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建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6号
罪犯李建明,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4458.83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9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至2023年10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修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7号
罪犯胡修华,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修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1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26年10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修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云清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8号
罪犯李云清,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云清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至2023年11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云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宋永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9号
罪犯宋永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宋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个月,加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0月3日至2036年6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宋永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贺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0号
罪犯贺辉,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至2024年2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贺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黎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1号
罪犯黎涛,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黎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至2024年1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黎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艳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2号
罪犯黄艳林,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艳林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至2045年5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艳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彭建倡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3号
罪犯彭建倡,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彭建倡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4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至2041年11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彭建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张北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4号
罪犯张北淳,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北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7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5月8日至2042年5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北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桃园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5号
罪犯李桃园,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桃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桃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卢崇世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6号
罪犯卢崇世,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卢崇世犯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6年6月2日至2027年6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卢崇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邦清国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7号
罪犯邦清国,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邦清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至2031年3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邦清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江华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8号
罪犯江华龙,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江华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至2024年1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江华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熊文兵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19号
罪犯熊文兵,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熊文兵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650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至2028年4月1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熊文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肖学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0号
罪犯肖学军,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肖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25年9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肖学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万月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1号
罪犯万月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万月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04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2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至2024年2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万月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文良臻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2号
罪犯文良臻,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文良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8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6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23年10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文良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龚良琪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3号
罪犯龚良琪,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龚良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31年10月3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龚良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江东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4号
罪犯江东,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市辖区南川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江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2年7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江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方茂坚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5号
罪犯方茂坚,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方茂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2年7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方茂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治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6号
罪犯刘治,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2年7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夏新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7号
罪犯夏新根,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夏新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42542.1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至2039年7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夏新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高见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8号
罪犯高见,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高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45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高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超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29号
罪犯胡超,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至2027年9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盛强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0号
罪犯盛强,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盛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5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45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盛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1号
罪犯黄军,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庆鹏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2号
罪犯李庆鹏,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庆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庆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陈必严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3号
罪犯陈必严,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必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6日至2027年7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必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余江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4号
罪犯余江华,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江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7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江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万怡达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5号
罪犯万怡达,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万怡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8397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32年1月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万怡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金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6号
罪犯李金,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至2024年1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吴俊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7号
罪犯吴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283684.2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3年12月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8号
罪犯李伟,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任宝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39号
罪犯任宝玉,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任宝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6年11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任宝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钟抬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0号
罪犯钟抬阳,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钟抬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1987.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8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钟抬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傅文勤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1号
罪犯傅文勤,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傅文勤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追缴赃款24588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至2025年11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傅文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张万利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2号
罪犯张万利,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万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42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万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闵全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3号
罪犯闵全明,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闵全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闵全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开仁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4号
罪犯黄开仁,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开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开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汪德权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5号
罪犯汪德权,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汪德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10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汪德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孙晓东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6号
罪犯孙晓东,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孙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9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孙晓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岳新武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7号
罪犯岳新武,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岳新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2年9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岳新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肖建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8号
罪犯肖建华,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肖建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6年10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肖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郭金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49号
罪犯郭金华,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郭金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郭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蔡恒湖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0号
罪犯蔡恒湖,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蔡恒湖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443889.3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至2045年6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蔡恒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朱文彪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1号
罪犯朱文彪,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朱文彪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39年9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文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杨保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2号
罪犯杨保平,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杨保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至2045年9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保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全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3号
罪犯黄全,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全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金成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4号
罪犯金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金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42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金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邓剑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5号
罪犯邓剑,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邓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9年10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邓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曾庆业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6号
罪犯曾庆业,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曾庆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8年5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庆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张万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7号
罪犯张万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万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附带民事判决6217.9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至2024年2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邹友才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8号
罪犯邹友才,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邹友才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至2026年3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邹友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徐盛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59号
罪犯徐盛文,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盛文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责令退赔赃款226850.98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27年2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盛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郭方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0号
罪犯郭方华,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郭方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判决338408.04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7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郭方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江雪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1号
罪犯江雪生,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江雪生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附带民事判决457379.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至2029年4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江雪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小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2号
罪犯刘小林,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6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万海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3号
罪犯万海,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万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2年9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万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4号
罪犯胡伟,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至2024年2月2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夏润凡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5号
罪犯夏润凡,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夏润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至2023年12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夏润凡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王尧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6号
罪犯王尧,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1年8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陈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7号
罪犯陈勇,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36年9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陈良议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8号
罪犯陈良议,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良议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判决306944.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9月28日至2036年9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良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鲜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69号
罪犯鲜军,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鲜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至2027年5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鲜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肖金坤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0号
罪犯肖金坤,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肖金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赃款1240572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7年8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肖金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异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1号
