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罪体
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行为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这里的擅自出卖,是指未经批准而卖给他人。擅自转让,是指未经批准而无偿送给他人。
客体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档案。
2、罪责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有意出卖、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间谍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编辑 播报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由国家具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复制、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实际上是改变了档案的所有权。并且也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档案随时有可能被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涉及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不适当的公布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款规定,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定罪标准: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6)黑0103刑初2号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某在担任某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给他人。王某甲多次从王某某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后,于2012年左右将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被告人姜本利。姜本利购买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将档案中“冯仲云”、“薛雯”书写的材料等内容的部分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将从姜本利等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是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被告人姜本利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观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本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本利是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姜本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被告人姜本利从王某甲(另案处理)处分多次购买档案资料。姜本利在购买档案资料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古玩城内,将其中的“冯仲云”、“薛雯”书写材料等一些档案资料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将从姜本利及他处购买的档案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2013年7月24日,张某某在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时被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姜本利所卖档案也在其中,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姜本利于2015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姜本利涉嫌擅自出卖国有档案。2015年4月21日,姜本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已扣档案归属权的认定和关于扣押档案的情况说明: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6箱档案材料281袋,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对应丢失档案30卷。
证据三、哈尔滨市档案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清点鉴定的意见: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拍卖合同: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档案资料6箱,拍卖标的保留价合计4622000元。上述档案资料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证据五、赃物照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本利指认出“冯仲云”和“薛雯”的证明是其出售给张某某的档案。
证据六、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姜本利无前科劣迹。
证据七、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他是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3年7月24日,张某某委托公司拍卖一些历史文献资料,拍卖底价大概在四百多万元,委托合同的目录上写有东北抗联信札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剿匪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等资料。这些档案是公司人员第二天取回来的,具体有多少分不清楚,是用6个大旅行箱装的。
证据八、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他单位是某公安局办公室档案管理科。2013年10月14日整理材料、目录的时候发现部分档案材料不见了,大概1400册档案被盗,现在还没有全部整理完毕,不知道还有没有被盗的档案材料。被盗的是一些档案文件,大部分是绝密档案。这些档案都存放在道里区机场路副206号市人民警察训练支队内设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
