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刑法条目第280条之2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8-08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冒名顶替罪

冒名顶替罪

  1. 冒名顶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浮桥案主审法官被指冒名参加高考 律师:或涉犯罪?!

  9. 洮南审判长是个冒牌货,身份造假本名曹国军,用假身份入党算吗?

  10. 张某某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冒名顶替罪

冒名顶替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1、刑法条文罪名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2、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加重情节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二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1、刑法条文罪名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2、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加重情节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二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标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

(二)对于使用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以及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利益的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三)对于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用于吸毒的,宜认定为本罪。

(四)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五)窃取、夺取、拾取他人身份证件进而冒用的,就是违反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情形。征得持有人同意或者与持有人串通而冒用持有人的身份证件的,也不能排除在盗用之外。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冒名顶替罪立案标准为:

1、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即构成冒名顶替罪。

2、《刑法》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

冒名顶替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浮桥案主审法官被指冒名参加高考 律师:或涉犯罪?!

吉林村民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一案持续受到关注。

吉林省洮南市法院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德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余1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均宣告缓刑。

判决书显示,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为孙利。

2023年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通报称,关于黄德义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黄德义向吉林省洮南市法院申诉被驳回后,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白城市中级法院申诉。同月29日,白城市中级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澎湃新闻注意到,作出(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的法官孙利已被免去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3月25日,洮南市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丁茜有期徒刑7年。2019年4月29日,白城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丁茜的父亲丁永恒不断申诉,并举报该案一审法官孙利冒用他人名字上大学、参加工作。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回复丁永恒,孙利真实姓名曹国军,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孙利在接受采访时称:“因为丁茜的案子我是审判长,所以丁永恒一直举报我,但是这个案子是扫黑除恶的案子,需要层层把关层层汇报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能定的,我只能说这些。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是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他的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了,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洮南市法院司法公开网于2020年11月3日公布的《洮南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组成人员名单》显示,该院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叫“孙利”,其职务为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

而曹国军之所以要冒用“孙利”的姓名参加高考,是因为孙利所在地区高考分数低。

1989年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1992年6月到洮南市法院工作,1994年3月成为法官。

同时,根据公众号“刑事参考辩护”的信息,这位冒名的假法官“孙利”,判过的“私造浮桥”寻衅滋事案,不止一桩。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洮南市蛟流河乡白虎店屯与福顺镇庆太村交界处,私自修建过河桥收取过桥费,王某向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收取过桥费。诉讼中王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取得谅解。

洮南市法院认为,王某私自建桥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刁某帮助王某违法收费,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王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刁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这一份判决书,审判长也是“孙利”。

来源:澎湃新闻人我场

嘉宾:李文谦律师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王娜娜的代理律师

方弘:冒用他人的名字参加高考,而且这一冒用就是30年。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甚至犯罪?

李文谦律师:违法,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从民法角度,冒名者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取得了上大学的机会,获取了不法利益,侵犯了被冒名者受教育权、姓名权,冒名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从刑法角度,虽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了“冒名顶替罪”,但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才施行,本案中冒用行为早于这个时间,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按照冒名顶替罪来认定。

但如构成犯罪,仍可以按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进行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方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个处罚是否太轻?

李文谦律师:如果仅有这个处罚,没有审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存在太轻的可能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方弘:根据公众号“刑事参考辩护”的信息,这位冒名的假法官“孙利”,判过的“私造浮桥”寻衅滋事案,不止一桩。当地人民热衷修桥,说明人民对于桥的迫切渴望。然而却因此屡屡获罪,您怎么看?

李文谦律师:这属于对刑罚权的滥用。“私造浮桥”体现了当地民生对于桥梁迫切的需要,但当地行政机关并未对此予以足够重视,甚至屡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同时也未采取包括修建新桥的补救措施。

而法院的判决,以对黄某与亲属18人判刑的判决为例,其对于“寻隙滋事罪”的认定,也是站不住脚的,其他村民也都表示是自愿交费的,没有被拦截的情况,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且黄某修桥造路的行为不仅没有破坏秩序,反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修建这座桥梁为村民提供了便利,让他们出行更加便捷。

刑法是保障法,并非民事法律规范,刑法并不是直接提供行为规则的法律,而在当地百姓“私造浮桥”却屡屡获罪的情况看,当地司法机关对刑罚权的使用未持应有的审慎态度,存在刑罚权的滥用。

方弘:直到参加高考,曹国军一直都是曹国军,相信一个十八九岁的孩子也没有能力和本事想要冒用他人的名字参加高考,基本上可以推测是家人的安排。而曹国军因此就变成了孙利。相信在很多时候都会被问及为何改名,不随父亲姓了,或许成为孙利之后的曹国军有时也会尴尬甚至搞不清自己到底是谁。被父母安排的人生,好吗?其实,这是给孩子画上一个牢笼,可能会锁住他(她)的一生!

洮南审判长是个冒牌货,身份造假本名曹国军,用假身份入党算吗?

