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监狱2023年第二批减假信息公开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请对罪犯陈成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2号

罪犯陈成钦,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现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0年11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成钦于2016年6月间,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1855.6克,数量大,有前科。 

罪犯陈成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9月13日因违反各类教育活动现场纪律,行为动作不规范,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1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91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141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331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成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成钦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登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8号

罪犯陈登炜,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登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2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登炜,于2019年8月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二人以上实施轮奸。

罪犯陈登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7.5分。获5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登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陈登炜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光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7号

罪犯陈光印,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雅店桥村,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光印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40200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8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光印的刑事判决部分,二、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光印的财产性判项部分,三、上诉人陈光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光印,于2018年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额达人民币64.02万元。

罪犯陈光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10分,共违规1次,共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9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191.3元,到2022年12月20日帐上余额7970.97元,月均消费194.3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7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光印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浩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0号

罪犯陈浩,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7)闽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浩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浩,于2016年5月至9月年间,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15.33克、氯胺酮1800克,其中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00克、氯胺酮1800克未遂。

罪犯陈浩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27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做危险动作)被扣10分,于2021年7月4日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30分。共违规2次,共扣4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49.5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追缴。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9847.47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7948.06元,月均消费240.18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为十年。经公示无异议,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浩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华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9号

罪犯陈华锋,曾用名:周华锋,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闽07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7刑更1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现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华锋,于2018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

罪犯陈华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4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26分)。获2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10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陈华锋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陈军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3号

罪犯陈军海,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军海于2020年7月,其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罪犯陈军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4.4分。获表扬2次。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军海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开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0号

罪犯陈开,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72号刑事判决,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陈开的量刑。以上诉人陈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开于2019年3月2日晚19时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罪犯陈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94.5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陈如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2号

罪犯陈如响,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如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如响于2021年6月20日,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有犯罪前科。

罪犯陈如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3月22日因违反教育和文化改造规范行为被扣考核分2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838.1分,获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2年5月5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票号:0000107647)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如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如响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盛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8号

罪犯陈盛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闽0981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盛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141.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盛华于1992年8月8日上午9时许,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罪犯陈盛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155分。获表扬6次、物质奖励1次。罪犯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08分。

该犯判处民事赔偿15141.32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盛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盛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吓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0号

罪犯陈吓华,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屿边村77-1号,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吓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吓华于2018年10月间,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吓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10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五千五百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415.84元,截止到2022年12月19日账上余额1924.42元,月均消费191.99元。本次考核期内于2019年11月12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25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票号:00199051);2022年9月28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14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4987762);2022年9月28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3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4987763)。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吓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吓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孝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9号

罪犯陈孝鹏,男,2003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孝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孝鹏于2021年3月4日,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持械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金额500元。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陈孝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85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孝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陈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9号

罪犯陈兴,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1刑终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兴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味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

罪犯陈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28日因违反现场管理规定,在生产现场大声喧哗,影响公共秩序,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1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557.3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兴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学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2)第221号

罪犯陈学谦,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学谦,于2020年7月至9月间,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陈学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8月因违反工艺管理规范,未按工艺要求造成批量产品质量问题扣3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63.2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已预缴)。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学谦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耀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9号

罪犯陈耀,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7)闽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7刑更13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现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耀2016年7月16日,其伙同他人因赌博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陈耀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2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55分),获3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82分。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耀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陈憶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4号

罪犯陈憶,男,1998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闽01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憶名下江苏DX19G6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107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刑初第95号刑事判决中原审被告人陈憶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憶,于2020年10月,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生产伪劣烟草制品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

罪犯陈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053.8分,获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继续追缴DX19G6货车。2022年9月21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票号:0001768327;2022年9月21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0元,票号:0000347373。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憶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友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0号

罪犯陈友立,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友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六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10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刑初718号刑事判决第三、六项,即对被告人陈友立定罪量刑及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01月08日起至2024年01月0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友立,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间,其在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罪犯陈友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08月30日因看新闻期间看书报被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07.8分,获5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陈友立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宇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0号

罪犯陈宇威,男,1999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宇威于2020年3月至4月,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三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9克,情节严重,又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数罪并罚。