证据九、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8年,他和王某某都在保安公司上班,上班后都被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上班,主要负责防火防盗。
证据十、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他是从王某某手里购买的档案文献,分好几次买的具体记不清了。最开始是他看见杜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买到这些档案资料,他比较感兴趣。他去铁路文化宫发现王某某卖这些文件资料,他开始买。他每周六和周日都去那里摆摊,王某某每次拿三角兜装着挺多档案文件来找他,他大概看看内容,有感兴趣的就买下了。他大概买档案文献花了10多万,是一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文件资料,都是40年代左右的稿纸书写,上面用铅笔、钢笔、毛笔记录的内容,有的上面还盖有人名章、有的有单位的公章。他比较喜欢红色文献,购买用于收藏,看完后认为没什么用就卖掉。他卖给张某某大概30多张,卖给姜本利一部分,卖给张树东一部分。张某某是从2009年到2011年期间分五六次买的,姜本利也是这个期间分四五次买的,张某甲也分几次在他这买过。
证据十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是从哈尔滨市古玩、旧物市场购买的档案,他从张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姜本利手里买过,还有小赵,地摊一些不认识的人处买过。从张某某手里购买的大概有一多半,剩下的几个人卖给他一小部分。他在姜本利店里买了好几样东西,其中包括两个散页,一个是“冯仲云”写的证明,一个是“薛雯”的证明。他买上述资料时有极少是成本的,大多是半本、大半本、散页的。他进行了分类整理,1、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体系,2、东北民主联军信札档案,3、李兆麟事件档案,4、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5、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6、重要单独标的。他一共花了8到10万元。2013年7月,他将整理好的档案委托中拍国际进行拍卖。后中拍国际说这些档案涉密不能上拍。
证据十二、被告人姜本利的供述:他在哈药古玩城、道台府古玩城工作。他从2012年的时候,分了6、7次从王某甲手里购买了20份左右的档案资料,1份1到2页,最多也就3页,他放到店里卖。他购买的这些档案资料一般是红色横杠的笔记纸张,大多数都是钢笔记载的内容,落款处有记载人的签名,有的还有名章,有的在纸张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有小方框里面还有数字、号码。有没有页码他没太注意。由于年头较多纸张已经发黄了,纸张有的上面有满洲国字样,还有什么株式会社字样的纸。他大概花了人民币3、4千元。他卖给张某某几份,他印象中有冯仲云和薛雯写给谁的证明材料,因为纸张落款处有这两个人的签名,据他所知冯仲云原来是松江省(哈尔滨)的领导。张某某从他手里购买的档案资料一共花了人民币5、6千元。剩下的卖给其他人,他都不认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本利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姜本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姜本利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6)黑0103刑初4号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甲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他人。被告人张广丽多次从王某甲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09年至2010年左右,张广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寺古玩城,分次将其购买的档案资料中的包括“二五七”电台、“李兆麟刺杀事件”等内容的多份档案资料以几百元至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其余档案资料陆续卖与他人。张广丽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张某乙将从张广丽等多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为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经侦查,被告人张广丽于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被告观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广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广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张广丽辩护人于会泳认为,本案事发有因,具有偶然性。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张广丽辩护人商志宝认为,张广丽出卖给张某乙档案的具体时间没有查清,如果案发时间是2008年,那么本案已过追诉期,张广丽主观上没有出卖国有档案的故意,其购买档案时不知道档案室王某甲盗窃所得,现资料已全部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并且张广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供了社区证明,证实张广丽没有前科劣迹。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甲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他人。被告人张广丽多次从王某甲(另案处理)手里购买其盗取的档案资料。2010年左右,张广丽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寺古玩城,分次将其在王某甲手里购买的包括“二五七”电台、“李兆麟刺杀事件”等内容的多份档案资料以几百元至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将从张广丽等多人处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为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张广丽于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01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一批国家档案在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过牌进行拍卖,该批档案是哈尔滨市公安局被盗档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张广丽抓获。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已扣档案归属权的认定和关于扣押档案的情况说明:从被告人张某乙处扣押6箱档案材料281袋,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对应丢失档案30卷。
