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目第253条之1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31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构成要件

  5. 认定标准

  6. 立案标准

  7. 量刑标准

  8. 湘0103刑初135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9. 小案不小办|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信息

  10. 小案不小办|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章第253条,根据规定,违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较重的判罚标准是3~7年左右有期徒刑,此罪包括单位犯罪

司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最新司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最新司法解释

一、从五个角度准确认定“情节严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说,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

(四)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对此,《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二、设立网站侵犯个人信息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

对此,《解释》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为和提供行为。在分析两者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1、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2、出售行为

“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出售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获利目的,在获利意图支配下,获利较少或者还没有来得及获利的,不影响出售的认定”。

(三)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故意进行侵害行为,但是行为人侵害个人信息的目的各不相同,有仅供自己使用的,有为了进行商业推销的,也有为了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

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 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 使用即具有专属性。(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

2、 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界定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二) 【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 【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四、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 【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量刑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湘0103刑初135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2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湖南强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蓝湾国际,主要业务为受银行委托催收信用卡逾期欠款。被告人龙某自2021年4月起在该公司任职,其在担任业务部李某集团刘鹏远部刘某3组组员期间,通过网上认识的QQ好友“清风”(另案处理)分享的“清风网盘”获取了“微信绑定”、“豫宝通”、“全国PO查询工具”、“广东PO查询工具”、“追猎者”、“建设XYK”、“全国LT宽带”等查询软件,通过软件帮助同事李某、王某2、刘某3、刘某4、彭某、瞿某5(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取银行信用卡欠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将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公司同事用于信用卡催收。经统计,被告人龙某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通过违法软件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700余条,其中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包括电话号码、婚姻信息、子女信息、同户信息、宽带地址等。

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龙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以扣押的服务器、手机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扣押的服务器、手机等作案工具照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材照片记录、手机截图、聊天记录截图、云盘管理器截图、公民信息表、信息种类表格、自述经过、债务人基本情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信委托催收合同、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彭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提取电子数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小案不小办|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信息

2021年2月,被告人吉某在移动营业厅工作,被告人张某经营某合作厅。被告人张某、吉某在各自经营合作厅或在移动营业厅工作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他人。被告人吉某非法获利共计840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共计7235.66元。

裁判结果

邹平法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吉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吉某违法所得84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7235.66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小案不小办|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目第253条之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从事移动网络维护的工作便利,获取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并转卖至微信群获利。后又将卢某、齐某等十余名朋友、同事拉入群中,让群内成员收集公民手机号码,杨某每单从中提成,杨某非法获利共计14008.8元。2021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接邹平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邹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杨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14 008.8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职业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处于极易被他人窥视和泄露的危险境地,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轻则被各种骚扰电话轰炸,更严重的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除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外还可能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要提升法治观念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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