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条目162条之1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7-04 分类:在押人员法律知识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司法解释

  4. 相关法律

  5. 什么标准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才立案

  6. 销毁财务报告在多少金额以上会予以立案

  7.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8. 构成要件

  9. 隐匿会计账簿,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10. 旌阳法院依法打击一起隐匿会计资料的拒执犯罪案件


法律分析: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被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对本罪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因管辖问题认识不一致影响到案件的受理。综上所述,所有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主体。此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本罪是依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而增加的罪名。纳入刑法第162条,作为162条之一。

二、实施这种犯罪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销毁证据和线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依《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不能因为列在“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就理解为限于公司、企业人员。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客观方面要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会计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L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什么标准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才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立案标准是: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其他法定立案情形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毁财务报告在多少金额以上会予以立案

销毁的会计资料、财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犯罪主体

这个罪名有2个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处罚。

犯罪构成

这个罪名构成的核心:

1. 隐匿。

2. 故意销毁。

注意1:

无论行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都构成本罪。

注意2: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对象

依法应当保存的:

1. 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

3. 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风险防范

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做好风险防范:

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

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切记销毁。

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

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毁损资料,必须做好证据说明。

单位建立好内控,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

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销毁。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

一、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也有权利对单位或相关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若企业的财务往来有问题,还涉嫌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人员会数罪并罚的。

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对于有效实施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对于查证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被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对本罪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因管辖问题认识不一致影响到案件的受理。综上所述,所有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主体。此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会计账簿,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经查,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收购了资阳某公司并接收该公司的12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接收后存放于成都市甲公司的办公室内。在保管期间,李某将1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拆开,取出35本放至其停于公司楼下的黑色雅阁轿车内。2019年年底,因成都市甲公司搬迁,李某无处存放其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遂擅自将10余箱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当废品出售,其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仍放置于黑色雅阁轿车内。

2022年5月,办案民警在调查某刑事案件时,要求李某提供上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李某因担心公安机关追查其擅自出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故意隐匿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存放在其黑色雅阁轿车的事实,谎称该公司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已经遗失。

2023年2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同日,民警在李某雅阁轿车中将剩余的35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找到,并进行扣押。

雁江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司法机关要求提供其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时,故意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李某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为逃避、对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这些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则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应当依法予以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不得进行隐匿、销毁,否则将可能涉嫌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检、公安部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旌阳法院依法打击一起隐匿会计资料的拒执犯罪案件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条目162条之1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某为德阳某机械公司股东、董事。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任该公司会计,负责保管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该公司另一股东吕某某就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发生纠纷,于2020年诉至法院,经旌阳法院一审、德阳中院二审,判决该公司将2005年2月17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吕某某查阅、复制,将该期间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吕某某查阅。

2021年3月11日,吕某某向旌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旌阳法院向被告人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该公司仅提供了公司章程和部分会计资料,未提供与争讼有关的会计账簿。被告人姚某某称该账簿已被老鼠毁损,无法修复。旌阳法院随即责令该公司和被告人姚某某在五日内提供给吕某某查阅。但被告人坚持称财务资料被老鼠咬烂,已被全部扔掉并打扫干净,无法履行,并附上有姚某某、张某某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照片3张。

实际上,被告人姚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安排其丈夫于2021年4月到公司财务部,与被告人张某某将2009年的银行日记账1本、2009年至2017年期间的会计凭证合计51本用车辆运至一老房子内藏匿。在旌阳法院强制执行前,姚某某还将张某某等公司员工召集到一起,指示员工在相关单位调查时统一口径,对外宣称公司会计账簿被老鼠啃食损坏已被清理,以此对抗执行工作。

2021年9月27日,旌阳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决定。2022年初,旌阳法院执行局将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旌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从犯)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此抗拒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活动,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和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择一重罪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

姚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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