证据三、哈尔滨市档案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清点鉴定的意见: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拍卖合同:被告人张某乙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档案资料6箱,拍卖标的保留价合计4622000元。上述档案资料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证据五、哈尔滨市档案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鉴定依据的说明:扣押的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证据六、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张广丽出售给张某乙的档案,涉及李兆麟刺杀事件、“二五七电台”相关内容,该内容涉及政治预审卷宗和秘密战线卷宗,为扣押档案中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111袋内的相关内容。
证据七、辨认笔录:王某甲指认出张广丽是在其处购买过档案的人。
证据八、保安档案材料:证实王某甲在保安公司任职。
证据九、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广丽无前科劣迹。
证据十、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他是某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3年7月24日,张某乙委托他公司拍卖一些历史文献资料,拍卖底价大概在四百多万元,委托合同的目录上写有东北抗联信札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剿匪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等资料。这些档案是公司人员2013年7月25日取回来的,具体有多少份不清楚,是用6个大旅行箱装的。
证据十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他单位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办公室档案管理科。2013年10月14日整理材料、目录的时候发现部分档案材料不见了,大概1400多册档案被盗,现在还没有全部整理完毕,不知道还有没有被盗的档案材料。被盗的是一些档案文件,大部分是绝密档案。这些档案都存放在道里区机场路副206号市人民警察训练支队内设的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
证据十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8年,他和王某甲都在保安公司上班,上班后都被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上班,主要负责防火防盗。
证据十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他是2008年被保安公司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当保安。因为市局的档案馆正在建设中,档案当时存放在道里区群力开发区的一个工厂的一楼。2010年下半年,他发现旧物市场有人卖旧书、旧报纸能挣点钱,他想档案室里有挺多老档案就想拿出来卖点钱。他就陆续用三角兜偷档案,一直到2011年过完春节,档案处把钥匙收回了,他就没再偷过。他一共偷了不到2000册,他大概看了看,有解放前的、有人物信件什么的、有文革时期信件、有特务审判的、还有民国时期的一些记载档案,都是档案壳子包装,里面是稿纸,稿纸上都是手写的相关文字,档案壳子上有盖章的,有没盖章的,档案里面内容也有盖章和没盖章的。他第一次偷出来10本档案,拿到先锋路旧货市场卖给一个摆地摊的60多岁老头,卖了大概不到1000元,他觉得能卖上钱就陆续偷。他在极乐寺古玩城认识了张广丽、杜某某、王某某,还有一个姓王的不知道叫什么。他一共卖给张广丽几十兜子、杜某某四五兜、王某某二十多兜,另一姓王的二十多本。卖档案给张广丽是在极乐寺古玩城。他一共获利4万多元。
证据十四、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他是从哈尔滨市古玩、旧物市场购买的档案,时间大概是2010年左右。他在张广丽、王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小赵、老王及地摊上一些不认识的人手里买过。从张广丽手里购买的大概有一多半,剩下的几个人卖给他一小部分。他在张广丽处购买档案是在2011年之前,因为2011年的时候,他考虑到从张广丽处购买的档案最多,很多都是审问笔录性质的材料,张广丽卖给他时说都是作废的,要销毁打纸浆的,其买了后又卖给他的,他就让张广丽给他打了个字据,写了个保证。他从张广丽手里购买的资料印象最深的是“二五七电台”的资料,有五六本整本的,还有一些分散的,记录的是整个事件的过程。李兆麟事件的资料也是从张广丽手里买的。他买资料的有极少是成本的,大多是半本、大半本、散页的。他进行了分类整理。2013年7月,他将整理好的档案委托某某国际进行拍卖。后某某国际说这些档案涉密不能上拍。
证据十五、被告人张广丽的供述:他在道外地摊姓王的人手里买了一些文字档案资料,有“二五七”国民党电台资料、李兆麟事件相关的一小部分资料,还有一些满洲国的资料。这些资料他基本上都卖给张某乙了,时间大概是2008年左右到2010年,具体记不清了,2011年1月24日,他给张某乙出具了一张字条,内容是证明他卖给张某乙的文献档案不是偷的。张某乙买这些资料共花了4万多元。“二五七”电台资料有年月日章,还有红章,李兆麟事件的档案散页比较多,上面也有红章。他卖给张某乙档案资料获利1万元左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法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甲证实其是2010年至2011年过完春节期间偷档案的,证人张某乙证实其购买档案的时间大概是2010年左右,故能够认定张广丽出卖涉案档案的时间为2010年左右;受案登记表能够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时间为2013年11月25日,本案不超过追诉时效,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张广丽系初次犯罪,且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广丽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6)黑0103刑初3号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左右开始,王某甲在担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档案馆保安期间,多次从档案馆盗取档案资料,并出售给张某乙、王某乙、杜某某等人。