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0号
罪犯刘涛,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清),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6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
罪犯刘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1号
罪犯谭松,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谭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
罪犯谭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谭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2号
罪犯林文金,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林文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以上均已执行终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4日投入监狱改造。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42年7月8日止。
罪犯林文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文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3号
罪犯韩兵,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27000元(已全部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2月20日投入监狱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
罪犯韩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韩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4号
罪犯刘肖,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
罪犯刘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5号
罪犯申云科,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申云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申云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申云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6号
罪犯吕小明,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吕小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全部履行),退赔被害人损失合计903490元(已全部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34年10月24日止。
罪犯吕小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吕小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7号
罪犯彭雄斌,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彭雄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完毕),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
罪犯彭雄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彭雄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8号
罪犯李飞龙,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飞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罪犯李飞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飞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79号
罪犯王文祥,男,1992年3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文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9月29日止。
罪犯王文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文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0号
罪犯林家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林家俊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6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
罪犯林家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家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马福新,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马福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已缴纳),追缴马福新违法所得836538.4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3年6月14日止。
罪犯马福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马福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2号
罪犯黄军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黄军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清),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原审法院出具证明其无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
罪犯黄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军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69号
罪犯袁长峰,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袁长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1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
罪犯袁长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长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8号
罪犯王洪瑞,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王洪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撤销该判决书第三项的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035元的判决,判决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430.78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
罪犯王洪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洪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9号
罪犯缪元维,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缪元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罪犯缪元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缪元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0号
罪犯刘期聪,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期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10万元),维持对刘期聪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933317.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罪犯刘期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期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2号
罪犯涂林,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涂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12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
罪犯涂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涂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3号
罪犯邵新和,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邵新和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罪犯邵新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邵新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4号
罪犯桂双全,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桂双全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25万元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40年3月21日止。
罪犯桂双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桂双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5号
罪犯茅木林,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茅木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39年4月5日止。
罪犯茅木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茅木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朱耀辉,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朱耀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
罪犯朱耀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耀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陈剑光,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陈剑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54000元),责令退赔江铜集团铜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384844.3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
罪犯陈剑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剑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8号
罪犯陈梦龙,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陈梦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对其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
罪犯陈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梦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9号
罪犯查辉鹏,男,200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庐山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查辉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罪犯查辉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查辉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0号
罪犯龚嘉炜,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龚嘉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
罪犯龚嘉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龚嘉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毛振邦,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振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845.2元,并对总额308452元互负连带责任(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
罪犯毛振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毛振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陈华财,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陈华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罪犯陈华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华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余秋豪,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余秋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
罪犯余秋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秋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张建峰,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建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6月24日止。
罪犯张建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建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唐志心,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唐志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已缴清),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止。
罪犯唐志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唐志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刘毅,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66370.5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罪犯刘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曾俊俊,男,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俊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
罪犯曾俊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俊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马俊峰,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马俊峰犯贩卖毒品罪(累犯,毒品再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罪犯马俊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马俊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19号
罪犯周一心,男,200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一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
罪犯周一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一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0号
罪犯刘建祥,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建祥犯贩卖毒品罪(累犯、毒品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89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
罪犯刘建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建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1号
罪犯龚保林,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龚保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追缴违法所得50元(已缴清),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罪犯龚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龚保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2号
罪犯程若涛,男,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程若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850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
罪犯程若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程若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吴江文,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吴江文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罪犯吴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江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4号
罪犯陶建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陶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1日至2034年9月30日止。
罪犯陶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陶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胡伟华,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伟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
罪犯胡伟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伟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王秋根,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秋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405282.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32年5月26日止。
罪犯王秋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秋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朱流球,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流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916.73元(已执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罪犯朱流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流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谢代勇,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谢代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罪犯谢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代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0号
罪犯李名霞,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名霞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
罪犯李名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名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1号
罪犯石林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林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64094.21元(已履行),其中石林峰承担232047.11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29日止。
罪犯石林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石林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2号
罪犯姜旗发,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姜旗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41年9月8日止。
罪犯姜旗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姜旗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3号
罪犯叶小波,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小波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原告人合计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
罪犯叶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叶小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4号
罪犯孙敬仁,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孙敬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7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
罪犯孙敬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孙敬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0号
罪犯郑伟平,男,199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郑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
罪犯郑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郑伟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5号
罪犯周海才,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海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025元(已缴纳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
罪犯周海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海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6号
罪犯周大安,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大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
罪犯周大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大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7号
罪犯魏运银,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魏运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已缴纳13200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03800元(已退赔24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罪犯魏运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魏运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依法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8号
罪犯杨建华,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
罪犯杨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39号
罪犯张书顺,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书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242818元(已缴纳31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
罪犯张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书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张小林,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7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1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
罪犯张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曾发鸿,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曾发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
罪犯曾发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发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王家旺,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家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3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