近日,洮南市私搭浮桥案的审判长身份曝光引起了广泛热议。原本判决书上写着审判长孙利的名字,但实际上他的真实姓名是曹国军,是一个冒名顶替的人。根据调查,曹国军在1987年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分数较低的情况下,决定以孙利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经过录取后,他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工作,并在随后成为法官。然而,在2022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的调查结果证实了曹国军冒用孙利身份参加高考的事实,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扩写:从曹国军为了自己的利益冒名顶替的行为,我们不难看出其不诚实的性格和对职业道德的漠视。冒名顶替高考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整个教育系统的不尊重。而随后成为法官的曹国军,更是以欺骗的方式获得了这个地位,使得洮南市法院的判决遭到质疑。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究竟有没有资格对他人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冒名顶替和私搭浮桥之争

在洮南市私搭浮桥案中,法官孙利的冒名顶替身份引发了关于案件妥当性的争议。私搭浮桥案涉及18人被判有罪,而这一判决是由冒名顶替的孙利所作出的。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冒名顶替的罪过和私搭浮桥的罪过,哪一个更为严重?而令人不解的是,尽管曹国军的真实身份已经被揭示,他仍然继续使用孙利的名字担任审判长,不敢公开使用自己的本名。此外,纪委的调查结果出来后,他仍然继续使用假名字,这引发了对于洮南法院以及孙利本人的质疑。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对他所作出的判决是否能够让人信服,这是一个严肃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扩写:洮南市私搭浮桥案的审判长孙利的冒名顶替身份成为了该案争议的一个焦点。私搭浮桥案涉及到的18人被判有罪,而由冒名顶替的孙利所作出的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对于案件是否妥当的质疑。冒名顶替的问题本身已经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然而,如果将其与私搭浮桥的罪责进行对比,又该如何判断罪过的大小呢?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层出不穷。而令人疑惑的是,即使曹国军的真实身份被人揭示出来,他却依然不敢使用自己的本名,而继续以孙利的身份担任审判长。此外,在纪委的调查结果出来后,他仍然继续使用假名字,这不禁让人对洮南法院和孙利本人的诚信产生质疑。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他所作出的判决是否能够被认为是公正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冒名顶替的法官和司法公正

冒名顶替的法官孙利的存在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法官、法院和法律都应当体现司法公正,然而,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的判决能够得到公众的信服吗?这一问题牵扯到对于法官的品德和职业道德的认可。冒名顶替的孙利,不仅给国家教育体系造成了损失,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更重要的是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冒名顶替的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应当进行进一步审视和评估,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扩写:冒名顶替的法官孙利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广泛质疑。一个有效的司法系统必须以公正为基础,法官、法院和法律都应该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公正和无私的原则。然而,一个冒名顶替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能够被认为是公正的吗?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涉到对法官的品德和职业道德的认可。冒名顶替的孙利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的,更是对国家教育体系的蔑视和损害,对社会公序良俗的冲击,更重要的是,他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冒名顶替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社会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且要进行进一步的审视和评估,以确保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四、冒名顶替的法官和党冒名顶替的法官孙利引发了关于党的信任和组织用人程序的疑问。作为一个法官,孙利不诚实地使用他人身份冒名顶替参加高考,并以虚假身份工作多年,这严重违背了党员的信仰和党内纪律。纪委的调查结果已经证实了他冒用孙利身份的事实,因此他应当失去党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宣誓的内容,党员应当对党忠诚,而孙利显然没有履行他与党的盟约。因此,他保留党籍是不合理的。党组织应当对他采取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措施,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扩写:冒名顶替的法官孙利同时保留了党籍,这引发了对党的信任和组织用人程序的疑问。作为一个党员和法官,孙利以虚假身份冒名顶替参加高考,并在工作中使用他人身份多年,这完全违背了党的宗旨和党内纪律。纪委的调查结果已经确认了他冒用孙利身份的事实,因此他应当被取消党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宣誓的内容,一个党员应该对党忠诚,而孙利违背了这一誓言。因此,他继续保留党籍是不合理的。党组织应采取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措施,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对冤假错案的呼吁

有实名举报指出,冒名顶替的法官孙利判了一起冤假错案,涉及一名残疾女子丁茜被冤判入狱长达7年的案件。据了解,丁茜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而且有多个目击证人作证证明她的清白,但孙利仍然以冒名顶替的身份判决了她有罪。这样的冤假错案给丁茜和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不公正待遇,同时也显露了司法系统内部的问题。

在冒名顶替的法官案件中,不仅有私搭浮桥案的判决存在争议,还有其他类似的案件遭到怀疑。这些案件的判决是否真正公正,是否严谨地依法审理,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审视。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这些冤假错案进行重新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扩写:冒名顶替的法官孙利案件中,还有一起涉及丁茜的冤假错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呼吁。据实名举报披露,丁茜被冤判入狱长达7年的案件中,有多个目击证人作证证明她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然而在冒名顶替的孙利的判决下,她被判有罪。这样的冤假错案给丁茜和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不公正待遇,同时也揭示了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的问题。

冒名顶替的法官案件不仅仅涉及到私搭浮桥案的判决争议,还有其他类似案件遭到了质疑。这些案件的判决是否真正公正、是否依法审理,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审视。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这些冤假错案进行重新调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保护每个公民的权益。

张某某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冒名顶替罪-刑法条目第280条之2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08年间,福建泉州*限公司苏某某与江苏人邱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冒用福建省当地农民的身份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购置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财政补贴后,再将已获得财政补贴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由邱某某负责卖给江苏农民,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2008年4月间,王某某同陈*甲到县农机管理站找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提出以当地农民的名义申请购买久保田收割机放江苏跨区作业,并承诺事成后会感谢的。2008年4月17日,王某某、陈*甲带领陈*甲父母陈*乙、鄢某某到县农机管理站向被告人张某某申请购置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三台财政补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购置农机补贴,违反规定为王某某、陈*甲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报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共计21万元。2009年2、3月,王某某又到闽清县同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借用闽清县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合作社法人陈*丙、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刘某某以合作社名义和省璜镇岭里村村民陈*丁、林*甲名义,向闽清县农机管理站申请购置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六台财政补贴,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规定为王某某借用他人的名义购置农机补贴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报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共计46万元,共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流失67万元的严重后果。