罪犯陈宇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20日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避让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1年7月12日因不按规定要求着装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2年8月16日因违反作息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间作息,情节严重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2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097.2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10月19日向福清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票号:00229652。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宇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陈宇威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陈再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8号

罪犯陈再军,男,1989年07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再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再军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68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陈再军的刑事判决,维持第二十项,即被告人陈再军财产性判项部分,从上诉人陈再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08月03日起至2027年02月0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再军,于2018年6月至7月间,其伙同他人为同案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约12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单独或伙同同案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44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数罪并罚,系主犯。

罪犯陈再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05月25日因劳动态度不端正扣5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5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3740.2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再军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次监狱代缴纳罚金人民币 104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9996.73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 12300.9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0.18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再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陈再军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程专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2号

罪犯程专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专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2020)闽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专顺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程专顺于2016年5月,其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860余克。

罪犯程专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1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剩余271分),间隔期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8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9126.69元,截止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5019.29元,月均消费294.4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6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专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程专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邓旺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6号

罪犯邓旺森,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港路136号橡树湾21座104单元,汉族,硕士研究生。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旺森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闽01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旺森,于2020年7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罪犯邓旺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99.5分。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旺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邓旺森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邓长圆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6号

罪犯邓长圆,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长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邓长圆非法所得人民币102758.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长圆于2019年8月至11月间,伙同他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获利102758.16元。

罪犯邓长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59.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邓长圆非法所得人民币102758.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账代扣152758.16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长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邓长圆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邓众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7号

罪犯邓众义,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闽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众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1692.6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刑核29661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刑初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众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1月11日,届满日期:2022年11月10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邓众义于2019年10月4日,持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有前科。

罪犯邓众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206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1692.6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5270.12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2669.68元,月均消费219.59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邓众义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邓众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邓众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丁辉耀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7号

罪犯丁辉耀,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大埔村大埔路206号,回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9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辉耀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丁辉耀,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其多次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

罪犯丁辉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47.5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辉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丁辉耀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丁滔滔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180号

罪犯丁滔滔,男,1998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滔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滔滔于2019年10月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趁她人醉酒无反抗能力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系累犯。

罪犯丁滔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75.5分。获4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滔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丁滔滔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丁杨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8号

罪犯丁杨素,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回族,小学文化,出租车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9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杨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丁杨素违法所得人民币486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杨素,于2017年至2019年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多次贩卖毒品。

罪犯丁杨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66.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624.62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5917.38元,月均消费208.3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7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杨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丁杨素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冯忠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7号

罪犯冯忠辉,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家住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沶头村34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忠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预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冯忠辉,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伙同他人合谋以盈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冯忠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未按规定管理药品,被扣6分,共违规1次,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88.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判决前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忠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冯忠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甘成莹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3号

罪犯甘成莹,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成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7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甘成莹于2019年4月中下旬至8月5日间,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人员参赌,赌资数额达253140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还于2019年2月至8月5日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销售“地下六合彩”,属于非法销售彩票的行为,金额达到367458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是主犯。

罪犯甘成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7日因其他有违反基本规范行为(在专项活动中主动汇报,终止继续违规),扣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6.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2021年9月29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20000.45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票号02115739)。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成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甘成莹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龚棋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6号

罪犯龚棋良,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3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棋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龚棋良违法所得人民币134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6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07刑更3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棋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闽07刑更2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棋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闽07刑更4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棋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6日(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棋良,于2011上半年至2012年9月间,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行为,数量大。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龚棋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4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8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14分。获5次表扬。   

该犯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4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棋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龚棋良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郭建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2号

罪犯郭建宏,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蓝铅卡地亚庄园6栋2单元1201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刑终27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中第十六项,即对继续追缴被告单位福清新海宝食品有限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之判决。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中第三、四项即对郭建宏、薛有宁量刑部分之判决。三、以上诉人郭建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建宏于2012年至2017年12月间,采取伪报贸易方式的手段走私进口冻海产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郭建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12月因路遇民警不按规范要求避让,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16.5分,获4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郭建宏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郭瑜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8号

罪犯郭瑜强,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瑜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瑜强于2020年4月16日,积极结伙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郭瑜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76.5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瑜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郭瑜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韩发平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8号