至2011年左右,被告人张国群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古玩城、道外区某古玩城等地多次从上述人员共计花费人民币10万元左右购买了档案资料。张国群将其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被相关部门发现。现涉案档案均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此部分档案材料为公安专业档案。经哈尔滨市档案局鉴定,扣押档案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被告人张国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观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国群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国群辩称,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档案法将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倒卖档案牟利分作两项规定,而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而没有规定倒卖国有档案罪,张国群的行为是倒卖而非出卖,其行为所应定的罪名没有。而且,张国群没有法定批准义务,买卖完全由其意志决定,够不上刑法意义上的擅自。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张国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国群有揭发检举,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群长期从哈尔滨、北京、长春、沈阳等地的古玩店和地摊购买档案资料。其中,从2010年左右开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古玩城、道外区某古玩城等地多次从张某乙、王某乙、杜某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了大量档案资料。张国群将其购买的档案资料重新整理后分为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体系;东北民主联军信札档案;李兆麟事件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重要单独标的等几个部分。2013年7月24日,张国群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外拍卖上述档案时被发现。拍卖档案均已被扣押,扣押档案281袋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对应档案30卷。被告人张国群于2015年3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一批国家档案在某国际拍卖公司过牌进行拍卖,该批档案是哈尔滨市公安局被盗档案。2015年3月19日,张国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已扣档案归属权的认定和关于扣押档案的情况说明:从被告人张国群处扣押6箱档案材料281袋,其中有111袋可以确定为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对应丢失档案30卷。
证据三、哈尔滨市档案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清点鉴定的意见及鉴定依据的说明:扣押的6箱历史档案资料均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证据四、扣押物品清单、拍卖合同:被告人张国群于2013年7月24日委托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档案资料6箱,拍卖标的保留价合计4622000元。上述档案资料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证据五、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国群无前科劣迹。
证据六、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他是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3年7月24日,张国群委托公司拍卖一些历史文献资料,拍卖底价大概在四百多万元,委托合同的目录上写有东北抗联信札档案、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东北民主联军剿匪信札档案、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等资料。这些档案是公司人员第二天取回来的,具体有多少分不清楚,是用6个大旅行箱装的。
证据七、证人黄某某的证言:他单位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办公室档案管理科。2013年10月14日整理材料、目录的时候发现部分档案材料不见了,大概1400册档案被盗,现在还没有全部整理完毕,不知道还有没有被盗的档案材料。被盗的是一些档案文件,大部分是绝密档案。这些档案都存放在道里区机场路人民警察训练支队内设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馆。
证据八、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他是2008年被保安公司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当保安。因为市局的档案馆正在建设中,档案当时存放在道里区群力开发区的一个工厂的一楼。2010年下半年,他发现旧物市场有人卖旧书、旧报纸能挣点钱,他想档案室里有挺多老档案就想拿出来卖点钱。他就陆续用三角兜偷档案,一直到2011年过完春节,档案处把钥匙收回了,他就没再偷过。他一共偷了不到2000册,他大概看了看,有解放前的、有人物信件什么的、有文革时期信件、有特务审判的、还有民国时期的一些记载档案,都是档案壳子包装,里面是稿纸,稿纸上都是手写的相关文字,档案壳子上有盖章的,有没盖章的,档案里面内容也有盖章和没盖章的。他第一次偷出来10本档案拿到先锋路旧货市场卖给一个摆地摊的60多岁老头,大概不到1000元,他觉得能卖上钱就陆续偷。他在某古玩城认识了张某乙、杜某某、王某乙,还有一个姓王的不知道叫什么。他一共卖给张某乙几十兜子、杜某某四五兜、王某乙二十多兜,另一姓王的二十多本。他还在铁路文化宫地摊卖过一部分,但卖给谁说不上了。他一共获利4万多元。
证据九、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08年,他和王某甲都在保安公司上班,上班后都被委派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档案处上班,主要负责防火防盗。