二、受贿

2008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和陈*甲借用闽清县当地农民身份向被告人张某某申请三台农机财政补贴过程中,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某的帮助,送给被告人9000元人民币。2009年2、3月王某某又以当地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的身份,向被告人张某某申请购置六台收割机财政补贴,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某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张某某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帮助王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购置农机申请财政补贴中,共收受1.9万元人民币,并将其用于购买照相机和个人日常开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陈*甲自己购买的一台久保田收割机是按规定办理的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这个认定是错误的;二、以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名义购买的二台久保田收割机中的一台并不是被告人张某某经手,因此被告人张某某无需对这一台负责;三、本案将个人购买久保田收割机获得7万补贴、合作社购买收割机获得8万补贴全部认定为造成国家损失是错误的;四、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存在冒名顶替、虚构交易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予以办理并审核通过。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五、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动员、劝导并陪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系立功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08年间,福建泉*械有限公司的苏某某与江苏人邱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冒用福建省当地农民的身份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购置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财政补贴后,再将已获得财政补贴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交由邱某某负责卖给江苏农民,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2008年4月间,王某某同陈*(闽清县省璜镇人)到闽清县县农机管理站找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提出以闽清当地农民的名义申请购买久保田收割机放江苏跨区作业,并承诺事成后会感谢被告人张某某。2008年4月17日,王某某、陈*带领陈*的父亲陈*、母亲鄢某某到县农机管理站向被告人张某某申请购置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三台财政补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购置农机补贴,违反规定为王某某、陈*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报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共计21万元。2009年2、3月间,王某某又到闽清县同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借用闽清县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合作社法人陈*、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刘某某以合作社名义以及闽清县省璜镇岭里村村民陈*、林*的名义,向闽清县农机管理站申请购置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六台财政补贴,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规定为王某某借用他人的名义购置农机补贴办理了相关手续,上报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共计46万元。上述共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流失67万元的严重后果。

二、受贿

2008年7月的一天,王某某和陈*甲借用闽清县当地农民身份向被告人张某某申请三台农机财政补贴过程中,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某的帮助,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9000元人民币。2009年2、3月间王某某和陈*甲又以当地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的身份,向被告人张某某申请购置六台收割机财政补贴,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某的帮助,又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19000元人民币的受贿款项上缴至本院。2015年2月6日,经被告人张某某的动员、劝导并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陪同下,闽清县下祝乡梧洋村“芹菜坵”山场蓝伐林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之前邱某某就有开始到他们公司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2012年福安市检察院有找过他,他才知道实际上是邱某某找了当地的农民申请购买之后倒卖到其他地方骗取福建的补贴款。2008年,邱某某和王某某有到公司找过他,说要买他公司代理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他说只要手续正规,货款有到账他就可以卖。后来王某某就陆续去找了福*侯、连江、长乐、闽清等地的农民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成功后将农户签订的购买协议和申请表送到公司给他,他收到了材料,这时候邱某某就会给他汇款,然后他安排厂家发货。2008年至2010年三年王某某、邱某某共买了几十台,但具体多少台他记不清楚了。王某某、邱某某向他购买的收割机肯定是拿去卖的,但卖到哪里去他不知道。农户把申请材料寄给他公司后,公司就会要求农户交付机械货款,比如一辆农机全额是25万元,国家补贴5万元,农户将材料寄给他后,他就要求农户支付20万元的货款后就发货,剩下的5万元他就根据农户提供的申请材料到省财政部门领取国家补贴。邱某某打给他的货款是以扣掉补贴款后剩下的余款价格打给他的农行个人账户上的。2008年度,以陈*、鄢某某、陈*甲名义购买的三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是在他公司购买的;2009年度,以陈*丙、刘某某、陈*丁、林*甲名义购买的六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也是在他公司购买的。以闽清县农民陈*、鄢某某等人购买的九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财政补贴67万元,省财政厅已把补贴款汇给他公司了。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起,苏某某、邱某某找他,将江苏生产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经福建代理*械有限公司以销售福建省的县农村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的名义,由当地县农机站申请办理财政补贴手续后,再将联合收割机卖给江苏当地的农民,进行盈利。2008年年初,他开始到闽清县以合作社和农民的名义办理购机财政补贴。福建的经销商苏某某给他闽清县农机站副站长张某某的电话。他用电话与张某某站长联系,联系后他到闽清*办公室找到张某某站长,他对张站长说:“我与当地农民合作购买几台收割机跨区作业,事成后我会感谢你的。”之后,站长张某某帮他提供闽清当地二家农业合作社姓名和联系电话。这样,他就按张某某站长提供的二家农业合作社和他朋友闽清人陈*联系二个当地农民到闽清县农机站领了购机补贴申请表到当地乡镇农机部门盖章。过了公示期,他与二个当地农民一起到县农机站与张某某站长签订了农机购置补贴协议。然后,由邱某某将钱汇入泉*成公司户头。过几天,由经销商苏某某安排,把收割机运到闽清县靠近县城路边验机,由县农机站张某某站长来现场验机。验机过了几天,他叫陈*一起到闽清来答谢张某某,在闽清城关大街上坐在他的车上,他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九千元钱的信封交给陈*再由陈*递**某某,张某某收下钱后他们就离开了。购买这三台久保田收割机每台获得财政补贴七万元,共二十一万元。2009年2月间,张某某又帮他搞了六台久保田收割机农机财政补贴。分别是以闽清县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专业合作社陈*丙名义申请2台,以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刘某某名义申请2台,以闽清县省璜镇岭里村陈*丁、林*的名义各申请1台共六台,6台久保田收割机财政补贴共计46万元。他以陈*丙、刘某某、陈*丁、林*名义购买的久保田收割机,实际上这些人没有购买,他是借这些人的名义到闽清县农机站申请购机财政补贴手续,通过验机后,他将六台久保田收割机通过江苏经销商邱某某卖给江苏的农民手上,具体卖多少钱他不清楚要问邱某某。2009年,他找张某某帮忙申请几台久保田收割机获得财政补贴时,他与张某某约定事成之后给其20000元钱。由于,当时他出了车祸,赔了点钱,手头比较紧,只给了张某某10000元钱。钱也是等这六台收割机全部验机完,他将10000元钱交给陈*让陈*交**某某,陈*将一万元钱交**某某后回来有对我说:“张某某有问怎么只给10000元,不是说好20000元的吗。”他对陈*说:“是的,但现在手头紧,先欠着。”但他后来也没有将欠张某某的一万元钱补上。2009年2月闽清县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专业合作社陈*丙名义购买的二台久保田收割机,过程是这样的:他与闽清县农机站张某某站长认识后,由张某某站长提供给他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专业合作社陈*丙联系电话,他拿到陈*丙电话后,通过打听找到闽清三溪乡,并通过电话联系找到陈*丙,商量以陈*丙合作社的名义,向县农机站申请购买收割机,补贴购买的收割机放在江苏使用,办理购机手续每台业务费5000元,陈*丙同意以其合作社名义到闽清县农机站办理购置申请表、签订了农机购置补贴协议、收割机运到闽清后的现场人机合照。以陈*丙合作社的名义购买的二台久保田收割机财政补贴16万元。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刘某某,也是张某某站长提供给他的刘某某联系电话,他通过刘某某合作社的名义向闽清县农机站办理二台久保田收割机财政补贴16万元,办理的手续是他带刘某某到县农机站办理的。闽清县省璜镇岭里村村民陈*丁、林*是他朋友陈*介绍的,是他带陈*、陈*丁、林*到县农机站找张某某站长办理购买久保田收割机手续的,以陈*丁名义购买了一台财政补贴7万元,以林*名义购买了一台财政补贴7万元。他以闽清县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的身份的名义申请购买久保田收割机财政补贴,张某某站长是知道的,他到闽清县农机站找张某某站长时,他在张某某站长办公室就跟说好了,他跟张某某站长说:“我要找几个闽清人合作购买几台久保田收割机跨区作业,”并承诺事成了会感谢张某某的。张某某站长还帮他提供二个合作社人即陈*丙和刘某某。他之所以要送钱给张某某站长,是因为张某某站长知道他是借用当地农民身份购买收割机的名义,申请财政补贴的。如果不是本地农民购买是得不到财政补贴的。