罪犯韩发平,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大安乡,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发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附带民事赔偿31308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33年1月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韩发平,于2019年12月31日晚以特别残忍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

罪犯韩发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2738.4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313088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258.65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1088.35元,月均消费163.7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发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韩发平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何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4号

罪犯何光,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预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356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第四项,第三十六项即被告人何光的刑事判决和财产性判项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光,于2015年至2018年10月间,其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罪犯何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5月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无故挑选生产道序),情节一般,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54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何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何尚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9号

    罪犯何尚玉,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尚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尚玉,于2019年8月,其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罪犯何尚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57.3分,获3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做出(2020)闽0181刑初252号执行情况一览表,被执行人何尚玉财产刑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尚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何尚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何绍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9号

罪犯何绍杰,男,2003年4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绍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何绍杰于2020年1月至9月间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又为他人轮奸被害人提供帮助,还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何绍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1.5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绍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何绍杰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呼延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7号

罪犯呼延林,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呼延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闽07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闽07刑更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现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呼延林于2013年7月初的一天非法购买二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2013年7月12日傍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

罪犯呼延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99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560.1分)。间隔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347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7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票号:00030803),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呼延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二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呼延林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胡海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5号

罪犯胡海,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7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顺昌县人民法院(97)顺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被告人胡海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部分。以被告人胡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玉峰、胡海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363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闽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海于1998年6月3日晚23时许,伙同他人,因怀疑他人举报其父在任村主任期间有违法行为,而对时任村干部的被害人陈建兴、吴金林心怀不满,明知同伙先后持一瓶啤酒、菜刀对二被害人砸、砍,仍脚踢二被害人身体并口头扬言要踢死被害人,最终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胡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0月1日因互监组成员履职不到位且劝止不力,扣2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80.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2被告人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363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064.71元,到2022年12月31日账上余额1010.59元,月均消费193.5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胡海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黄安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6号

罪犯黄安土,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黄安土、徐礼荣共同退赔金额333800元,责令被告人黄安土等3人共同退赔各相关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闽07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10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安土,于2020年5月,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前科。

罪犯黄安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3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8万元,二被告共同退赔333800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黄安土等3人共同退赔各相关被害人。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867.06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1875.14元,月均消费193.3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安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黄安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光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1号

罪犯黄光棠,男,1965年7月16日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闽07刑更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闽07刑更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4日。(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光棠,于1998年4月至5月间,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伙同他人出售数量大的毒品鸦片。

罪犯黄光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8月因违反工艺规范管理,未巡检到位造成批量产品质量问题被扣3分,共违规1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2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47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967分。获7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黄光棠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建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9号

罪犯黄建斌,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闽010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建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闽01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建斌于2017年间,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多次贩卖共计30.93克,系毒品再犯。

罪犯黄建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15.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66.1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00.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黄建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黄建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善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4号

罪犯黄善强,男,1983年2月19日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善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善强,于2014年以来,其伙同他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为索取债务,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积极参加者。

罪犯黄善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52.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454.38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2643.52元,月均消费175.94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3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善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黄善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文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9号

罪犯黄文峰,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文峰,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黄文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62.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四万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859.07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4049.93元,月均消费183.7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0元。判决书上体现已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黄文峰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则鑫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2号

罪犯黄则鑫,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2月3日、2013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闽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则鑫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黄则鑫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2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则鑫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1月2日,届满日期:2022年11月1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则鑫,于2018年4、5月间,伙同他人在霞浦县一民房内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制造52015克,系主犯,累犯。 

罪犯黄则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27.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2987.13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1996.03元,月均消费119.48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则鑫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黄则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提请对罪犯黄樟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8号

罪犯黄樟荣,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樟荣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2020)闽刑更3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樟荣于2016年5月至7月间,贩卖甲基苯丙胺675.3克,并伙同同案人制造甲基苯丙胺24.8克。系前科。

罪犯黄樟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145.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71.5分)。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151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1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10930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5086.35元,月均消费341.5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700元。2020年8月25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银行支付回单为证)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樟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黄樟荣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黄子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4号