罪犯王家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家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田小青,男,1986年5月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田小青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4日止。
罪犯田小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田小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李伟,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伟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55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
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汤松林,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汤松林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罪犯汤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汤松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雷云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雷云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罪犯雷云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雷云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黄珍涛,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黄珍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罪犯黄珍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珍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依法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高继夫,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高继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2日投入监狱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罪犯高继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高继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张远波,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远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罪犯张远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远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杨何法,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何法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24000元),追缴杨何法的违法所得(已追缴5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罪犯杨何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何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徐平,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平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1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已追缴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
罪犯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周庆,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庆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
罪犯周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段康华,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段康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赃款,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
罪犯段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段康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杨彪,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
罪犯杨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黄志庆,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黄志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
罪犯黄志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志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孔令帅,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孔令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罪犯孔令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孔令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刘忠明,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忠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
罪犯刘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忠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李招勤,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招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罪犯李招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招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黄龙平,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黄龙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12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5月20日止。
罪犯黄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龙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韦卓衡,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韦卓衡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中韦卓衡承担3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
罪犯韦卓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韦卓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马良,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罪犯马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马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甘安富,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甘安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67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
罪犯甘安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甘安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黄建龙,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黄建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罪犯黄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建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李胜辉,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胜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罪犯李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胜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柯志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柯志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
罪犯柯志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柯志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郁长江,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郁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64.95元,并对总额人民币22919.6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9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止。
罪犯郁长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郁长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杨军民,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军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6320.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32年11月22日止。
罪犯杨军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军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闵弟友,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闵弟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2月21日止。
罪犯闵弟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闵弟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李金良,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金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
罪犯李金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苟元兵,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苟元兵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
罪犯苟元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苟元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周勤,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勤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周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杨寿福,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寿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明贵、张先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47元之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
罪犯杨寿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寿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陈青发,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陈青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
罪犯陈青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青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徐进,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7月21日止。
罪犯徐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许初平,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初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32年4月9日止。
罪犯许初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许初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张绪佑,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绪佑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7721.33元(已赔偿1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
罪犯张绪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绪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袁朋,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袁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清),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人民币69364.61元及孳息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被告人袁朋以其儿子袁浩哲名义及被告人袁斌以其儿子袁鑫泉名义购买的分别位于湖南省新化县德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碧桂园8栋304、305房屋二套,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罪犯袁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徐梓楠,男,200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梓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5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
罪犯徐梓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梓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李道友,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道友犯组织卖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罪犯李道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道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葛康,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葛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万元(已缴纳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
罪犯葛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葛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邱波,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邱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4000元),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3178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
罪犯邱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邱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曹乐,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曹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罪犯曹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曹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张浩,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149638元(已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
罪犯张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叶俊忠,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业。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叶俊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日作出(2018)赣10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俊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与同案犯共同并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919.6元(已履行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
罪犯叶俊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叶俊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胡华,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罪犯胡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蒋晓三,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蒋晓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1日止。
罪犯蒋晓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蒋晓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刘荣坤,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荣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38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
罪犯刘荣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荣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李传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传军以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783.26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34年2月5日止。
罪犯李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周启全,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启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
罪犯周启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启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2号
罪犯徐磊,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罪犯徐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3号
罪犯陈兴,男,199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陈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罪犯陈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4号
罪犯叶挺,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叶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4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罪犯叶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叶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5号
罪犯黄君,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黄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3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26日止。
罪犯黄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6号
罪犯邱蒙,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邱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
罪犯邱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邱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周九林,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九林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4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9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
罪犯周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九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8号
罪犯胡景,男,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罪犯胡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邹印,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邹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罪犯邹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邹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吴鹏飞,男,199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吴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
罪犯吴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2号
罪犯朱发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朱发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缴纳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的财物继续予以追回。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
罪犯朱发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发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3号
罪犯张雨金,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雨金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3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
罪犯张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雨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韩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韩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强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979835万元(已履行70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4月7日止。
罪犯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韩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谢林林,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谢林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
罪犯谢林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林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5号
罪犯林小亭,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林小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已缴纳3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
罪犯林小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小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许晓锋,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许晓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违法所得人民币35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6年8月5日止。