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的一天,王某某跟他商量他在闽清县申请购买几台收割机,在闽清申请购买收割机能获得国家财政补贴,他说可以帮忙,王某某答应每介绍一台给他二千元的酬劳。第二天,王某某跟他说已经和闽清县农机站的人(指张某某)联系好了,叫他一起去。于是,他就和王某某一起到县农机站找张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说申请购买久*收割机要闽清当地农民才能申请购买,王某某对张某某说:“张站长帮个忙,我们不会难为你,事成之后我们会感谢你的。”于是,张某某就叫他们回去找几个闽清当地农民,以闽清当地农民的身份来申请。回去后,他就找了自己的父母,大概过了一、二天,他就带父母到县农机站找张某某,张某某给他三份农机购置申请表,让他们三人填完表后到所在镇的农机站盖章。他们拿到申请表,王某某就开车送他们到省镇农机站盖章。当天盖完章,他就将三份申请表(申请人为陈*、陈*、鄢某某)拿到县农机站交给张某某。大概过了一个星期,他接到县农机站张某某打来的电话,叫他和他的父母一起到县农机站签订补贴协议。在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分别与他一家三人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过了一个月后,王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以他的名义申请购买的久*收割机已经到了,叫他和王某某一起到闽侯拍照。他在闽侯拍完照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打他电话说,以他父母名义申请的久*收割机已到,叫他通知他父母到闽清大路酒厂附近拍照。拍照完,他父母就回去了,王某某让送货的人将收割机运走了。过了几天,王某某叫他和其一起来闽清城关,说事情已经办好了,应该感谢一下张某某,他就打电话给张某某,他和张某某约好在闽清城关大街上等,当时王某某也在车上,他将王某某事先给他的信封,内装有百元面值的9000元钱递给张某某,张某某收下钱后,他们就各自回家。2009年2月、3月的时候,王某某又找到他让他再联系几个闽清当地的农民,和去年一样再到闽清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久*收割机,他答应了,并联系了在福州打工的同村朋友陈*、林*甲二人。*某某就带他、陈*、林*甲三人一起到县农机站找张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王某某跟张某某表示想在闽清再以当地农民的身份申请几台久*收割机,能不能帮忙。张某某说:“去年已经申请购买了,今年就不能再申请购买,还有这二个(指陈*、林*甲)都是同一村的人,一个村也不能买多台收割机。”王某某又跟张某某说:“张站长,通融一下,事情办成后会感谢你的。”张某某听王某某这么一说,就给了陈*、林*甲每人一张《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他因去年已申请购买了今年就不能再申请。在张某某办公室,陈*、林*甲二人填完表,当天他们四人就到省璜农机站盖章,盖章后就将申请表交给张某某。过了几天,王某某带他、陈*、林*甲三人到县农机站与张某某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过了一星期左右,王某某叫他通知陈*、林*甲二人到闽清验机。我通知陈*、林*甲后,他们三人就坐王某某的车一起到闽清大路酒厂附近验机,在现场验机的是张某某,张某某让陈*、林*乙站在事先已喷好补贴、编号等字样的收割机前面拍照,拍照完王某某就让送货的人将这二台收割机运走。过了几天,王某某对他说:“原先答应给张某某20000元,现在手头比较紧,先给张某某10000元,你帮我将这10000元钱给他一下。”于是,他就打电话约张某某出来,在县政府大楼旁,他将王某某给我的10000元(用塑料袋装的,都是百元面值)递给了张某某,并说这是王某某给的一万元钱,张某某说:“小*(指*某某)原先不是约好的,给我20000元吗?怎么只有1000元?”我说:“不知道呀,小*就给我一万元,让我交给你。”张某某听他这么说,收下钱后就离开了。*某某后来没有将另外的10000元钱给张某某,因为王某某开车出车祸,赔了一些钱,手头确实很紧,王某某说先欠着,以后再说,后来也就没声音了。*某某以他、他父母、朋友身份的名义申请购买的久*收割机都没有给他们,都是王某某拿走运到江苏那边去卖。张某某说过购买久*收割机每台可获得国家补贴七万元。*某某送钱给张某某的原因是王某某以闽清当地农民向闽清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久*收割机是不符合条件,为了让张某某能给予方便和关照,顺利通过申请获得国家购机补贴,所以才送钱给张某某。*某某以他、他的父母和朋友的身份申请购买久*收割机获取补贴,闽清县农机站的工作人员应该没有到他们所在乡镇公示,因为他没听父母和朋友说有到乡镇公示。