罪犯黄异,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至2032年9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程飞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2号
罪犯程飞,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至2025年7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程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3号
罪犯刘涛,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赃款10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6年1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邬圣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4号
罪犯邬圣辉,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邬圣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邬圣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张飞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5号
罪犯张飞,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飞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至2024年2月10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勇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6号
罪犯刘勇辉,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勇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物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至2029年11月28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勇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周洪都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7号
罪犯周洪都,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周洪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赃款1113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至2023年8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洪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王建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8号
罪犯王建平,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9月15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王成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79号
罪犯王成龙,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成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至2042年7月1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卢杰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0号
罪犯卢杰,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卢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至2032年7月4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卢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学民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1号
罪犯刘学民,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学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2年7月23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学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敖敏青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2号
罪犯敖敏青,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敖敏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至2045年9月10日。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敖敏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超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3号
罪犯李超,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31年5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玉和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4号
罪犯李玉和,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玉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玉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廖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5号
罪犯廖望,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廖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廖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吴高日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6号
罪犯吴高日,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高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高日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贺宏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7号
罪犯贺宏宇,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贺宏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01500.31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1年12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贺宏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英桂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8号
罪犯黄英桂,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英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2年3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英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先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89号
罪犯胡先黎,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先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至2023年9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先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四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曾宪沌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0号
罪犯曾宪沌,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曾宪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9536.8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32年10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宪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傅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1号
罪犯傅军,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傅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2年5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傅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龚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2号
罪犯龚军,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龚军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29年4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龚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蔡忠秋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3号
罪犯蔡忠秋,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蔡忠秋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31年6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蔡忠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库尔班.吾斯曼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4号
罪犯库尔班.吾斯曼,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库尔班.吾斯曼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39年9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库尔班.吾斯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揭美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5号
罪犯揭美林,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揭美林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5月14日至2037年11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揭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谢大海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6号
罪犯谢大海,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谢大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至2026年7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大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杜海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7号
罪犯杜海龙,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杜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杜海龙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柏光学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8号
罪犯柏光学,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柏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5月5日至2031年5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柏光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徐福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99号
罪犯徐福勇,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福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福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有发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0号
罪犯黄有发,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有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0853.01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7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6年2月13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有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罗旺发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1号
罪犯罗旺发,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罗旺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2664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29年2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罗旺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熊向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2号
罪犯熊向平,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熊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至2042年7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熊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程度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3号
罪犯程度根,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程度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程度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金海航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4号
罪犯金海航,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金海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3916.34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至2045年6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金海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吴乾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5号
罪犯吴乾龙,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乾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6年7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乾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万凤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6号
罪犯万凤根,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万凤根犯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至2031年6月1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万凤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陈军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7号
罪犯陈军军,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军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至2028年3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军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青立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8号
罪犯李青立,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莲花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青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7213.5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23年9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青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兴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09号
罪犯黄兴斌,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兴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兴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华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0号
罪犯胡华江,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华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华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沈亚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1号
罪犯沈亚勇,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沈亚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94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1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7年3月29日至2024年2月1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沈亚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徐友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2号
罪犯徐友林,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友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5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至2023年8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友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承祖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3号
罪犯胡承祖,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承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至2042年7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承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崔业成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4号
罪犯崔业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崔业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崔业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张远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5号
罪犯张远钟,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远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2月26日至2045年2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远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喻江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6号
罪犯喻江龙,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喻江龙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至2027年8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喻江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谢小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7号
罪犯谢小勇,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谢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至2045年6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喻金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8号
罪犯喻金根,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喻金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至2027年1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喻金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宋丰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19号
罪犯宋丰安,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宋丰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4873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至2026年8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宋丰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伍菊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0号
罪犯伍菊文,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伍菊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3年10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伍菊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高金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1号
罪犯高金龙,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高金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高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王仕成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2号
罪犯王仕成,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仕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仕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雷永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3号
罪犯雷永辉,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雷永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雷永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陈光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4号
罪犯陈光辉,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赃款237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雪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5号
罪犯黄雪生,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雪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至2023年12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雪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范美彪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6号
罪犯范美彪,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范美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至2027年3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范美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辛志刚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7号
罪犯辛志刚,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辛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1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28年1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辛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国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8号
罪犯刘国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国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至2028年6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郭春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29号
罪犯郭春根,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郭春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29年7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郭春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雄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0号
罪犯李雄,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雄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27年3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熊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1号
罪犯熊斌,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熊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至2042年7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熊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姜维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2号
罪犯姜维,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姜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9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姜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敏超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3号
罪犯黄敏超,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敏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至2045年9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敏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童焱焱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4号
罪犯童焱焱,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童焱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3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至2026年10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童焱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岩温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5号
罪犯岩温,男,1975年8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至2045年6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黄冬来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6号
罪犯黄冬来,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冬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6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26年7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冬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甘思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7号
