号 | ||
薛荣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召陵区, | 罚金人民币61000元 | 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薛荣辉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荣辉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3号 | |
薛自国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死刑 | 对罪犯薛自国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薛自国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1号 | |||
杨建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杨建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建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6号 | |
尹品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汝州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8998.5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二月五日, | 对罪犯尹品志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尹品志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七年二月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7号 |
尹晓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 | 犯贩卖毒品罪 | 罚金五千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 对罪犯尹晓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尹晓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2号 |
袁秋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接受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犯故意杀人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八月七日;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对罪犯袁秋伟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秋伟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三二年八月七日;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送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0号 | |
赵淮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 犯抢劫罪 | 死刑 | 对罪犯赵淮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淮生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18号 | |||
赵景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犯抢劫、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 对罪犯赵景新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景新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32号 |
郑青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郑青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郑青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5号 | |||
周浩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 犯故意伤害、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对罪犯周浩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 二〇三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29号 | |
李龙寿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 | 犯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258.99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三二年二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李龙寿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龙寿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三二年二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7号 |
陈涛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 | 犯绑架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四五年四月十六日止 | 对罪犯陈涛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涛涛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四五年四月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8号 |
范喜孝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 犯抢劫、盗窃罪 | 罚金110000元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 对罪犯范喜孝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 二〇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49号 | |
傅义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 犯抢劫、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 | 罚金20000元 | 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判其所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的刑罚并罚 | 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三一年七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傅义敏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 | 二○三一年七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0号 |
曾庆荣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 | 犯诈骗罪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 对罪犯曾庆荣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曾庆荣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1号 | |
李新国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 对罪犯李新国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新国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2号 | |
侯京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三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侯京岑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侯京岑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三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3号 | |
赵海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887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三四年六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赵海丛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海丛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三四年六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4号 |
李树鸿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树鸿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85671元 | 有期徒刑八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止 | 对罪犯李树鸿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树鸿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5号 |
沈劲松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止 | 对罪犯沈劲松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沈劲松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6号 | |
赵军利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九月十四日止 | 对罪犯赵军利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军利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八年九月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58号 | |
张亚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犯贩卖毒品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有期徒刑九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三月八日止 | 对罪犯张亚辉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亚辉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七年三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0号 |
张红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 |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 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 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 对罪犯张红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红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1号 |
杨恒敬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 | 犯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杨敬恒退赔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830元 | 有期徒刑四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止 | 对罪犯杨恒敬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恒敬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2号 |
郭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郭城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城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4号 | |
陈立朝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 | 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陈立朝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5号 | ||
蔡瑞刚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 | 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 对罪犯蔡瑞刚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6号 | |
白丰磊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该犯无期徒刑 | 对罪犯白丰磊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丰磊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1号 | ||||
杜占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该犯有期徒行十年 | 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止 | 对罪犯杜占民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杜占民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3号 | |
郭建永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401.5元 | 该犯死刑 | 对罪犯郭建永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建永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2号 | |||
郝水根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 | 赔偿87035.39元 | 该犯死刑 | 对罪犯郝水根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郝水根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8号 | |||
黄斌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 | 罚金人民币5万元 | 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三日止 | 对罪犯黄斌有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黄斌有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99号 | |
蒋全召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 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该犯有期徒刑六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止 | 对罪犯蒋全召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蒋全召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4号 | |
兰召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罚金人民币5000元 | 该犯有期徒刑六年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兰召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兰召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96号 | |
李丙善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 | 该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李丙善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丙善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1号 | ||
李雷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 罚金人民币5000元 | 该犯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六月八日止 | 对罪犯李雷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雷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三〇年六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92号 | |
李士栓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 | 罚金六万元 | 该犯有期徒刑十二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八月八日止 | 对罪犯李士栓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士栓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八年八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9号 | |
李巍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该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 对罪犯李巍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巍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3号 | |
李新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 | 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判未执行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该犯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九月七日止 | 对罪犯李新伟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 二〇二四年九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8号 | |
李雨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 | 该犯有期徒刑六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止 | 对罪犯李雨生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雨生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2号 | ||
刘广全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 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十一月九日止 | 对罪犯刘广全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广全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6号 | ||
