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纪德荣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1号
罪犯纪德荣,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纪德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3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纪德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熊金科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2号
罪犯熊金科,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熊金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648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熊金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梁佛良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3号
罪犯梁佛良,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梁佛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梁佛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林英凯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4号
罪犯林英凯,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林英凯犯制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林英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南昌监狱
提请罪犯杜昌贤减刑建议书
(2023)赣南昌狱减字第0005号
罪犯杜昌贤,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杜昌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判决85386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杜昌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陈光友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2号
罪犯陈光友,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陈光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6068.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10月10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陈光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戴宝剑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6号
罪犯戴宝剑,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戴宝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1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戴宝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戴致富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4号
罪犯戴致富,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戴致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26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戴致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康桥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5号
罪犯康桥生,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康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6649.5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康桥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罗来清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1号
罪犯罗来清,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罗来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31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罗来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倪安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7号
罪犯倪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倪安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倪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豫章监狱
提请罪犯郑锡全减刑建议书
(2023)赣豫章狱减字第8号
罪犯郑锡全,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郑锡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郑锡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赣州监狱
提请罪犯华红传减刑建议书
(2023)赣赣州狱减字第4号
罪犯华红传,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9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定,认定华红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华红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民警管理,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依法建议对罪犯华红传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赣州监狱
提请罪犯方立玉减刑建议书
(2023)赣赣州狱减字第3号
罪犯方立玉,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定,核准方立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方立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民警管理,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依法建议对罪犯方立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赣州监狱
提请罪犯余上禄减刑建议书
(2023)赣赣州狱减字第2号
罪犯余上禄,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定,核准余上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26068.5(已赔偿)。于2017年7月25日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余上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民警管理,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依法建议对罪犯余上禄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赣州监狱
提请罪犯高连朋减刑建议书
(2023)赣赣州狱减字第1号
罪犯高连朋,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定,核准高连朋犯故意杀人罪(累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29068元(已交纳)。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江西省赣州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高连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但经教育后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民警管理,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依法建议对罪犯高连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张功德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号
罪犯张功德,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功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功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席国平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2号
罪犯席国平,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席国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席国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智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3号
罪犯王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2月1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黄清华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4号
罪犯黄清华,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黄清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黄清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谢浩均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5号
罪犯谢浩均,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谢浩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谢浩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周文波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6号
罪犯周文波,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周文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周文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朱德生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7号
罪犯朱德生,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朱德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2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朱德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刘锋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9号
罪犯刘锋,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刘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刘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景德镇监狱
提请罪犯王长朝减刑建议书
(2023)赣景德镇狱减字第10号
罪犯王长朝,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王长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王长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2年12月30日
江西省赣西监狱 提请罪犯袁国根减刑建议书
(2023)赣赣西狱减字第2号 罪犯袁国根,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赣 西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袁国根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3243 元。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 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2017年4月22 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袁国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法院裁定。 2023年1月18日
江西省赣西监狱 提请罪犯张庆明减刑建议书
(2023)赣赣西狱减字第1号 罪犯张庆明,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现在江西省 赣西监狱服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张庆明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 造。服刑期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终身。减刑后,现刑期自 2017年5月6日起。 罪犯服刑期间能够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对罪犯张庆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 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限制减刑。特提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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