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邓大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大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7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邓大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19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1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26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大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大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大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万明政,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捕前系无业。系主犯。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明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万明政赃款222289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万明政未退诈骗赃款人民币1244656.65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作出(2018)闽04刑终9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万明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5刑初182号刑事判决第八、九、十项;继续追缴上诉人万明政未退诈骗赃款人民币1244656.65元,扣押在案上诉人万明政赃款222289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2018年4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万明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6848.5分,表扬9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18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684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5分(2021年6月17日作为生产辅助犯发现违规行为不劝止、不报告,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扣教育改造50分)。
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33000元(有发票),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万明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明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万明政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黄煌昌(绰号:建兜),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2年4月6日刑满释放。有前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0)闽08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煌昌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煌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85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18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扣分1次,累计扣分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有发票。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煌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煌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煌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蔡林金长,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个体。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8)闽08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林金长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闽08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蔡林金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3659.8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659.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98分。2022年3月1日因生产琐事动手打人,情节较重,扣3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林金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林金长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林金长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温恒高(绰号温鸡,温总),男,汉族,1980年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闽042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恒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温恒高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闽04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温恒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2644.2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44.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恒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恒高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恒高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黄恩平,男,汉族,1995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恩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黄恩平等三人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61515.5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2014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182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恩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4月6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黄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1336分,表扬6次,物质奖励12次。间隔期2016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103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2000元,其同案犯已缴纳退赔61515.5元,本次减刑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恩平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恩平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冯琛,绰号“眼镜”,曾用名冯伯琛,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7)闽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琛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9年6月2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刑终59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冯琛的定罪量刑。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冯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3243.8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43.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冯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琛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冯琛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邱炜平,绰号阿炜,男,汉族,1995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炜平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90.3分,表扬2次, 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9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22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炜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邱炜平卷宗 贰 册
2.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邓金辉,男,汉族,1995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闽0825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金辉犯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邓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10.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11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邓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金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邓金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8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官厚坤,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农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424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厚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官厚坤赔偿原告人郭福海51618.68元。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官厚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60.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46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1618.68元; 其中本次向宁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1618.68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官厚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官厚坤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官厚坤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林汉良,男,汉族,1994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捕前无业。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4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汉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责令被告人林汉良退赔被害人53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闽04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237.75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3237.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5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8000元; 其中本次向宁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58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汉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汉良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赖秋桂,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秋桂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赖秋桂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8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92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2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赖秋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69.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98分,合计获得2267.2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6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赖秋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秋桂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赖秋桂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林泉,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经商。曾于2008年5月6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2年6月20日止,2010年9月20日被假释。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闽052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机修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5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谢亮生,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个体经商。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缓刑一年。该犯系主犯,有前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0)闽082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亮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谢亮生等二人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谢亮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999.9分,合计获得1999.9分,兑换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1999.9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2分。
该犯本批呈报拟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亮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亮生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亮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马光军,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户籍福建省邵武市,捕前系务工。曾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5月22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光军等8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74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马光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03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马光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5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2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马光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现刑期至2026年4月21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马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3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747分,合计获得3178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况。
该犯已向原审法院缴纳没收财产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马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光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马光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蒋海鹏,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海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蒋海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30年8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闽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5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2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蒋海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30年4月6日。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蒋海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43.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884分,合计获得3327.6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31.5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2分。
该犯往次减刑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4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海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海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海鹏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谢鑫,绰号“王牌”,男,汉族,1995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职业。该犯系主犯。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88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7月10日止。责令被告人谢鑫等13人共同退赔诈骗所得款人民币239384元;责令被告人谢鑫等7人共同退赔诈骗所得款人民币89365元;责令被告人谢鑫等5人共同退赔诈骗所得款人民币46532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鑫退出诈骗款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谢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4016分,兑换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4016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共扣3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被执行人已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履行完毕共同退赔人民币794072元。该犯本次减刑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谢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谢鑫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易永洪,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捕前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9年3月5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永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追缴被告人易永洪所得毒资5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8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2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55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9年6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94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5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2月17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易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2788分,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900.5分,合计共获得考核分3688.5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63分。考核期内共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易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永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易永洪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林创业,男,汉族,1994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创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责令被告人林创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8345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6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刑初24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责令退赔、冻结房产的处理部分的判决。改判责令上诉人林创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8082778元,冻结在案的房产、车位予以作价后,所得款项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2020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林创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检验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949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394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冻结在案的房产、车位予以作价人民币6090480元,所得款项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本次已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创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创业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创业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29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蔡祖淦,男,汉族,1993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祖淦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查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4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52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蔡祖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0月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祖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间无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11分,合计获得2869.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8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该犯财产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1000元,该犯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9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祖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祖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祖淦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高竹波,化名施东迎、高少华、高少,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3年9月4日脱逃,现因本案被捕。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竹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余刑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零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3日止,继续责令被告人高竹波退赔与同案犯共同合同诈骗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18503.5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3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竹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27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竹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6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竹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22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竹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现刑期至2026年6月28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高竹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间有扣分,经民警教育后,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7.