罪犯黄子健,男,2001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子健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7刑终30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子健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子健于2020年1月间组织他人进行卖淫,还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卖淫,还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罪犯黄子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23日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考核分30分,曾于2021年11月21日因与罪犯温明江争吵,且不听劝止被扣考核分30分,曾于2022年5月30日因与罪犯张财炜发生争吵,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积分6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059.9分,获1次表扬,2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2021年10月25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5600元(票号:02115774)。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子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黄子健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仁霖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9号

罪犯江仁霖,男,2000年7月8日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闽0725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仁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江仁霖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6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闽07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仁霖,于2020年4月至9月间,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系自首。

罪犯江仁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3分,共违规一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97.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36600元,判决时已全部履行。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仁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江仁霖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江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4号

罪犯江勇,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勇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江勇非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2020)闽刑更3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刑期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江勇于2016年7月间,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975.3克、海洛因1.4克,并伙同同案人制造甲基苯丙胺24.8克。

罪犯江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9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9分。罪犯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58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8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12497.51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7224.52元,月均消费390.54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2500元。 已交:68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江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江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江勇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揭联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1号

罪犯揭联成,男,1945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闽0430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揭联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揭联成于2021年8月18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

罪犯揭联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730分。获1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揭联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揭联成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蓝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5号

罪犯蓝智,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畲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智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蓝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3)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中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被告人蓝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被告人蓝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合并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总和刑期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蓝智、吕资华非法获利人民币14.0977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蓝智于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其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三名被害人接受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达人民币14.0977万元,情节严重。蓝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

罪犯蓝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21日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被扣10分,2021年11月20日因点名时随意走动被扣10分,共违规2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25.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70000元(已到位30万元),追缴2被告人违法所得14.0977万元。已全部履清。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703执恢172号,结案通知书中被执行人退赔一案已全部履行完毕。2022年11月11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70000元,票号:0004162082。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蓝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蓝智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雷德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5号

罪犯雷德昌,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闽0921刑初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德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雷德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35.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雷德昌,于2015年6月至9月间,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其怀孕,造成被害人身心重大伤害,情节恶劣。

罪犯雷德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7年1月因不按要求看新闻被扣5分,于2017年6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于2017年11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于2018年3月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0分,于2018年4月因队列动作不规范被扣10分,于2022年1月因违反互监组管理规定,对互监组成员违规未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扣1分,共违规6次,累计扣4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6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241分,获8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附带民事赔偿12035.97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13502.46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3041.26元,月均消费175.3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1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德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雷德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恭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1号

罪犯李恭勇,男,2002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19)闽0724刑初146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恭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恭勇于2018年12月18日伙同他人逞强好胜,聚众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李恭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9月因违反工艺规范管理,非机械故障造成批量产品质量问题,被扣6分。共违规1次,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226.5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恭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李恭勇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嘉炜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1号

罪犯李嘉炜,男,1998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嘉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嘉炜,于2020年3月,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人民币14.18万元,情节严重。

罪犯李嘉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03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扣20分,2021年06月因在标记牌里藏东西扣2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分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7.5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嘉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李嘉炜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提请对罪犯李孔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3号

罪犯李孔良,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孔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孔良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间,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2016年2月至2016年5、6月期间又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等便利条件,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孔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703.6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2年3月3日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0元(票号0004945028),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孔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李孔良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兰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1号

罪犯李兰亮,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兰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9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13日。(刑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兰亮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3.32克,其中已卖毒品6.86克、查扣17.46克,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数罪并罚。

罪犯李兰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387.2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74.8分)。间隔期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678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7462.37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4685元,月均消费339.1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0元。2021年8月13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600元(刑事裁定书为证)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兰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李兰亮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李流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4号

罪犯李流荣,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7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流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流荣等十一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流荣等2人对其参与敲诈勒索所得的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7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第十二项中对上诉人李流荣的财产性判项部分;二、撤销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对上诉人李流荣的刑事判决;三、以上诉人李流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等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流荣对其参与敲诈勒索所得的人民币10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流荣于2011年2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李流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路遇民警未避让,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00.7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100000元十一被告共同退赔。2022年3月14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票据名称: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号码0004942973);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2)闽0724执154号结案通知书显示:其与同案人退赔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2)闽0724执155号结案通知书显示:被执行人责令退赔款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流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李流荣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李如健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3号

