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胡水鑫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3号
罪犯胡水鑫,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胡水鑫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加刑为死缓,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20年9月14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胡水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冯贵旺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8号
罪犯冯贵旺,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冯贵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1月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冯贵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春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张春虎,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春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2年3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春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杨洋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杨洋,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杨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杨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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