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2023-07-24第一批减刑信息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24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7号

罪犯白显芳,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四病区服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2017)川05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被告人白显芳未提出上诉。于2017年8月15日送入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年9月18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0)川01刑更1518号、(2022)川01刑更32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大的违规违纪发生。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转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在一监区四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危重病犯护理,及时发现病犯异常情况并向民警汇报,任劳任怨;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

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1500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2个。

综上所述,罪犯白显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显芳减刑4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2023年3月21日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5号

罪犯王正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三病区服刑。

盗窃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达渠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被告人王正安未提出上诉。于2011年12月1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改造,于2017年6月5日转入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9月3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210号、(2016)川17刑更136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八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川01刑更45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大的违规违纪发生。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转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在一监区三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细致周到地护理一监区第三监管病区住院病犯,任劳任怨,与住院病犯之间无矛盾纠纷发生;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

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该犯被判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2700元,退赃未履行,有达州市达川区明月江街道办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安减刑5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2023年3月21日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6号

罪犯魏于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五病区服刑。

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2014)成华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被告人魏于明未提出上诉。于2014年12月18日送入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年9月22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川15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川01刑更22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违规违纪发生。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转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在一监区五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为夜班护理组长,积极向病区汇报改造情况,反映有价值的信息,协助民警维护好病区的监管医疗秩序;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

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10万元已履行2600元。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

综上所述,罪犯魏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于明减刑6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2023年3月21日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9号

罪犯张卫,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四病区服刑。

诈骗罪,经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双流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被告人张卫诈骗所得赃款6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被告人张卫未提出上诉。于2015年1月23日送入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9月3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川01刑更71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大的违规违纪发生。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转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在一监区四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劳任怨;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

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该犯被判处罚金8万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赃款62万元在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已依法划扣其存款12890元,后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崇州市人民政府崇阳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家庭困难证明。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8个。

综上所述,罪犯张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卫减刑6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2023年 3月21日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川成病狱减字第8号

罪犯张远英,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在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一监区四病区服刑。

组织卖淫罪,经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以(2019)川162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475元(同案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同案李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川16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李鹏撤回上诉。于2019年8月22日送入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于2020年9月18日调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刑更3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经过民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认罪服判,听管服教,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形势、政策教育,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家人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在改造中,能够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努力矫正自身恶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且能够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坚持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要求和约束自己,改造中没有大的违规违纪发生。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态度,明确改造任务,团结同改,发挥互帮互助精神,实现共同进步。该犯转入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后,在一监区四病区罪犯护理犯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协助民警维护正常监管医疗秩序,严格按照要求领取、使用、保管好劳动工具,按护理劳动操作规程悉心照料病犯,任劳任怨;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民警交给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护理知识学习,学习中能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团结同改,尊重教员,认真完成课后作业。

在生活卫生方面,该犯能够遵守监狱、监区的内务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严格执行监区规范化、定置化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共区域卫生的打扫,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该犯被判处罚金15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22475元(同案已缴纳20000元)均未履行。 

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

综上所述,罪犯张远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能够听管服教,身份意识明确,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改造表现一贯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英减刑4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

2023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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