罪犯李如健,男,2001年1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如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计刑期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如健2017年下半年以来,其伙同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二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扒窃他人财物;强行与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罪犯李如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83.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如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李如健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廖记玲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4号

罪犯廖记玲,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记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廖记玲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其伙同他人参加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廖记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61.5分,获3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995.81元,截止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3334.19元,月均消费190.27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记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廖记玲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林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3号

罪犯林斌,曾用名:林彬,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浦中20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闽012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斌,于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赚取赌博网站佣金,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50126元,情节严重。

罪犯林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30.5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已全部履行。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林斌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成枝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9号

罪犯林成枝,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50122197711260577。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成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其他违法所得,责令与9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闽01刑终7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以(2021)闽07刑更1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1月26日。(刑期自2017年06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成枝于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林成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考核期自2021年0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8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6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36分, 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与9名被告人共同退赔。本次监狱代缴纳罚金人民币 3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3213.97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4024.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9.05 元。已交:49987.36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成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林成枝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海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6号

罪犯林海焰,曾用名:林海,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北林村前亭38号,汉族,小学文化,2011年1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海焰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海焰,于2018年5月至10月间,其违反国家规定,走私麻黄碱三次共计16.08039千克,情节严重,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林海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2月因不按规定的地点洗漱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64.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35000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5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海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海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1号

罪犯林辉,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镇海英街英明路23-5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152号,以被告人林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字354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以被告人林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三、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70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闽01刑终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2曰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35年9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以(2019)闽07刑更17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刑期自2016年1月17曰起至2035年4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辉于2015年9至2016年1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食盐假冒氯胺酮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逃避抓捕,无视他人生命,开车冲撞并碾压他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836分,获10次表扬。间隔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5168分。

该犯判处罚金1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7701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8115.16元,到2022年12月19曰帐上佘额11307.06元,月均消费193.2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1000元。原已交:25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建国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39号

罪犯林建国,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家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李厝山路13号兰花苑3座1504单元。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林建国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72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建国,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2300元,数额巨大。

罪犯林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53.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723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451.74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3571.76元,月均消费194.7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建国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立森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4号

罪犯林立森,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闽0181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立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林立森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以(2021)闽07刑更14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1月26日。(刑期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立森于2016年6月份开始,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拨打诈骗电话约26115人次,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

罪犯林立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3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67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30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立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林立森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利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8号

罪犯林利秋,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利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88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利秋,于2019年9月21日,其故意纵火烧毁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

罪犯林利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05月15日因入监教育期满后,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该犯经批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0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 2250.2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888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人民币4272.28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 1249.22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8.01元。监狱代缴人民币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利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林利秋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隆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0号

罪犯林隆峰,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隆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9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以(2017)闽07刑更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隆峰,于2013年12月25日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然予以贩卖,数量达1.3克,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79.89克,合计81.19克。

罪犯林隆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2020年7月因私自使用违反规定物品的,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3152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93.5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04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15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隆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隆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奇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6号

罪犯林奇超,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6月8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奇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6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林奇超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以(2020)闽07刑更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6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奇超于2016年9月14日,雇佣他人一同运输购买的甲基苯丙胺98.9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林奇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97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325.3分)。间隔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058分。获7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10431.96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6155.49元,月均消费281.4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6000元。2020年5月16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法院罚没收入人民币1700元(票号:01472839)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奇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   二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奇超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友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6号

罪犯林友富,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文化,无职业。2014年12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14刑满释放。现在福建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闽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友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1月11日,届满日期:2022年11月10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友富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间贩卖甲基苯丙胺10183.5277克,系主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罪犯林友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83分,获2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友富在死刑缓刑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林友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友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长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1号

罪犯林长锐,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350981198812110015。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长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长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其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林长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26.9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4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2875.66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5379.34元,月均消费136.94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4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长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长锐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长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4号

罪犯林长兴,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长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林长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长兴,于2001年至2002年期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次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51.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林长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28.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278.4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769.15元,月均消费259.94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50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长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长兴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林治富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0号

罪犯林治富,男,1993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2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治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治富,于2019年8月11日凌晨,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二人以上实施轮奸。

罪犯林治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1.5分。获5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治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林治富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5号

