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08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26 分类:服刑人员

安徽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 白湖分局徐从贵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 女子监狱郭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3. 阜阳监狱潘小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4. 九龙监狱王兰军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5. 白湖分局亓明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6. 九成分局李广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7. 合肥监狱罪犯卢茂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8. 淝河监狱罪犯祝士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9. 未管所罪犯黄燕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0. 跳转10


白湖分局徐从贵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徐从贵,男,193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蚌埠市固镇县。因犯强奸罪,2021年10月22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8月2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女子监狱郭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35号

罪犯郭燕,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拟暂外后居住地池州市石台县。因犯诈骗罪,2020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1年3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8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阜阳监狱潘小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34号

罪犯潘小龙,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六安市金安区。因犯故意杀人罪,2012年11月19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原刑事判决,经减刑,刑期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44年1月26日止,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8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九龙监狱王兰军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33号

 

罪犯王兰军,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阜阳市颍东区。因犯强奸罪,2021年12月22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现在安徽省九龙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8月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白湖分局亓明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32号

罪犯亓明朗,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阜阳市颍州区。因犯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6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2020年6月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8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8月4日

九成分局李广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31号

罪犯李广喜,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滁州市来安县,拟暂外后居住地滁州市琅琊区。因犯盗窃罪,2021年9月22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8月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合肥监狱罪犯卢茂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28号

罪犯卢茂德,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拟出监后居住地浙江省乐清市。因犯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9月30日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2019年10月3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7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淝河监狱罪犯祝士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27号

罪犯祝士平,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芜湖市湾沚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9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告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7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7月8日

未管所罪犯黄燕燕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皖狱刑暂字〔2023〕26号

罪犯黄燕燕,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因犯诈骗罪,2016年9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十万元,2017年2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减刑,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庐州女子监狱)服刑。

因患疾病(已病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局批准其于2023年6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5108.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我们的邮箱: comment@jykss.com secpol@qq.com

联系方式:
微信号:jykss_com
QQ号:336082497
您也可以给我们留言:留言本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底部导航>>>>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今日更新16158文章 陇ICP备2023001240号-1
网站地图:sitemap sitema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