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 是货币的假货币。(1)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 为c典型的伪造行为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与真货币的外观 相同的假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或相当的)真货币。值得研 究的是另一种情况,即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如根据人民币 的一般形状、基本特征等自行设计制作出面额为200元或者1000元的假货币。在这种情 况下,不存在与伪造的货币相当的真货币。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只承认前一种行为是伪造 货币,但这种观点可能人为地缩小了伪造货币罪的成立范围。事实上,行为人完全可能设 计制作一种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特别是可能设计出所谓外国货 币以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因此,不能排除后一种情况也是伪造货币。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 简称《货币案件解释(二)》)第1条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 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但本书认为, 这一规定并不是伪造货币的定义,事实上也没有否认无对应真币的伪造行为成立伪造货 币罪。这是因为,即使是无对应真币的伪造行为,也必须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 特征,否则,不可能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此外,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的,也应 认定为伪造货币。至于伪造的方法,则没有任何限制,如机器印制、石印、影印、复印、手描 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8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货币案件解释》),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 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本罪论处。⑶)(2)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 国货币(人民币)、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 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对货币的保护成为各国共同的任务, 刑法基于世界主义的立场处罚伪造中国货币与境外货币的一切行为。根据《货币案件解 释(二)》的规定,行为人所伪造的货币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即 使在我国不能流通和兑换,也是我国刑法的保护对象。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 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应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仅伪造停止流通 的货币而没有使用,则只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3)所伪造以及可能伪造出来的货币应 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⑴)行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 是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但是,也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完全相同,且不以与 真货币所具有的特征完全一致为条件。如不具有真货币的号码或印章的,也是伪造的货币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九、伪造货币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伪造货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其他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的有:行为人销售、伪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对提请批捕的伪造货币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伪造货币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伪造货币的实物或照片、收缴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证明发生伪造货币的行为的证据。
2、证明伪造货币的总面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达到二百张(枚)以上的证据。
3、证明伪造货币犯罪事实发生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证明是假币的有关部门的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⑴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⑵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⑶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⑷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纪要》中,“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应该正确理解,即可能包括伪造货币罪的未遂。即不是以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作为犯罪成立标准,而是以其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完成全部印制工序、一旦置于流通就足以损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就构成本罪既遂;否则可能构成本罪未遂。这一点,前文已经有所涉及了。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 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 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人。货币面额应当 以人民币计算。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 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 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伪造普通纪念币的犯罪数额,以面额计算;伪造贵金属纪念币的犯罪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怀孕了不适宜坐牢,可以判处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2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庆,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贤杰、杜相忠,山东国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犯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及其辩护人杨贤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庆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获利较少,危害后果相对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始,被告人张庆多次从淘宝网购买防伪纸、油墨、印泥等工具,下载用于打印假币的电子模板,在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某小区19号楼1单元2704户其住处,使用打印机打印的方式伪造人民币,获利285元。2019年11月25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将张庆抓获,并在其住处和车中查扣伪造的2005版20元面额人民币2306张(其中成品2217张、半成品82张、废品7张),总计面额46120元,及用于伪造人民币的三星牌台式电脑一台、爱普生R330打印机一台、U盘一个(内有人民币模板PSD文件5份)、墨盒四个、墨水七瓶、20元防伪印章一板、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白色印泥一盒、切纸刀一把、切纸机一台。经中国人民银行即墨支行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庆制作的2005版20元面额2299张总面额45980元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庭审中,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淘宝网购物截图,假币,被告人张庆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伪造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庆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庆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85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假币2299张及供犯罪所用被告人张庆财物三星牌台式电脑一台、爱普生R330打印机一台、U盘一个、墨盒四个、墨水七瓶、20元防伪印章一板、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白色印泥一盒、切纸刀一把、切纸机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豪杰
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
人民陪审员 胡思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曲骏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伪造货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所以,构成伪造货币罪的行为人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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