4.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6年左右,他开始从福建省泉州市理成公司的苏某某那边购买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一共购买了40-60台,其中2006年、2007年主要以488型号为主,2008年-2010年,主要以588型号为主。他从福建购买后再以23万到25万不等的价格卖到江苏,主要是江苏泰州、盐城、南通等地的农民。2008年在购买联合收割机过程中,他和王某某一起合作,王某某说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福建这边购买久保田收割机给农民国家有补贴,其可以通过关系以当地农民的名义购买,然后再将收割机拿到江苏去卖。苏某某说打点当地农机站领导的关系,平均每台机器要花1万多元;王某某也说申请补贴指标要用当地农民身份申请,这要花钱,打理农机站的有关经办人员也要花钱,加起来要1万多元。跟王某某合作后,从福建购买的联合收割机都是从福建这边农户申请补贴指标的机器,但是他的货款都是打到苏某某个人的账户上,每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的售价扣除国家财政补贴5万元,也就是实际购买者是他,只是借用了福建当地农民的身份来申请购买,每台他有7、8千元的利润。农民申请补贴的手续都是王某某负责去做的,做好了以后把手续交给苏某某。他们三人合作总共买了二十几台收割机到江苏去卖。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记得2009年3月间,王某某开一辆小车共两个人到他家,王某某说要以他的名义向县农机站申请购买收割机,每台给他3000元,购买的收割机放到山东省使用,我答应了,说后王某某就给他现金2000元,并说是业务费,其它的钱等手续办完再给4000元。当天下午,他就同王某某一起坐车到县农机站领了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过了二、三天,他将申请表拿到白樟镇农机站盖章。过了几天,王某某又开车来带我到县农机站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协议是在县农机站签订的,王某某在场,协议书是他与县农机站张某某、陈*签订,协议书是签订二份,购买二台久保田牌收割机。他把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他个人身份证给王某某拿去复印,复印件由王某某交给县农机站,协议签订后,又过了几天时间,王某某运二部收割机,放在梅城大路原县酒厂门口,县农机站有二个工作人员(具体谁忘记了)来拍照,照片有拍了好几张,是他和收割机合照的。照完相片,王某某用车送他回家,在路上,王某某给他现金2000元。他以他合作社名义帮王某某向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二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共给我业务费4000元,还有2000元王某某没有给他。他向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二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时,县农机站没有到村里公示。向县农机站以他合作社的名义购买二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的,但实际上他合作社并没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

6.证人林*的证言,证实刘某某是他村的村民,住在云渡村后洋,在家务农,没做什么事情。林*没有购买“久保田”收割机。他没有看见闽清县县农机站的工作人员有到村公示申请购置“久保田”收割机补贴情况。

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9年2、3月间,江苏一个名叫王某某的人找到他,在他家里商谈购买收割机的事情,王某某说要以他合作社的名义向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购买的收割机放在江苏使用很赚钱,申请每台收割机给他业务费5000元。他说如果能赚钱可以合作。然后,王某某开车载他一起到了县农机站,他向县农机站领了二套农机购置申请表,他填写了申请表的内容,拿到三溪乡农机站盖章。过了几天,他到县农机站与张某某签订二套农机购置补贴协议书,协议书签完,他把申请材料交给王某某。又过了几天时间,王某某打电话通知他到大路验机,他接到电话后坐车去大路,县农机站张某某到现场验机。他到大路后,王某某用平板货车运二台收割机停在大路原县酒厂门口。他到场后,二台收割机就在平板货车上,并进行验机拍照,县农机站参加验机的是张某某,还有二、三个人,具体姓名不知道。验机完,县农机站验机人员撤离后,王某某把二台收割机运走,放在江苏使用。他到县农机监理所办理了报牌手续。他向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二台久保田收割机手续时,县农机站有给他公示材料,叫他拿回去张贴,但他没有去张贴。他认为公示材料是购农机的材料,没有去注意,所以没有去张贴公示。他知道购买久保田收割机有财政补贴。王某某联系他时,王某某有讲,以他合作社名义申请购买收割机有财政补贴,每台8万元,和他合作购买收割机叫他不要出本钱,财政补贴的钱就给他入股。