罪犯许晓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许晓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余伟,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余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买卖国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责令退赔五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4050元(退还执行标的款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
罪犯余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8号
罪犯虞新隆,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虞新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
罪犯虞新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虞新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9号
罪犯梅凡,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梅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
罪犯梅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梅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0号
罪犯徐佶彬,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佶彬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67500元),责令徐佶彬等被告人共同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22412元(已缴纳402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
罪犯徐佶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佶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1号
罪犯汤金柳,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汤金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
罪犯汤金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汤金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2号
罪犯何镕均,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何镕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清),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22225.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3日止。
罪犯何镕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何镕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3号
罪犯段国华,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段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513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
罪犯段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段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吴海平,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吴海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7月5日止。
罪犯吴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海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5号
罪犯董志明,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志明等被告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7233元,其中董志明承担人民币150000元,与其他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25日止。
罪犯董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董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6号
罪犯姜志杰,男,199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姜志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并对被告人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9年8月30日止。
罪犯姜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姜志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7号
罪犯胡海洋,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海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罪犯胡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海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2号
罪犯胡超,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罪犯胡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3号
罪犯金嘉兴,男,200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金嘉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清)。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0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罪犯金嘉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金嘉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江红翔,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江红翔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10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
罪犯江红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江红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李逸,男,200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罪犯李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李飞,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已缴纳515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飞尾号为5207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人民币45453.46元及孽息;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李飞名下小轿车一辆,依法追缴其中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6845.52元(如有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李飞的其他财产),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已缴纳98422.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8号
罪犯林喜民,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林喜民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4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6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
罪犯林喜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喜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19号
罪犯梁衡,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梁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1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罪犯梁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梁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0号
罪犯魏军华,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魏军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4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10月19日止。
罪犯魏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魏军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1号
罪犯胡志敏,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志敏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0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9年7月5日止。
罪犯胡志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志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2号
罪犯杨斌,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
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3号
罪犯李文革,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文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支付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15日止。
罪犯李文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文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5号
罪犯张文清,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文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2月1日止。
罪犯张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文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周薇,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周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 6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罪犯周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7号
罪犯龙峰,男,200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龙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罪犯龙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龙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刘显淼,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显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1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罪犯刘显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显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9号
罪犯胡小平,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小平犯贩卖毒品罪(累犯、毒品再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罪犯胡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1号
罪犯董家用,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家用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屋损毁损失费用人民币2055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
罪犯董家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董家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吉尔日洛,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吉尔日洛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8年6月6日止。
罪犯吉尔日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吉尔日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3号
罪犯徐国盛,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徐国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10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
罪犯徐国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国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曾清平,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曾清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9日止。
罪犯曾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清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罗海鹰,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罗海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
罪犯罗海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罗海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6号
罪犯洪振鑫,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洪振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罪犯洪振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洪振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贺笃军,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贺笃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12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285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4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罪犯贺笃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贺笃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吴国清,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吴国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34000元),继续追缴赃款退赔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10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30年3月2日止。
罪犯吴国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国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9号
罪犯陈伟安,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陈伟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
罪犯陈伟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伟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4号
罪犯刘文平,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刘文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罪犯刘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文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5号
罪犯王磊,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
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6号
罪犯林贤涞,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林贤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
罪犯林贤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贤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7号
罪犯张学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张学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罪犯张学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学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89号
罪犯余晓坪,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余晓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
罪犯余晓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晓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0号
罪犯胡俊新,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胡俊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
罪犯胡俊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俊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1号
罪犯冯保文,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冯保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日止。
罪犯冯保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冯保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2号
罪犯莫启科,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莫启科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29年5月6日止。
罪犯莫启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莫启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3号
罪犯赖发威,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水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赖发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41807.94元,并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8年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
罪犯赖发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赖发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4号
罪犯冉军,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冉军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
罪犯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5号
罪犯郑辉,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3日止。
罪犯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6号
罪犯田定生,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田定生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又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
罪犯田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田定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497号
罪犯王功海,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功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
罪犯王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功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30号
罪犯万小李,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万小李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
罪犯万小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万小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24号
罪犯万良贵,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万良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支付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34年2月12日止。
罪犯万良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万良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代金明,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代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
罪犯代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代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伍斌,男,200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伍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罪犯伍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伍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代国华,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代国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31年8月8日止。
罪犯代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代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但军,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但军犯运输毒品罪(毒品再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
罪犯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但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付斯敏,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付斯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8000元)。宣判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31年1月8日止。
罪犯付斯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付斯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洪城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22)赣洪城狱减字第501号
罪犯丁恒韬,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丁恒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3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罪犯丁恒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丁恒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jykss.com/post/370.html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部分信息可能不准确,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联系我们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承诺我们是完全免费公益的!
您也可以点击这里复制我们的微信号并打开微信添加我们为好友
您的宝贵意见将会是我们更新和维护的动力源泉!
Copyright Your 在押人员,服刑人员,刑释人员之家,监所信息导航|jykss.com Rights Reserved.
分享:
支付宝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