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53分,合计获得383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24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该犯历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108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退赔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竹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竹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竹波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吴钧发,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钧发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33年2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刑终10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25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吴钧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589.3分,合计获得3589.3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9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3589.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6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次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钧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钧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钧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陈小健,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小健及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10748.66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十项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五、七、八、九、十一项判决,责令被告人陈小健及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10748.66元返还被害人。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陈小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706.5分,合计获得2706.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270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扣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小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小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蔡海斌,男,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082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海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8刑终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9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海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蔡海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58.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43.1分,合计获得2701.6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706.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海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海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海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张荣邦,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张荣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5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闽05刑终15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9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12月7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荣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94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923.4分,合计获得2117.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7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本次减刑拟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财产刑人民币16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荣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邦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荣邦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陈钦华,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经商。该犯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陈钦华及其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10748.66元;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4月22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十项。二、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五、七、八、九、十一项;责令被告人陈钦华及其同案犯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610748.66元。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罪犯陈钦华再审宣判入监服刑后,泉州市检察院建议再审法院对原审上诉人林乃法依法改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闽05刑再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本院(2020)闽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及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十项。二、撤销本院(2020)闽05刑终8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及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原审上诉人林乃法量刑部分的判决。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70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2701.5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钦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钦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刘畅,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无业。曾于2016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闽082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39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3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刘正勇,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柏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9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闽05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27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7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05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5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3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2月6日。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510.1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70.3分,合计获得3480.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593.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正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正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左小林,男, 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2014年8月2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32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217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50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3月25日止。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左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7.3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347分,合计获得3484.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04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左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小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左小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0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陈志,男,汉族,1991年0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09月27日起至2026年09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7日作出(2018)闽04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08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05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43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03月26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教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减刑间隔期自2021年06月至2023年02月考核分数2169分。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67.6分,上次减刑呈报期2021年03月至2021年05月考核分280分未使用,合计3016.6分,表扬4次。考核期违规1次,合计扣20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志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蔡学宇,男,汉族,1985年05月0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原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学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05月28日起至2031年05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5刑终4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蔡学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减刑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02月考核分数2717.5分。考核期合计271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学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学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学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游开明,男,汉族, 1972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开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游开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帮厨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累计1974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1974分。考核期内累计扣1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游开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开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游开明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林宣行,男,汉族, 1989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9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宣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2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罚判决,继续追缴上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6450元。2021年5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林宣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炊事(烹饪)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累计2058.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58.6分。考核期内累计扣40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宣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宣行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宣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黄松进,男,汉族, 1984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18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松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黄松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帮厨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累计2154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154分。考核期内无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松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松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松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杨文清,绰号扁阿,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闽05刑终6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系后勤辅助犯(护理),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019.8分,表扬4次。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3019.8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2次,累计扣2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0元,未履行20万元,本批次呈报减刑拟缴纳罚金21209元(监狱代缴)。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清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文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张金泉,男,汉族,1955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7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2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该犯系累犯。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70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泉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8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金泉撤回上诉。2019年3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金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系老年犯,兼职参加环卫工作,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并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4080.5分,表扬6次。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4080.5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2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批次呈报减刑拟缴纳罚金1500元(监狱代缴)。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金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金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杨兆行,男,汉族, 1978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兆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2021年10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兆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95.9分,合计获得1495.9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减刑起始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95.9分。考核期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兆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兆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兆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李磊,男,汉族,2001年10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245.9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245.9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磊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磊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彭盛,男,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捕前系个体经营者。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彭盛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彭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555.6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55.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彭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盛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彭盛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1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杨声辉,男,汉族,1992年3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务农。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系前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闽042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声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2022年6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杨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89.5分。间隔期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58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声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声辉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吴卫东,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务工人员。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闽0481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卫东犯罪所得人民币219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闽04刑终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3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3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31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1年7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59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9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吴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7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58分,合计获得273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07.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卫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卫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喻建均,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建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喻建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08.5分,合计获得1408.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0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喻建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建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喻建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谭子均,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子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谭子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 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63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96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2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谭子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子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谭子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张习连,男,汉族,199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习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习连先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6月13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张习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976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97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习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习连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习连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胡世鸿,男,汉族,1999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世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0月2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胡世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69.