8.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09年2、3月份,同村朋友陈*甲带一个江苏的朋友名叫王某某在福州介绍与他认识,王某某对他说身份信息借给其用,王某某说在福州购买收割机有补贴,要用他的名义购买收割机放在江苏用,我同意了。过了几天,王某某和陈*甲开车带他和同村的陈*丁四个人到县农机站领了农机购置申请表,申请表是在县农机站一个领导那里领的。申请表领后,他就在县农机站填好表格的内容。当天,他们四人又到省璜镇农机站盖章。过了几天,王某某、陈*甲又带他、陈*丁到县农机站签订补贴协议,协议是与县农机站领导签的,申请表就是在签协议的领导手上领的。协议签订后,又过了几天时间,陈*甲叫他和陈*丁一起原县酒厂门口,他们到原县酒厂门口时,看见一辆平板车装两台久保田收割机,收割机停在平板车上。他和陈*丁到现场,县农机站的工作人员叫他和陈*丁分别与收割机照相,照完相,他和陈*丁、陈*甲就回福州了,两台收割机由开平板车师傅拉走了。王某某、陈*甲带他和陈*丁到县农机站领农机购置申请表时,在县农机站办公室王某某、陈*甲都有向县农机站的领导张某某讲,收割机买来放到江苏那边使用。他申请购买的收割机没有到村里公示。

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他本人没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但有用他的名义帮江苏人王某某向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2009年初,在福州,陈*甲跟他和林*说要用他和林*的名义帮陈*甲江苏的朋友到县农机站申请购买收割机,收割机放在江苏用,他和林*同意使用他们的名义申请。当天,陈*甲的江苏朋友王某某开车带陈*甲、林*和他一起到闽清,四个人到县农机站办公室,办公室里只有张某某一人,张某某就给他和林*农机购置申请表,叫他和林*填,申请表填好后,王某某带他们到省璜镇农机站盖章,手续办完后,他们四个人回到福州。过了几天时间,王某某又带他和林*、陈*甲四个人到县农机站,他和林*分别与张某某签订了农机购置补贴协议,协议签订后,四个人又回到福州。又过了几天时间,王某某通知他和林*要到闽清与机械照相。王某某开车又带他、林*、陈*甲到闽清大路,他们到大路时,一辆平板车上装有二台久保田收割机,然后,王某某叫他和林*分别站到平板车上与收割机照相,照完相他和林*、陈*甲就回到福州。他和林*人机合照完,二台收割机王某某就安排人运走了。这样,以他和林*名义购买的收割机到闽清办理相关手续共三次,每天以误工费300元,共计900元,是陈*甲付给他和林*的。他到县农机站办理购机手续,县农机站和省璜农机站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向他和林*了解情况,张某某没有问他和林*问题,教他和林*申请表和协议书怎么填写。王某某以他和林*名义向县农机部门申请购置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补贴没有到他村里公示。县农机站工作人员没有到他村里跟踪检查以他名义购置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情况。以他名义购置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他没有交款给经销商。

10.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份的时候,儿子陈*从福州打电话回来给他说,一个江苏朋友准备在闽清申请购买收割机,需要闽清当地农民的身份才能申请,叫他们夫妻俩到时出去到县农机站申请购买收割机,还说其朋友会给他们夫妻每人2000元的酬劳。过了一、二天,他儿子陈*和朋友小*即王某某一起到他家,用车将他们夫妻载到城关县农机站申请购买久保田*机站办公室,一名男的工作人员(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也不清楚,大家都叫他老*,年龄有五、六十岁)给他儿子三份购买收割机的申请表,并让他们到省璜镇农机站盖章。大概过了一个星期,他儿子打电话叫他们夫妇一起到县农机站签订协议,他儿子和王某某在县农机站等。在*办公室,老*将事先填写好的补贴协议给他们夫妻俩在购机者一栏上分别签上他们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他儿子通知他们夫妻俩到闽清城关进行人机合照,王某某在闽清长途汽车站接他们。他儿子没来,他们夫妻和王某某一起到县农机站办公室等收割机的运来。在*办公室,王某某给他写了一张凭据内容为“兹*某某委托陈*夫妇购买久保田PR0588收割机贰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王某某承担”。县农机站的老*还对他们说,以后如果省里面有人打电话给他们询问收割机使用情况,就说收割机是他们使用,暂时租到江苏使用。大概是下午一、二点的时候,收割机运到大路分叉口他们在那里进行了人机合照,照完相,收割机被运离闽清。他们就回家了。以他们夫妻名义申请购买的久保田收割机没有到他们村里公示。

1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陈*及其父母、陈*、林*甲没有购买“久保田”收割机,他没有看到县农机站等有关人员有到村里公示申请购置“久保田”收割机补贴情况。

12.证人陈*的证言,他担任站长负责农机站的全面工作;副站长张某某负责农机推广工作,张某某有农机工程师职称,2009年退二线后,他跟张某某商量后张某某同意再继续帮助在农机推广中做一些咨询服务工作。他不认识江苏人王某某,也不认识陈*、陈*、鄢某某这三人,他们来申请购买收割机补贴没有与他联系。2009年以农业专业合作社陈*、刘某某和省璜镇村民陈*、林*甲名义购买久保田收割机,他们来站里申请时都不是与他联系。他记得有参加收割机验收二次,一次在城关大路原酒厂路边用平板车运来二部收割机;另一次是三溪乡二台收割机现场验收。2008年、2009年收割机购置农机补贴是张某某负责。

1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闽清县的农机购置是从2008年开始,刚开始主要是张某某经办,陈*来到县农机站后由陈*经办。