罪犯刘铭,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铭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铭于2021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猥亵儿童,有犯罪前科。

罪犯刘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860.8分,获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刘铭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刘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1号

罪犯刘帅,男,2002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后寨村下小宅组,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5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帅于2020年9月17日,其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

罪犯刘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私传信件,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46分。获2次表扬。

立功表现事实:罪犯刘帅在福清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写检举信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俞强、叶树锋、翁武龙、徐龙辉、陈翔宇等人涉嫌强奸,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将线索移送福清市公安局,后查明俞强、叶树锋、翁武龙、徐龙辉、陈翔宇6人涉嫌强奸罪,均已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决均已生效。福清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23日,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罪犯刘帅的行为属于立功。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根据闽高法(2020)5号文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建议合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刘帅 卷宗材料共 1 卷 3 册。


 提请对罪犯卢锦周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4号

罪犯卢锦周,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7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锦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闽07刑终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卢锦周于2018年至2019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云集购物淘宝理赔和客服,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卢锦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07.2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5354.8元,月均消费267.74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2331.2元,2022年8月1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票号:03001654;监狱代缴21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锦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卢锦周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卢云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6号

罪犯卢云浪,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云浪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榕刑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福建省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2017)闽07刑更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闽07刑更5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卢云浪,于2013年8月至10月间,非法买卖黑火药重约1000千克,非法运输其中重约400千克黑火药,情节严重,有前科。

罪犯卢云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举止粗俗,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21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66分。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云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卢云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闵俊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8号

罪犯闵俊,男,199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甘露镇双塘村刘家畈16号。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闵俊等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7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5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闵俊于2020年7月间其伙同他人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7120元。

罪犯闵俊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超标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638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闵俊等二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7120元,考核期内共消费4326.27元,到2022年12月4日帐上余额2176.8元,月均消费240.34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96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闵俊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潘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9号

罪犯潘鼎,男,1939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1599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15995元;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潘鼎的刑事判决;三、以上诉人潘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闽07刑更18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闽07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9月29日(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鼎于2013年5月29日,持刀砍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罪犯潘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4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70分)。间隔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40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15995元(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缴交赔偿款35万元)。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体现已缴纳26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117.05元,截止到2022年12月22日账上余额8629.34元,月均消费191.15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67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潘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潘文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2号

罪犯潘文忠,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南村昆阳大道98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闽07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文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潘文忠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72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文忠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465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35年8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文忠于2014年以来,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4名(其中1名未成年);伙同他人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12名妇女卖淫(其中2名未成年人),又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9名妇女卖淫(其中2名未成年人);情节严重,指使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数罪并罚,是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

罪犯潘文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其他违反基本规范行为和危害监管秩序行为,被扣40分;共违规1次,扣4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04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6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46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802.19元,截止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3424.11元,月均消费194.34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6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文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潘文忠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潘忠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7号

罪犯潘忠明,男,1972年6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闽072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忠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潘忠明于2018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数罪并罚。

罪犯潘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9月5日因违反工艺规范管理,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838.8分。获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11月10日向浦城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票号:0001488590。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忠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潘忠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彭静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8号

罪犯彭静弟,曾用名:彭军军。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寿山乡白凌村96号,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作出(2020)闽01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静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11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彭静弟2019年7月29日,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银行卡后盗刷卡内钱款,金额达人民币139997元,数额巨大。系自首。

罪犯彭静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73.5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91100元,2022年3月2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2021)闽0103执2322号,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已足额缴纳,予以结案。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静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彭静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彭子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2号

罪犯彭子文,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戈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彭子文,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参与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彭子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扣2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06.1分。获3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考核期内累计消费3651.86元,月均消费165.99元,账户余额1234.14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子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彭子文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蒲亨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4号

罪犯蒲亨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亨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蒲亨军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怀珠等4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2076.8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2014)宁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蒲亨军的定罪量刑。二、上诉人蒲亨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以(2017)闽07刑更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21年3月17日以(2021)闽07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蒲亨军,于2013年7月21日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狗过程中被发现,明知有人拦车并用三轮车堵路,为抗拒抓捕,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强行开车冲撞逃离,致死一人。

罪犯蒲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3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00.5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8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亨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  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蒲亨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邱溢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0号

