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监狱2023-6减刑假释名单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9号

罪犯陈宏,男,200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陈宏因抢劫罪,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川0903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一年四月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六日止,于2021年10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陈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陈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宏报请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6号

罪犯代唯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职业:四川力文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代唯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川0903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川09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十日止,于2020年9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代唯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26025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代唯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唯材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5号

罪犯邓杰,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邓杰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川0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一八年三月六日起至二○三○三月五日止,于2019年1月3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川08刑更4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二○二九年八月五日刑满

罪犯邓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获得2020、2021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邓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杰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54号

罪犯董勇飞,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一监区服刑。

被告人董勇飞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川07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止。于2021年7月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董勇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二个。

综上所述,罪犯董勇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勇飞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9号

罪犯董云飞,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公司从业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董云飞因诈骗罪,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川07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被告人董云飞退赔二被害人共计1,055,990元,共同退赔7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川07刑终25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董云飞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退赔部分,责令董云飞被告人退赔三被害人共计924982元,共同退赔二被害人共计485000元。刑期自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三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于2021年2月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董云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48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董云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云飞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4号

罪犯段超,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段超因抢劫罪,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川0703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川07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止,于2017年3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川08刑更64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川08刑更4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二○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刑满。

罪犯段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20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段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超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2号

罪犯符高秀,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务工,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加。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符高秀因诈骗罪,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川07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川07刑终3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符高秀的判决部分。刑期自二○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七年五月十二日止,于2018年12月1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川08刑更46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应于二○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刑满。

罪犯符高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239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20、2021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符高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幅度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高秀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7号

罪犯付琪,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捕前职业:苍溪县懿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付琪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川0824刑初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9000元,返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50.34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三○年六月十八日止,于2021年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付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62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付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强奸、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从严,且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犯罪情节恶劣,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琪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5号

罪犯郭德林,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山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郭德林因交通肇事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川010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民事赔偿432082.41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一九年七月四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三日止,于2020年6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郭德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通过代管账户履行退赔1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五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郭德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德林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3号

罪犯韩顺强,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个体,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韩顺强因非法采矿罪,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川08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并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止,于2021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韩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24435.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韩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顺强减刑一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1号

罪犯何莎莎,男,199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职业:湖南娱阅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何莎莎因诈骗罪,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81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共同退赔赃款1048478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川08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十日止,于2021年3月2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何莎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12300元,共同退赔赃款履行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何莎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莎莎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7号

罪犯李德洋,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待业,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李德洋因诈骗罪,经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川08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一年四月二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一日止,于2021年12月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二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洋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4号

罪犯李红海,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李红海因集资诈骗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川019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五年六月十四日止,于2020年4月1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红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10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通过资金代管账户履行12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依法应当从严。该犯未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减刑幅度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海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10号

罪犯刘佳璋,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挖掘机驾驶员,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刘佳璋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川08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川08刑终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佳璋撤回上诉。刑期自二○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十日止,于2021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刘佳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刘佳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佳璋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1号

罪犯眭建,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眭建因诈骗罪,经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绵竹刑初字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川06刑终8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五年五月六日起至二○二五年十一月五日止,于2016年6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川08刑更9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川08刑更72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应于二○二四年九月五日刑满。

罪犯眭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10800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六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20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眭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眭建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11号

罪犯唐爱,男,199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唐爱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川09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一年二月八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七日止,于2021年8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唐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唐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爱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8号

罪犯田平,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曙光纸厂退休职工,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田平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川0781刑初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民事赔偿532433.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川07刑终2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二○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三一年六月二日止,于2021年1月2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田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民事赔偿40091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田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平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8号

罪犯王嘉睿,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王嘉睿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川0781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至二○二六年十月二日止,于2018年12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川078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嘉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二○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至二○二七年四月二日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川08刑更7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应于二○二六年九月二日刑满。

罪犯王嘉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嘉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考核期内受到警告处罚,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嘉睿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293号

罪犯夏春冬,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夏春冬因贩卖毒品罪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贩卖毒品罪,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川0105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十五日止,于2019年7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夏春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17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七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夏春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严。该犯具有多重从严情形,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减刑幅度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春冬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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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狱建字第300号

罪犯夏勇,男,199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夏勇因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川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止,于2021年3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夏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3224元。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四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夏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勇减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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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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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狱建字第302号

罪犯郑宝林,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郑宝林因诈骗罪,经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川081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9646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二四年八月六日止,于2021年8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郑宝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履行罚金2180元,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郑宝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经综合考察,降低报请减刑幅度二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宝林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四川省广元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广狱建字第306号

罪犯朱福海,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自由职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

被告人朱福海因抢劫罪,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川090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未提出上诉。刑期自二○二一年一月四日起至二○二四年七月三日止,于2021年8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朱福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计获得表扬三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朱福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福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监狱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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