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都监狱
提请罪犯毛国彬假释建议书
(2023)赣洪都狱假字第273号
罪犯毛国彬,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毛国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2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毛国彬予以假释。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26日
江西省洪都监狱
提请罪犯滕其碟假释建议书
(2023)赣洪都狱假字第274号
罪犯滕其碟,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岱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滕其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5月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止。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滕其碟予以假释。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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