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自己卖的是假酒,却抵挡不住“高额差价”的诱惑,这样的行为很“刑”。近日,章贡区法院就审结了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徐某在微信上联系薛某(另案处理)购买“牛栏山”陈酿白酒,其明知薛某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每箱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从薛某处购入“牛栏山”陈酿白酒,累计购进174000元,并销售给多名商户,销售金额约34万余元。2022年1月19日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徐某的仓库查获并扣押两箱高仿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每箱12瓶,每瓶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2022年1月24日,经牛栏山酒厂鉴定,该酒属于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4万余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决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向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现场查获并扣押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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