证据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他在某古玩城经营旧书生意的时候,王某甲到他店里卖一些老资料,他购买了20多本不到30本,有“二五七”国民党电台资料、有与“李兆麟事件”相关的一小部分资料,还有一些满洲国的资料。这些资料他花了3万多元,后都卖给张国群了,一共卖了4万多元。他卖给张国群的资料外面是黄纸壳子封皮,里面是稿纸用像鞋带一样的绳子串的。他辨认不出扣押档案中哪些是他卖给张国群的。
证据十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2008年末、2009年的时候,他在某古玩城开店,王某甲来店里卖资料,他买了七八次,大概三四十本。王某甲每次来都是拿一个小三角兜,里面装有书籍、这些材料,他每次给的钱都不一样,有时一两千元,有时几百元。他买完后就放在货架上,顾客看好了就买走。张国群把人物资料和一本关于叶永年一些事情资料及一张照片买走了,成本的有一本,其它都是散的。内容是上世纪40年代讲叶永年的一些事情的资料,还有一些4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些人物资料。资料特征是黑色绳连着的,有手写的、有油印的、文字里面还有人印的红色手印。卖给张国群的时间是在2010年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地点是在**岗区极乐寺古玩城,卖了10200元,已经在扣押的档案中将该卷宗找到。王某甲还将档案卖给过张某乙和王某乙。
证据十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的档案很大一部分是从王某甲手里购买的,分好几次买的,具体记不清了,多的时候十多本,少的时候三四本。最开始是他看见杜某某、张某乙、张树东买到这些档案资料,他比较感兴趣。他去铁路文化宫发现王某甲卖这些文件资料,他开始买。他每周六和周日都去铁路文化宫那里摆摊,王某甲每次拿三角兜装着挺多档案文件来找他,他大概看看内容,有感兴趣的就买下了。他大概买档案文献花了10多万,是一批解放东北、抓地主、抓特务的文件资料,都是40年代左右的稿纸书写,上面用铅笔、钢笔、毛笔记录的内容,有的上面还盖有人名章、有的有单位的公章。他比较喜欢红色文献,购买用于收藏,看完后认为没什么用就卖掉。他卖给张国群大概30多张,卖给姜某某一部分,卖给张树东一部分。张国群是从2009年到2011年期间分五六次买的,姜某某也是这个期间分四五次买的,张树东也分几次在他这买过。据他所知有杜杰、张某乙、王海峰、张树东从王某甲手中买过档案。
证据十三、证人姜某某的证言:他在某古玩城、某古玩城工作。他从2012年的时候,分了6、7次从王某乙手里购买了20份左右的档案资料,1份是1到2页,最多也就3页,放到店里卖。他购买的这些档案资料一般是红色横杠的笔记纸张,大多数都是钢笔记载的内容,落款处有记载人的签名,有的还有名章,有的在纸张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有小方框,里面还有数字、号码。有没有页码他没太注意。由于年头较多纸张已经发黄了,纸张有的上面有满洲国字样,还有什么株式会社字样的纸。大概花了人民币3、4千元。他卖给张国群几份,他印象中有冯仲云和薛雯写给谁的证明材料,因为纸张落款处有这两个人的签名,据他所知冯仲云原来是松江省(哈尔滨)的领导。张国群从他手里购买的档案资料一共花了人民币5、6千元。剩下的卖给其他人,他都不认识。
证据十四、被告人张国群的供述:他是从哈尔滨市古玩、旧物市场购买的档案,他从张某乙、王某乙、杜某某、姜某某手里买过,还有小,地摊**些不认识的人处买过过。他还从沈阳、长春、北京的地摊和古玩店购买过。从张某乙手里购买的大概有一多半,剩下的几个人卖给他一小部分。他从张某乙处购买的资料有关于“二五七电台”的资料,有五六本整的,还有散的,还有“八二八暴动”资料,内容是跟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李兆麟事件有关的材料。他在南岗极乐寺古玩城从杜某某处购买了关于叶永年的一本档案和一张照片,花了10200元。2012年左右,他在道外某古玩城姜某某处买了冯仲云和薛文的两个批示。他从王某乙处购买的没有多少,印象中是领导签字批示的小条子,还有一个袖标,后面还有一个批示。他买时有极少是成本的,大多是半本、大半本、散页的。他进行了分类整理,1、东北抗日联军信札档案体系,2、东北民主联军信札档案,3、李兆麟事件档案,4、辽沈战役情报战线信札档案,5、国共两党两军领导人信札档案,6、重要单独标的。他一共花了8到10万元。2013年7月,他将整理好的档案委托某国际进行拍卖。后中拍国际说这些档案涉密不能上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群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辩护人关于张国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档案法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这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故辩护人所称张国群没有法律批准义务不能成立,张国群买卖行为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擅自没有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是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规定是倒卖档案牟利的。两项规定所指向的对象并不相同,第四项所指的是国家所有的档案,第五项是指国家所有的档案之外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在达到要处罚的情形有着比第四项更多更严格的要求,而且也不可能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由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与档案系两个不同的概念,两项规定处罚指向的对象存在区别。辩护人关于档案法既规定了出卖以外又规定了倒卖,相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仅规定了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而没有规定倒卖国有档案罪,张国群的行为是倒卖不是出卖,其行为所应定的罪名没有的辩护意见没有依据。故辩护人关于张国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国群及其辩护人关于张国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张国群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张国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综上,可对张国群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国群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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