刘庆捷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他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63290元 | 该犯有期徒刑九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六月四日止 | 对罪犯刘庆捷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庆捷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七年六月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5号 | |
娄振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14元 | 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与他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14元 | 刑期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九月八日止 | 对罪犯娄振华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娄振华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三一年九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5号 | |
马志强 | 省豫北监狱 | 男 | 汉族 | 积极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 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该犯有期徒刑十四年 |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止 | 对罪犯马志强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志强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6号 | |
马中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积极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 | 该犯无期徒刑 | 对罪犯马中涛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中涛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90号 | ||||
任照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 罚金二万元 | 该犯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止 | 对罪犯任照旺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照旺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4号 | |
宋红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襄城县。 | 该犯死刑 | 对罪犯宋红伟予以减刑六个月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8号 | ||||
王铁正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3541.92元 | 该犯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 对罪犯王铁正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铁正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1号 | |
王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4028.2元 | 该犯死刑 | 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0号 | |||
王文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 | 罚金人民币1万元 | 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止 | 对罪犯王文立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文立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0号 | |
王戊戍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 该犯有期徒刑九年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七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王戊戍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戊戍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97号 | ||
王晓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 该犯无期徒刑 | 对罪犯王晓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7号 | ||||
魏秋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 | 发现漏罪 | 罚金10000元 | 该犯有期徒刑六年 |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九日止 | 对罪犯魏秋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魏秋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八年五月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0号 |
温吉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该犯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止 | 对罪犯温吉有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温吉有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3号 | |
谢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 | 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止 | 对罪犯谢敏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谢敏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98号 | ||
谢庭彪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678.5元;与他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6919.48元 | 该犯死刑 | 对罪犯谢庭彪予以减刑八个月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69号 | |||
袁进保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 | 该犯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 对罪犯袁进保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袁进保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4号 | ||
周遂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积极参加思想教育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 | 赔偿50000元 | 该犯无期徒刑 | 对罪犯周遂民予以减刑六个月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82号 | |||
周玉占 | 省驻马店市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南县。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48元 | 该犯死刑 | 对罪犯周玉占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玉占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275号 | |||
陈雨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 | 抢劫罪 | 罚金5000元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陈雨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减去八个月 | 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8号 |
杜玉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制造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对罪犯杜玉福予以减刑八个月 | 减去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9号 | |||
高书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对罪犯高书金予以减刑六个月 | 减去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6号 | |||
关明河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 | 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止 | 对罪犯关明河予以减刑八个月 | 减去一年 | 二〇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14号 | |
黄峰山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三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对罪犯黄峰山予以减刑七个月 | 减去九个月 | 二〇三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15号 | |
李青常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起);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三三年五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李青常予以减刑八个月 | 减去六个月 | 二〇三三年五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07号 | |
梁德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七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梁德现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梁德现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〇三一年七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9号 | |
林举防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 |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 罚金5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 对罪犯林举防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林举防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0号 | ||
刘金龙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起)。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减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 对罪犯刘金龙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金龙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〇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16号 | |
刘天成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 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五月十九日止 | 对罪犯刘天成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天 | 二〇三一年五月十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18号 | |
宋红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 | 抢劫、盗窃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起);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 对罪犯宋红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红军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〇三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11号 | |
田冠洲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343.33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三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 | 对罪犯田冠洲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田冠洲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三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0号 |
王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文盲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付集镇天地庙村, | 寻衅滋事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对罪犯王岗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岗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2号 | |||
王麦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合同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57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对罪犯王麦旺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麦旺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1号 | ||
王如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 | 强奸、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一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王如意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如意予以减刑四个月 | 二〇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2号 | |
杨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勇予以减刑五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4号 | |||
张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回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华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1号 | |||
张仁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文盲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 | 抢劫、盗窃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起至二 〇三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对罪犯张仁义予以减刑七个月 | 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二 〇三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12号 | ||
张太平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183780.9元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起);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 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张太平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太平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 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5号 |
赵国强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文盲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起至二〇二八年八月一日止 | 对罪犯赵国强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国强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〇二八年八月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6号 | |
赵书勤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 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31600元 | 有期徒刑七年 | 对罪犯赵书勤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书勤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17号 | ||
周保元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 | 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2万元 | 有期徒刑十四年 | 对罪犯周保元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周保元予以减刑二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27号 | ||
白建威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 白建威因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二万八千零十四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白建威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建威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6号 | ||
鲍航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 | 鲍航因犯诈骗罪 | 罚金十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六年五月十日起至二○二七年十一月九日止 | 对罪犯鲍航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鲍航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8号 |
曾垂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 | 曾垂文因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曾垂文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曾垂文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2号 | |||
