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毒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毒罪的关键所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的界限
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毒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毒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毒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毒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投毒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过失投毒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虽然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也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对相关危险物质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所以很多时候投放危险物质案件你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岗位上的特殊性,把这些危险物质给携带出来的。
一、 法院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一)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的界限
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毒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毒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毒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毒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毒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投毒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判决处理情况,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和认定,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判决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或者过失投放危险物质造成恶劣的影响的, 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是:
A. 甲误将有毒废弃物品倒入村里池塘中,致使村中牲畜饮用后中毒
B. 乙将喷过敌敌畏但未冲洗干净的蔬菜拿到集市上售卖,致多名购买者中毒
c. 丙误将氰化钾当做药品拿给村民张某和王某服用,导致张某和王某死亡
D. 丁将数个含有毒鼠强的番薯埋在田里毒野猪,同村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番薯挖回煮食,导致一家三口两人死亡,一人重伤
参考答案:C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非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①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②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将有毒废弃物品倒入村里池塘中,致使“村中牲畜饮用后中毒”符合定义①②,符合定义;
B项:“乙将喷过敌敌畏但未冲洗干净的蔬菜拿到集市上售卖,致多名购买者中毒”,符合定义①②,符合定义;
C项:“丙误将氰化钾当做药品拿给村民张某和王某服用,导致张某和王某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符合定义;
D项:“丁将数个含有毒鼠强的番薯埋在田里毒野猪,同村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番薯挖回煮食,导致一家三口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符合定义①②,符合定义。
因此,选择C选项。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高台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8)甘0724刑初39号
请求情况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初,被告人殷某发现自家耕地里种植的甜菜被附近村民放牧的羊只啃食,在多次驱赶无果后,产生投放有毒玉米粒阻止羊群啃食甜菜之恶念。2017年10月15日,殷某向黑泉村党支部书记赵某告知后,将拌有甲拌磷(3911)农药的玉米粒投放在其黑泉村八、九社学渠地三块甜菜地地埂上,并设置了警示牌。10月16日,被害人许某、王某在该甜菜地附近放牧时,羊只误食了殷某投放的有毒玉米,致使许建祥的46只绵羊中毒死亡(价值34925元),王志兵的4只绵羊中毒死亡(价值1980元)。案发后殷某与许某、王某对造成的羊只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许某、王某对殷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殷某过失投放毒害性物质并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人殷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投毒之前告知了村委会,并在投毒位置设置了警示牌,该行为与一般投毒行为相比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被告人、辩护人庭审质证无异议,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为防止农作物被牲畜啃食而投放具有毒害性物质,在设置警示牌后自认为他人看到后可以管理好放牧的牲畜,预防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他人放牧的羊只误食毒物后中毒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殷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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