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周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周伟,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周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6年7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于明良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号
罪犯于明良,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于明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7日至2027年8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于明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程争金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号
罪犯程争金,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程争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0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程争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杜真牙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号
罪犯杜真牙,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杜真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6899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7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2日至2028年8月1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杜真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朱昌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朱昌盛,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朱昌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9年2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昌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朱清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朱清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朱清文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87978.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清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李小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李小平,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816350.07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靳江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0号
罪犯靳江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靳江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赔赃款4980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靳江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袁思仲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1号
罪犯袁思仲,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袁思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702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31年8月21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思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袁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2号
罪犯袁辉,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袁辉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刘胜发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刘胜发,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胜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1年12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胜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金庆年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金庆年,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金庆年犯故意杀人罪、脱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69120.01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至2028年4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金庆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占乃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5号
罪犯占乃文,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占乃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占乃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杨伯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杨伯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杨伯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伯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余华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7号
罪犯余华斌,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华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华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杨立柱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杨立柱,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杨立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33年11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立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程秋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9号
罪犯程秋华,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程秋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程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茂兴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吴茂兴,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茂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茂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建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张建奎,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建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建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桂有财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2号
罪犯桂有财,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桂有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4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桂有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必武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张必武,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必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556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27年9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必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邱敏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4号
罪犯邱敏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邱敏华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至2029年2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邱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俞开前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5号
罪犯俞开前,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俞开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9825.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减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俞开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肖秋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6号
罪犯肖秋文,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肖秋文犯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至2032年2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肖秋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曹裕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7号
罪犯曹裕,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曹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曹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志杰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汪志杰,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志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志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钱永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9号
罪犯钱永斌,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钱永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8年11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钱永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徐钢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徐钢,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江国胜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江国胜,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江国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0420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至2023年10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江国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从义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吴从义,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从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582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减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33年5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从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沈军民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沈军民,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沈军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5年11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沈军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国顺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吴国顺,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国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至2027年6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国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俊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吴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26年9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加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汪加林,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吉李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吉李进,男,1979年5月8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吉李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6639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9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3日至2027年8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吉李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周夏银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周夏银,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周夏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夏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段强先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段强先,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段强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段强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刘冬开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刘冬开,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冬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冬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1号
罪犯汪涛,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至2023年10月2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熊书周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2号
罪犯熊书周,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熊书周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39年10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熊书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余庆全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3号
罪犯余庆全,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庆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4962.0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减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9年12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庆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何志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4号
罪犯何志明,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何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84119.35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五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28年3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何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余发良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5号
罪犯余发良,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发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至2023年11月1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发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申剑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6号
罪犯申剑,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申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五个月,减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申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彭兵汉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彭兵汉,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彭兵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减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彭兵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黄义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黄义华,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义华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33年6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义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苏国忠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9号
罪犯苏国忠,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苏国忠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苏国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章年成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0号
罪犯章年成,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章年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章年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建东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1号
罪犯汪建东,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建东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追缴赃款710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555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26年10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建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刘文浩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2号
罪犯刘文浩,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文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文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杜会全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杜会全,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杜会全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至2028年7月2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杜会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4号
罪犯王明,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明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赃款20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黄小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5号
罪犯黄小军,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小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赃款70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7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3年11月1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小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涂宋昌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6号
罪犯涂宋昌,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涂宋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涂宋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余志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7号
罪犯余志龙,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志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34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志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曹盛志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曹盛志,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曹盛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13912.5元上缴国库,已履行13912.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曹盛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徐传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9号
罪犯徐传炎,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传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传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欧阳学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欧阳学进,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庐山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欧阳学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27年2月2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欧阳学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叶小亚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叶小亚,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叶小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106398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叶小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余田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2号
罪犯余田军,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田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加刑四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田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徐敏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徐敏,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敏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杨祖旺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杨祖旺,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杨祖旺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祖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罗克连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5号
罪犯罗克连,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罗克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400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罗克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超国高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6号
罪犯超国高,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超国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3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至2042年8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超国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黎志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7号
罪犯黎志伟,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黎志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851983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8年11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黎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中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汪中平,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中平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7年2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中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曾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曾平,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曾平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加刑二年四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经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审核研究,特报请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曾平关于刑期计算问题依法酌情重新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文庆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0号
罪犯王文庆,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文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文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火歪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1号
罪犯张火歪,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火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32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至2042年9月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火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虞静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2号
罪犯虞静,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虞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虞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3号
罪犯汪勇,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海波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吴海波,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海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徐飞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徐飞,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夏国洋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6号
罪犯夏国洋,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夏国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夏国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邢祥祥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7号
罪犯邢祥祥,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邢祥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3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至2035年7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邢祥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程福兴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8号
罪犯程福兴,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程福兴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79238.4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至2028年5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程福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蒋树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9号
罪犯蒋树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蒋树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7年3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蒋树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余世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0号
罪犯余世奎,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世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至2039年9月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世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涂冬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1号
罪犯涂冬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涂冬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3年7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涂冬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衰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2号