陈朝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陈朝杰因犯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陈朝杰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朝杰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3号 | ||
李保卫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 | 李保卫因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刑期自二○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止 | 对罪犯李保卫予以减刑二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保卫予以减刑二个月 |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7号 | |
李国刚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专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 | 李国刚因犯非法采矿罪 | 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刑期自二○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止 | 对罪犯李国刚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国刚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4号 |
李世海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专科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 李世海因犯盗窃罪 | 罚金五十万元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止 | 对罪犯李世海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世海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7号 |
路志要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路志要因犯抢劫、绑架罪 | 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 有期徒刑十九年 | 刑期自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三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路志要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路志要予以减刑七个月 | 二○三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5号 |
彭自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 | 彭自力因犯合同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彭自力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彭自力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9号 | ||
宋文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 | 宋文生因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 | 刑期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 对罪犯宋文生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宋文生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5号 |
孙轶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 孙轶因犯故意伤害罪 | 死刑 | 对罪犯孙轶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孙轶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0号 | |||
王国新 | 省第三监狱 | 男 | 回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 王国新因犯抢劫、盗窃罪 | 死刑 | 对罪犯王国新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国新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4号 | |||
王跃春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王跃春因犯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 对罪犯王跃春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跃春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3号 | |
杨朝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 | 杨朝江因犯盗窃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杨朝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朝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36号 | |||
邹襄范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 | 邹襄范因犯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邹襄范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邹襄范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1号 | |||
白学飞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宝丰县。 | 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九年一月十六日止 | 对罪犯白学飞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白学飞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2号 | |
谷阳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十年 | 刑期自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 对罪犯谷阳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谷阳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3号 | |
刘晓宇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刘晓宇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晓宇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8号 | ||
马晶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 | 运输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三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 对罪犯马晶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马晶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三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6号 | |
潘明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潘明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潘明江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0号 | |||
吴昆泽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建国、石玉凤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吴昆泽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昆泽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1号 | ||
徐铭郴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东郭镇。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七年 | 刑期自二○一七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八日止 | 对罪犯徐铭郴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徐铭郴予以减刑三个月 | 二○二四年六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5号 | |
于广州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二七年十二月八日止 | 对罪犯于广州予以减刑五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于广州予以减刑五个月 | 二○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4号 | |
张学林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 | 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 | 死刑 | 对罪犯张学林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学林予以减刑四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49号 | |||
丁天鹏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 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罚金四万元 | 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 刑期自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止 | 对罪犯丁天鹏予以减刑四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丁天 |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7号 |
郭利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6762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郭利明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郭利明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1号 | ||
姜金春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 | 犯抢劫、盗窃罪 | 罚金一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姜金春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姜金春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9号 | ||
李雅阁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犯抢劫、绑架罪 | 罚金7万元 | 有期徒刑十八年 | 刑期自二○○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七年十月十六日止 | 对罪犯李雅阁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雅阁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5号 |
李振营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 | 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 | 罚金30000元 | 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 刑期自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止 | 对罪犯李振营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李振营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58号 |
任新民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57378.54元 | 死刑 | 对罪犯任新民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新民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0号 | ||
吴祖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68906.93元 | 死刑 | 对罪犯吴祖玉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吴祖玉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7号 | ||
席晓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 犯故意伤害罪 | 赔偿一万一千元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刑期自二○一六年十月六日起,至二○三一年十月五日止 | 对罪犯席晓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席晓辉予以减刑八个月 | 二○三一年十月五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3号 |
杨利辉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 | 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所得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以(2011)洛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2000元 | 有期徒刑二十年 | 刑期自二○○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九年九月十三日止 | 对罪犯杨利辉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利辉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2号 |
赵龙菲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 犯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罪 | 赔偿20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刑期自二○一四年六月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止 | 对罪犯赵龙菲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赵龙菲予以减刑六个月 |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4号 |
朱帅宾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 | 犯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朱帅宾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朱帅宾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66号 | |||
张卫华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河南省汝州市, | 合同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对罪犯张卫华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卫华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71号 | ||
闫洋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 | 犯抢劫、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26000元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对罪犯闫洋洋予以减刑六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闫洋洋予以减刑六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72号 | ||
冯适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 犯诈骗罪 | 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对罪犯冯适予以减刑三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冯适予以减刑三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73号 | ||
王福军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 对罪犯王福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王福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75号 | |||
张志晓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肄业文化 |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 | 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张志晓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张志晓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76号 | |||
王鹏程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户籍所在河南省叶县,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以(2019)豫0422刑初6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 对罪犯王鹏程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执行六年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79号 | |||
杨欣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技术教育 | 户籍所在河南省社旗县, | 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有期徒刑十年 | 对罪犯杨欣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杨欣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80号 | ||
刘大伟 | 省第三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户籍所在河南省长葛市,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罚金人民币80000元 | 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 | 对罪犯刘大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 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刘大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 (2023)豫三监提减字第3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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