14.证人陈*的证言,她在闽清县农机管理站任工作人员,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办公室勤杂兼任农机购机补贴等材料审核工作。2008年度闽清县省璜镇村民陈*、鄢某某、陈*甲名义购买的三部久保田收割机她不知道。2009年3月份,白樟镇云渡村村民刘某某到站里申请购买久保田收割机,他和谁在一起到站里,她没有印象记不起来了,她核对了刘某某身份证和合作社材料后,认为符合购机补贴,由她代表县农机管理站与刘某某签订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2009年度由副站长张某某与申请购买久保田收割机的陈*丙、刘某某、陈*丁、林*甲签订了5台,她签订了1台,共6台久保田收割机。6台收割机我验机后,在审核的材料上签上“已核实”,核实人我签上名字,然后,由副站长张某某将材料逐级上报审批财政补贴。2009年以陈*丙、刘某某、陈*丁、林*甲名义购买的6台久保田收割机获财政补贴人民币46万元。陈*丙、刘某某等人申请购买久保田收割机,她不知道有否到村公示,她本人没有到申请人所在村公示过,也不知道这6台久保田收割机的下落,站里也没有组织跟踪检查。闽清县农机站人员站负责农机补贴只有陈*己、张某某、许某某、陈*辛、她五个人,站领导口头上有对他们进行分工,张某某主要负责收割机补贴工作,陈*辛负责大棚补贴,许某某负责大棚和其他农机,她负责小型农机补贴工作,但具体上没有文件规定,站里人员少,农机补贴这块工作大家协助进行。

15.2008-2009年PRO0488DM泉州理成店清单,证实陈*、陈*、鄢某某等人有购买9台联合收割机。

16.久保田农业机械(苏*限公司代理店协议、2009年经销商协议,证实2008年-2009年,泉州理*限公司是久保田农业机械(苏*限公司的代理店。

17.2008年第一期至2014年第三期久***)有限公司核算项目明细账(泉州市*有限公司),证实2008年至2014年泉州理*限公司于久***)有限公司之间的购买联合收割机的账目往来。

18.闽清县农户2008年购买的久***)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证实2008年有陈*、陈*、鄢某某购置三台久**收割机(型号PRO05881)并获得补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21万元。

19.泉*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批结算的久保田*有限公司补贴资金合计,证实有陈*补贴7万元。

20.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报送2008年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结算细化方案的函、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追加2008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函、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报送2008年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结算细化方案的函、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追加2008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函、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报送2009年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结算细化方案的函、2009年福建省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证实泉州理*限公司有获得中央、省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补贴

21.泉州市*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拨付第二批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证实鄢某某、陈*乙购买的联合收割机有在报告里面,要求拨付17万元。

22.闽清县农户2009年购买的久***)有限公司生产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证实2009年,有三溪乡富民农机合作社、白樟镇小康农业合作社陈*、鄢某某一共购置六台久**收割机(型号PRO05881),并获得补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46万元。

23.泉*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批结算的久保田*有限公司补贴机具明细表,证实2009年,有三溪乡富民农机合作社2台获得中央、省补贴金额160000元、白樟镇小康农业合作社2台获得中央、省补贴金额160000元、林*、陈*均获得中央、省补贴金额70000元、

2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福建省货物销售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相关材料,证实陈*甲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1台;陈*乙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1台;鄢某某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1台;陈*丙的闽清县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合作社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2台;刘某某的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2台;陈*丁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1台;林*甲有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1台。

25.福建省2008年、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政部、*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国家对农民购买联合收割机有补贴。

26.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某的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1953年12月13日出生,1996年6月至2008年12月,任闽清*理站副站长,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闽清*理站副科级干部。

27.闽清*理站证明、文件、闽清*理站岗位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l996年6月至2008年12月担任闽清*理站副站长,分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农机化技术信息服务工作;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为闽清*理站副科级干部,协助农机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2013年12月退休。张某某作为县农机副站长,具有抓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农机化技术信息服务工作。

2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4年3月20日23时到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

29.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9000元。

30.投案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及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经被告人张某某的动员、劝导并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陪同下,闽清县下祝乡梧洋村“芹菜坵”山场蓝伐林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供认2008年,闽清县农机管理站共办理三台久保田收割机购买审批手续。2008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和陈*甲二人到闽清县政府大楼一层农机站他的办公室找他,陈*甲对他说,其和王某某准备在闽清买几台久保田收割机放在江苏那边跨区使用,看一下能不能帮个忙?他回答说,只要是闽清县的农民都可以购买。王某某说:“张站长,帮个忙,事情办成后会感谢你的。”他听王某某这么说,就答应了,问要购买多少台?陈*甲说购买三台。他就给了陈*甲三张农机购置申请表,叫其到所在乡镇农机站盖章,盖完章后再到他这里来申请审查。过了几天,陈*甲就带了二个人,一男一女,陈*甲跟他说,这二个人是他的父母,现在其借父母的身份还有其自己申请购买三台久保田收割机,申请表已经填好了,请他帮盖章一下。于是,他就在这三张申请表“县农机管理部门意见”栏上盖上章。盖完章他对陈*甲说,申请要公示五天,五天后他会通知来签协议。过了五天,他就打电话通知陈*甲到县农机管理站签订补贴协议。当天,陈*甲和其父母来到他的办公室,他们之间签订了三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大概过了一个多月,陈*己给他一个大信封,信封里装着是陈*己安排陈*壬到闽侯验第一台机的材料。后面两台是陈*甲打电话跟他说收割机已经到了闽清,叫他到闽清大路道班附近验机。他一个人骑摩托车到大路道班,看见那里停放了两辆久保田收割机,他给这两辆收割机喷印了“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让购机者与机具人机合照。