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6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呈报减刑拟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世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世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世鸿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陈世清,又名“美美”,男,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世清等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同案刘青云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2012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6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三刑执字第17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世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22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世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74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世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11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34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世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2日止。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陈世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一般。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27.8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85.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239.07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有发票。本次呈报减刑,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有发票。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世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世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林灯明,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闽08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灯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林灯明暂扣的人民币30000元属违法所得,由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闽08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610.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10.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灯明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灯明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张永来,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1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单位晋江市依一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7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永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张永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105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110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张永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来提请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张永来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高飞,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2015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5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检验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0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4900分,合计获得5308分,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43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飞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飞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2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陈平辉,男,汉族,1993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2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陈平辉单独退出或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共计207794.66元,待查清被害人身份后分别返还。刑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5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3325.4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3325.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
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本次已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另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平辉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平辉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刘茂辉,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7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茂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茂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刘茂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1030.5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103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8000元,违法所得17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刘茂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茂辉提请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刘茂辉卷宗 贰 册
⒉减刑建议书 叁 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徐兵,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捕前系务工。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兵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兵等6人于案发后共同退出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18500元,予以追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兵、张阳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闽05刑终1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徐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025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1025分。考核期内无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徐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兵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1.罪犯徐兵卷宗贰册
2.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卢俞辰,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俞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闽08刑终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俞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27.7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27.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俞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俞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俞辰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余金荣,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捕前系务工。曾于2012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金荣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25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9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78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余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24.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56.5分,合计获得2681.3分。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189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4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9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余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金荣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余金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郑思思,男,汉族,1996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思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止。2021年6月16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郑思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62.6分,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7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1962.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郑思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思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郑思思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黄峰,化名陈凯,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闽04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峰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0年9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黄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910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得考核分291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本次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黄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黄峰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王江伦,男,土家族,1994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江伦及2名同案人共同退赔2名被害人尚余经济损失4215元,责令被告人王江伦及2名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尚余经济损失7460元,责令被告人王江伦退赔被害人尚余经济损失418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2014年9月25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73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江伦不予减刑。2018年6月28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96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2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12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王江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0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086分,合计获得3293分,表扬5次。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7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5755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51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王江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江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王江伦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杨志荣,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捕前系无业。曾于2003年8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杨志荣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及手表一块。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2016年1月2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33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12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杨志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648.6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512分,合计获得3160.6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3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8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志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志荣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皮晓生,男,苗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晓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皮晓生及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392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皮晓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057.9分,表扬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1057.9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0392元,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皮晓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晓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皮晓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3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肖开前,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闽08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开前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闽08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8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25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14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5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肖开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453.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602分,合计获得4055.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6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3000元,其中本次向漳平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67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开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开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开前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卢忠赟,男,汉族,1996年6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17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忠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卢忠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闽05刑终9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忠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流转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133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13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0次,累计扣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50000元,其中本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忠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忠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忠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林聪,男,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5日被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该犯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林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林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929.5分,合计获得2929.5分,兑换表扬4次。间隔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2929.5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分20分。
该犯呈报前已退出违法所得1740元,本次呈报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林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林聪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方平灯,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平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1500元归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7月30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60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方平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方平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0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220分,合计获得2320分,兑换表扬3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1925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
该犯已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15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方平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平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方平灯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胡惜弟,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捕前系务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该犯系有前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惜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胡惜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653.5分,合计获得1653.5分,兑换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5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况。
该犯判决前已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胡惜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惜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胡惜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杨文炜,男,汉族,1997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捕前系无业。曾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系有前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炜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杨文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998分,合计获得998分,兑换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998分。考核期内共计违规1次,累计扣1分。