罪犯甘思文,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甘思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7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8年8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甘思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国祥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8号
罪犯胡国祥,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国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至2029年5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国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徐润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39号
罪犯徐润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润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31年1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润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阙小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0号
罪犯阙小华,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阙小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至2033年7月2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阙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欢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1号
罪犯刘欢,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至2029年10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吕敬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2号
罪犯吕敬林,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吕敬林犯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至2023年8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吕敬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王志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3号
罪犯王志明,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1年11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志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贾洪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4号
罪犯贾洪芳,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贾洪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1年8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贾洪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陶伏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5号
罪犯陶伏龙,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陶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7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陶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袁晟翔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6号
罪犯袁晟翔,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袁晟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1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晟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高晓洪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7号
罪犯高晓洪,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高晓洪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高晓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熊建恒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8号
罪犯熊建恒,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熊建恒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至2034年8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熊建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曾记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49号
罪犯曾记生,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曾记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26年9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曾记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钟龙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0号
罪犯钟龙华,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钟龙华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31年11月3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钟龙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陈兵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1号
罪犯陈兵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兵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判决15838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兵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炜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2号
罪犯刘炜,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判决373776.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31年11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万兵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3号
罪犯万兵,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万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追缴赃款7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7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8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至2028年4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万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章丽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4号
罪犯章丽军,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章丽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8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章丽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孙腾飞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5号
罪犯孙腾飞,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孙腾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至2029年1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孙腾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小晶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6号
罪犯刘小晶,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小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判决461100.64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42年7月2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小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林少国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7号
罪犯林少国,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林少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23年10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少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詹凤飞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8号
罪犯詹凤飞,男,1996年8月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詹凤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3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詹凤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朱迟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59号
罪犯朱迟平,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朱迟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至2023年9月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迟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杨长权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0号
罪犯杨长权,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杨长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4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长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忠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1号
罪犯李忠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忠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判决162702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至2025年12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忠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小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2号
罪犯刘小军,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至2024年1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小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彭柏椽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3号
罪犯彭柏椽,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彭柏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0976.43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2年8月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彭柏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谢高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4号
罪犯谢高安,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莲花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谢高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9825.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至2039年7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高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易加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5号
罪犯易加勇,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易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至2045年9月1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易加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吴鸿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6号
罪犯吴鸿江,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至2027年5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鸿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高中斌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7号
罪犯高中斌,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高中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物犯罪所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2月26日至2042年2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高中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徐玲军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8号
罪犯徐玲军,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徐玲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5月11日至2032年8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徐玲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王海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69号
罪犯王海林,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海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海林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五个月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张长林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0号
罪犯张长林,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长林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5年4月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长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余志强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1号
罪犯余志强,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余志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余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梁永恒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2号
罪犯梁永恒,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梁永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4月2日至2031年10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梁永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银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3号
罪犯刘银平,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银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银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康修都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4号
罪犯康修都,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康修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6年11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康修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雷怀锋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5号
罪犯雷怀锋,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雷怀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赃物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雷怀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宋国栋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6号
罪犯宋国栋,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宋国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8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至2024年1月2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宋国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张谨山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7号
罪犯张谨山,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谨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4660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谨山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魏江和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8号
罪犯魏江和,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魏江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8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至2029年2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魏江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肖香辉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79号
罪犯肖香辉,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肖香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至2025年11月2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肖香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戴淑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0号
罪犯戴淑明,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戴淑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至2031年10月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戴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谭峻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1号
罪犯谭峻,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谭峻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5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0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至2031年6月1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谭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吴继伟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2号
罪犯吴继伟,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继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07815.98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继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兰呈益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3号
罪犯兰呈益,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畲族,江西省横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兰呈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兰呈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漆永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4号
罪犯漆永根,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漆永根犯贩卖毒品罪、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1月16日至2045年1月1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漆永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沈浩敏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5号
罪犯沈浩敏,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沈浩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沈浩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凯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6号
罪犯刘凯,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2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至2025年2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赖文彪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7号
罪犯赖文彪,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赖文彪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赃款2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2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赖文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邹世亮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8号
罪犯邹世亮,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邹世亮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加刑十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现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27年6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邹世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谭波强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89号
罪犯谭波强,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谭波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至2037年6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谭波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幸垂桥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0号
罪犯幸垂桥,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幸垂桥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责令退赔赃款9745.16元返还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5月6日至2023年8月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幸垂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静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1号
罪犯刘静,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赃物两辆汽车,449980元;追缴赃款210000元返还被害人,已履行2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吴启文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2号
罪犯吴启文,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吴启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至2030年8月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吴启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许小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3号
罪犯许小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许小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证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至2036年7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许小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胡小兵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4号
罪犯胡小兵,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小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至2029年10月25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小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左冰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5号
罪犯左冰,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左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追缴赃款40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4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左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李雪松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6号
罪犯李雪松,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李雪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26年1月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李雪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刘国兴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7号
罪犯刘国兴,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国兴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国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陈冬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198号
罪犯陈冬平,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冬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现刑期自2015年11月8日至2026年5月26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冬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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