2009年他还帮王某某、陈*甲他们办理购买了六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2009年2月份时,王某某和陈*甲又来到他的办公室,找他说能不能帮他们联系几家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再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补贴会多一点。王某某并承诺办理完给他20000元钱的酬劳。于是,他就提供了二家合作社的联系电话,分别是闽清县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专业合作社陈*丙和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刘某某。没过多久,陈*丙就出来到闽清县农机站办理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手续,陈*丙跟他讲:“他买的久保田收割机不在闽清县本地使用,是跨地区作业。”听其这么一说,就明白什么意思,是王某某、陈*甲他们以陈*丙的名义申请购买的,他很快为陈*丙办理了申请购买的手续。过了一星期左右,陈*丙就打电话通知他到闽清*酒厂的附近验机,他是和陈*庚一起去验机的。没多几天,刘某某也来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也是说:“准备买两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不在闽清县本地使用,是拿到外地使用是跨区作业。”刘某某一说他就明白其意思,知道刘某某也是王某某、陈*甲叫来的,是借刘某某的身份来申请购买的,他也是顺利为刘某某办理购机申请审批手续,验机也是在大路酒厂附近,还是他和陈*庚一起去验的。接下来没多久,陈*甲又在省璜找了二个人,一个叫陈*丁,另一个叫林*甲,又以这二个人的名义到他这里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他知道这二个人也不是自己购买,是陈*甲、王某某借他们的身份购买,不在闽清当地使用,也是跨地区作业。他还是和之前一样为他们办理了审批手续。过了几天,陈*甲打电话叫他还是到大路酒厂附近验机,他是陈*庚一起去验机的。购买农机的档案材料就是陈*甲、王某某他们以闽清县省璜镇岭里村陈*甲、陈*乙、鄢某某、陈*丁、林*甲,闽清县三溪乡富民农机生产专业合作社陈*丙,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刘某某名义申请购买的九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的档案材料。这九份申请购买久保田收割机档案材料都是他办理的,也是他审查的。这些人都不是实际申请购买,他们没出资,是王某某等人借这些人的名义申请购买,购买后不在闽清使用,放到江苏跨区作业。以农民个人申请购买的国家每台补贴七万元,以合作社名义购买的每台国家补贴八万元,王某某以他人名义购买九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共获得国家补贴67万元。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规定,县农机管理站要在县和乡村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他没有到乡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只在站里另一间办公室墙壁上张贴公示。他给王某某以与当地农民合作名义购买收割机申请财政补贴有提供方便,王某某找他时他提出与闽清当地的农民合作的名义购买收割机跨区作业,按规定王某某是江苏人在闽清购买收割机不能申请财政补贴的,他知道王某某是借用当地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的身份申请购机补贴的,他在办理手续时没有按规定把关,把明知道王某某是借别人的名义购买收割机申请补贴,上报上级部门办理财政补贴。王某某以闽清农民合作名义购买的9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申请财政补贴共计67万元人民币应该补贴到位了,是由省财政厅直接与到经销商结算的。王某某以闽清农民合作的名义购买的9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申请财政补贴的收割机下落,他不知道,王某某是说跨区作业,事后他也没有跟踪,至今还不知道9台获得财政补贴的收割机下落。

2008年,他为王某某、陈*甲以省璜镇岭里村的农民名义申请购买三台久保田收割机补贴,三台验机手续办完后,2008年7月的一天,陈*甲打电话叫他出来一下,陈*甲在街上等,他明白陈*甲的意思。他就在城关大街上坐上陈*甲的车,王某某也在车上,他上车后不知是王某某还是陈*甲在车上递给他一个信封,并说:“一点心意,表示感谢。”他下班回家后清点一下信封里的钱都是百元版的人民币有9000元。还有就是2009年3月,王某某以陈*丙、刘某某合作社和陈*丁、林*甲名义购买的六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通过验机后,有一天,陈*甲打电话跟他说其在县政府旁边让他出来一下,他明白陈*甲的意思。就在县政府大楼底下,陈*甲递给他一个塑料袋,内有10000元人民币,他还问陈*甲:“小*(指*某某)不是约好的,给我20000元吗?怎么只有10000元?”陈*甲说:“小*就只给我一万元。”他也没再说什么,收下一万元就离开了。王某某、陈*甲给他的19000元钱用于购买照相机,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王某某、陈*甲为何要送钱给他的原因是因为王某某、陈*甲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跨地区使用,按照规定是不能办理的,希望他能予以通融、关照,并将材料审查通过上报,能够购买到久保田收割机,获得国家补贴。他担任闽清*理站副站长职责是分管农机修理工作,2008年起执行农机补贴后,他又分管农机补贴工作,2009年1月退二线后,农机补贴由陈*己分管,他和陈*辛、陈*庚作为县农机站农机补贴工作的经办人员。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陈*甲自己购买的一台久保田收割机是按规定办理的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某、陈*甲的证言,可以证实王某某、陈*甲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包括以陈*甲个人名义购买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实际上都是用于倒卖并从中牟利,且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购机户在两年之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农机,农机工作人员有核查的职责,但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对王某某、陈*甲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包括以陈*甲个人名义购买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履行到核查的职责。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以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名义购买的二台久保田收割机中的一部并不是张某某经手,因此张某某无需对这一部负”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陈*甲、陈*己、陈*庚等人的证言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参与了上述核实、核查工作,且闽清县白樟镇小康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系方式还是被告人张某某为王某某、陈*甲提供的。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将个人购买久保田收割机获得7万补贴、合作社购买收割机获得8万补贴全部认定为造成国家损失是错误的”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陈*甲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购买久保田联合收割机包括以陈*甲个人名义购买的久保田联合收割机,都是用于倒卖并从中牟利,将个人购买久保田收割机获得7万补贴、合作社购买收割机获得8万补贴全部认定为造成国家损失是正确的。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张某某在明知存在冒名顶替、虚构交易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予以办理并审核通过。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陈*甲等人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是在明知存在冒名顶替、虚构交易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予以办理并审核通过的。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动员、劝导并陪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系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动员、劝导并陪同他人自首构成立功。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流失共计67万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将赃款全部上缴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动员、劝导并陪同犯罪嫌疑人投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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