该犯已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杨文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杨文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蒋清,外号弟弟,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继续追缴被告人蒋清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被告人蒋清处扣押的人民币2800元,予以冲抵被告人蒋清应退出的非法所得之部分。2012年8月3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2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三刑执字第288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2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4刑更3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4刑更19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2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月19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蒋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考核分3516分,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635分,合计共获得考核分4151分,兑换表扬6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3246分。考核期内共违规3次,合计扣70分。其中扣50分以上1次,2021年10月8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超额消费)扣5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该犯财产刑已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蒋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蒋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蔡柏强,男,汉族,1995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柏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蔡柏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蔡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008.3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1008.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蔡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柏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蔡柏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雷智超,男,汉族,1994年9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智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雷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341.8分,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41.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1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雷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智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雷智超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李少鸿,曾用名李天明,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少鸿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李少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590.1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590.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考核分3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少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少鸿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少鸿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4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温绍祥,绰号“小猴”,男,汉族,1992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捕前系务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闽0125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绍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6185.22元。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2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温绍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776.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获得1776.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考核分2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温绍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绍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温绍祥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万良红,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良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级罪犯。
罪犯万良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418.8分,合计获得1418.8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18.8分。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情况。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万良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良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万良红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卢祺珑,男,汉族,2001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祺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9377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退出违法所得120674元由法院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闽05刑终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卢祺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700.5分,合计获得1700.5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1700.5分。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情况。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卢祺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祺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卢祺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吴玉甜,男,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无业。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2年12月4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闽082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8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玉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住院罪犯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647分,表扬2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647分。考核期内违规5次,考核期内累计扣43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玉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玉甜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曾华修,男,汉族,1996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9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华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2020年12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曾华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606.1分,合计获得2606.1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获得2606.1分。考核期内违规6次,累计扣37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曾华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华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曾华修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朱海锋,曾用名朱肆弟,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锋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2015年10月1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4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刑更552号刑事裁定,减去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0月14日止;2020年1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4刑更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1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朱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生产辅助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28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204分,合计获得5484分,表扬8次。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4664分。考核期内无违规,累计无扣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72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朱海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朱海锋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夏恒,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恒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371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13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刑更1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4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3月1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夏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仓管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04.5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3436分,合计获得3740.5分,表扬6次。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3026分。考核期内累计无违规,累计无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夏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恒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夏恒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肖继文,男,汉族,1995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捕前系无业。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42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继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100元,此款中2100由扣押机关退赔被害人杨艳红;另外31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2022年1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 1133.5分,合计获得1133.5 分,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 1133.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分。
原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财产人民币111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继文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继文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陈林生,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捕前系教师。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生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351.5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2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351.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林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林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邱凯,绰号:黄毛,男,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闽08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邱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251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251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邱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邱凯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59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满阿满,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闽0581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阿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2021年11月18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满阿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446.5分,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446.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满阿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满阿满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满阿满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0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陈生发,别名:淘淘,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生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陈生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2022年1月2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陈生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勤杂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054.6分,表扬0次,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获得1054.6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累计扣2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全部缴纳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陈生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生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陈生发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1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孙伟,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闽058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无违规扣分。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评定表扬5次。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3年2月,获得3159.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0元,本次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400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孙伟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2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柯铠艺,男,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2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铠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2021年3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柯铠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15.6分,表扬1次,2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15.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5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柯铠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铠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柯铠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3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高良琳,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捕前系农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闽0881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良琳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闽08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1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0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4刑更16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3月30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4刑更25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5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高良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车工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131.7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812分,合计获得2943.7分,表扬4次。间隔期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获得2498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呈报,拟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700元。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高良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良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高良琳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4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俞祥才,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捕前系卖猪肉。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闽082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祥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俞祥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2021年4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俞祥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搬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010.6分,合计获得2010.6分,表扬2次,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得2010.6分。考核期2次违规记录,合计扣20分。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俞祥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祥才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俞祥才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5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吴辉煌,男,汉族,1994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为无业。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辉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2021年2月2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罪犯吴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搬运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358.5分,合计获得2358.5分,表扬2次,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2358.5分。考核期内2次违规记录,合计扣16分。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吴辉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辉煌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吴辉煌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6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李永顺,男,汉族,1990年0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系经商。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19)闽0583刑初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2020年11月19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李永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能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现从事安全员工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减刑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02月考核分数2488.5分。考核期合计2488.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违规5次,合计扣49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李永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李永顺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7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肖奕灶,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奕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2015年11月10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8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4刑更141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9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4刑更64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8日止。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罪犯肖奕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系后勤辅助犯(保洁员),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65.2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870.5分,合计获得4535.7分,表扬7次。间隔期2020年6月至2023年2月获得3555分。考核期内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10分。
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肖奕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奕灶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肖奕灶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368
福建省永安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闽永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魏民权,男,汉族,1952年5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捕前系务工。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582刑初2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民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2022年2月22日交付永安监狱执行刑罚。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罪犯魏民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在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安心改造。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
在参加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系老年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
该犯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得740分,表扬1次。起始期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得740分。考核期内无扣分记录。
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50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有缴纳电子发票)。
本案于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
罪犯魏民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民权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⒈罪犯魏民权卷宗贰册
⒉减刑建议书叁份
福建省永安监狱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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