罪犯王衰辉,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衰辉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赃款97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97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衰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邹剑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邹剑平,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邹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赃款6278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邹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刘志其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4号
罪犯刘志其,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志其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至2029年11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志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5号
罪犯王龙,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0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至2041年1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学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吴学文,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学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祝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7号
罪犯祝勇,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祝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2713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31年1月3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祝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李清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李清,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赃款518238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9年8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李海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李海明,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海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3249.6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海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曹和园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曹和园,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曹和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至2039年9月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曹和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曾鸿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曾鸿辉,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曾鸿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7月22日至2027年7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鸿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郑少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郑少明,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郑少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3年5月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郑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咏丰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咏丰,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咏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咏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宁荣贵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宁荣贵,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宁荣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宁荣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林龙秋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林龙秋,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林龙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6年12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龙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崔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崔斌,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崔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15339.5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42年8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崔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徐国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徐国华,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国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7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36年9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国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乐健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乐健,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乐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1957.79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4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乐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黄东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黄东军,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东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6453.47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12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东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刘春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刘春龙,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春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6年3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春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赵俊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赵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赵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判决38769.0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至2028年1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赵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林象饶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林象饶,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林象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2月5日至2027年6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象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程庙旺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程庙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程庙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程庙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邹传兵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邹传兵,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邹传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2月9日至2028年5月8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邹传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郭正海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郭正海,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盐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郭正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26年10月1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郭正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袁宇点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袁宇点,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袁宇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零十零零零。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责令退赔赃款2000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宇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刘华坤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刘华坤,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华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章明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章明林,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章明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章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胡荣清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胡荣清,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荣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28年6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荣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发成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吴发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发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28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发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魏新荣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魏新荣,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魏新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262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魏新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熊建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熊建平,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熊建平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附带民事赔偿6359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至2028年8月17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熊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周辉祥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周辉祥,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周辉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10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辉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邵灯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邵灯河,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邵灯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9792.95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1年11月2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邵灯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谢志超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谢志超,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谢志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志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李志乐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李志乐,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志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62922.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志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乐泽群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乐泽群,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乐泽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至2030年1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乐泽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谢海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谢海林,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谢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尚伦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尚伦生,男,1982年2月9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尚伦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尚伦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长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吴长根,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长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882499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30年7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长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叶长春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叶长春,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叶长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44308.49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叶长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宁波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吴宁波,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宁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赃款379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宁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李小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李小华,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小华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至2027年1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叶建东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叶建东,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叶建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叶建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红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王红星,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红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赔偿157281.7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红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龚爱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龚爱辉,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龚爱辉犯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6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至2031年5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龚爱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路祥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王路祥,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路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5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路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长兵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汪长兵,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长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至2031年2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长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徐金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徐金伟,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金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金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龚勇泉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龚勇泉,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龚勇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至2027年1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龚勇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卿海兵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卿海兵,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卿海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卿海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祝星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祝星星,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祝星星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祝星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曾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曾勇,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曾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至2026年5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彭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彭军,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彭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6年2月22日至2032年2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彭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谢寿威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谢寿威,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谢寿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至2031年1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寿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陶建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陶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陶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49657.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5月2日至2042年9月1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陶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姚宗田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姚宗田,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姚宗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619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至2033年6月5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姚宗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非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王非,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汪方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汪方平,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方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方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戴志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戴志勇,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戴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34年10月2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戴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朱正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朱正华,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朱正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杨逢春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杨逢春,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杨逢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逢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俞平南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俞平南,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俞平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7日至2026年3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俞平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但小坡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但小坡,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但小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至2031年10月4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但小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华阳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华阳生,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华阳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华阳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江会才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江会才,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江会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21688.8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1年11月24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江会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许学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许学斌,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许学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15486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许学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万君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王万君,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万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至2026年4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万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吴银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吴银平,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银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何翔琪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何翔琪,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满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何翔琪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07401.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2年3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何翔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陈建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陈建林,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建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33年4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游立树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游立树,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游立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游立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何洪章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何洪章,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何洪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何洪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彭仕兴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彭仕兴,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彭仕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彭仕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晓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张晓斌,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晓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晓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龚文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龚文风,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龚文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791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至2045年8月23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龚文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袁少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袁少芳,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袁少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少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徐红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徐红星,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红星犯抢劫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28年2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红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许天永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许天永,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许天永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7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至2026年8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许天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齐晶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张齐晶,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齐晶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至2028年5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齐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方习模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方习模,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方习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2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方习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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