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年第40-43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21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年第40-4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40号


罪犯李洪洲,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因犯盗窃抢劫罪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洪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41号


罪犯邓知发,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邓知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42号


罪犯吴秋勇,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犯挪用公款、单位行贿罪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秋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监管暂决字第43号


罪犯吴建华,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因犯强奸罪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建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6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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