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体昌盗窃案起诉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3-03 分类:在押人员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3〕44号 


  被告人陈体昌,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街道**小区****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2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体昌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2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陈体昌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街道**路**号菜鸟驿站,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包裹2个,内有被害人陆某某的咖啡豆1罐(价值46元)及被害人郭某某的蓝牙音箱1个(价值299元)。随后,被告人陈体昌至嘉兴市**街道**小区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包裹1个,内有被害人刘某甲的取暖器1台(价值12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体昌已退赔上述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22年11月下旬一晚,被告人陈体昌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街道**小区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包裹2个,内有被害人刘某乙的沐浴露1瓶(价值12.9元)及床上四件套1套(价值403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体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3.2022年11月下旬一晚,被告人陈体昌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街道**小区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包裹1个,内有被害人黄某某的冷面6包(价值39.4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体昌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4.2022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陈体昌至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街道**路**号菜鸟驿站,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快递包裹2个,内有被害人谢某甲的镜子、牛津梳1套(价值8.7元)及被害人谢某乙的面膜1瓶(价值7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体昌已退赔上述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记录截图、物流截图、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谢某甲、陆某某、黄某某、谢某乙、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体昌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视频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体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体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快递,共计价值1017.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体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刑事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体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若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过佳瑜                                               

2023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3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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