罪犯邱溢溢,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溢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邱溢溢退赔4463004.28元;被告人邱冬冬、李浪涛共同退赔其中的2278254.07元。各被告人共同参与部分,共同退赔。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41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邱溢溢的刑事判决部分,二、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第九项对财产性判项部分;三、责令上诉人邱溢溢退赔4646774.31元,上诉人邱冬冬、李浪涛对其中的2294804.1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溢溢于2016年2月至11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在网络上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邱溢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36.3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罚金二十五万元;责令上诉人邱溢溢退赔4646774.31元,上诉人邱冬冬、李浪涛对其中的2294804.1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考核期内共消费7134.95元,到2022年12月4日帐上余额2285.82元,月均消费187.76元。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溢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邱溢溢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邱岳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7号

罪犯邱岳忠,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78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岳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闽07刑终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7刑更1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岳忠,于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以叶永广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形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邱岳忠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罪犯邱岳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6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74.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51分。获3次表扬,2个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岳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邱岳忠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邱振毅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2号

罪犯邱振毅,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振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2018)闽07刑更19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7刑更1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现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振毅,于2016年5月26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非法运输毒品氯胺酮357.12克,数量较大。

罪犯邱振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发现产品次品,未及时汇报被扣20分,共违规1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5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91分)。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06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振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邱振毅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冉方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5号

罪犯冉方杰,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方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冉方杰,于2010年至2018年间,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数罪并罚。

罪犯冉方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与罪犯刘立诚争吵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41.5分。获5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考核期内累计消费8839.74元,月均消费285.15元,账户余额14822.5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14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方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冉方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饶家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8号

罪犯饶家勇,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家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饶家勇追缴违法所得1666.67元,发还被害人,追缴违法所得172100元,发还给被害人邵武市拿口双溪电站。被告人饶家勇等十人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邵武市双溪电站经济损失15167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32年9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饶家勇于2010年至2016年间,伙同他人起哄闹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干扰、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

罪犯饶家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6月因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着背心混穿,情节轻微,被扣2分;共违规1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04.5分。获6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173766.67元、十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5167元。2020年4月16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52.76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号码02849917);2021年2月8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号码00169620);2021年8月10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号码00288908);2022年2月14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票据名称: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1490278);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9415.81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1921.11元,月均消费276.93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家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饶家勇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任少英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0号

罪犯任少英,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35212319630523553X。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少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1630242.0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9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8月13日(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任少英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以住房装修、购毛竹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建瓯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证明文件、经济合同等材料,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任少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20.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19.1分)。间隔期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39.3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1630242.07元。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中体现已缴纳186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735.03元,截止到2022年12月29日账上余额2164.70元,月均消费169.77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1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少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任少英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阮国培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6号

罪犯阮国培,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居住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学前路27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国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闽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2020)闽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42年11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阮国培于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2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数量达416.0353克。

罪犯阮国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03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92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165分。获7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已缴纳3300元,本次考核期内超市累计消费13614.46元,2022年12月30日账上余额3284.77元,月均消费439.17元,监狱代缴2500元。2022年3月17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4565.15元,票号:0000119910。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国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阮国培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施成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3号

罪犯施成顺,男,1999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闽072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成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闽07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施成顺于2019年6月至7月间,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罪犯施成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20分,2022年2月因影响现场正常秩序被扣6分,共违规2次,扣2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208.3分,获5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成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施成顺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石本相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4号

罪犯石本相,曾用名老转,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水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闽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本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闽刑终206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本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闽刑终67号之一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石本相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其的定罪量刑和对本案赃款赃物的处理部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21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1月26日,届满日期2022年11月25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本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8908.7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54克,数量大,系主犯。

罪犯石本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16分。获3次表扬。

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073.29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2827.81元,月均消费253.05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本相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石本相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石本相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宋福闽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9号

罪犯宋福闽,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7)闽09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福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500元。返还被害人三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81272.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8)闽刑终280号刑事裁定:维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判决,即对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宋福闽的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宋福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宋福闽,于1991年3月间,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共同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

罪犯宋福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74分,获6次表扬。

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557.49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1105.24元,月均消费177.23元,此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1000元。2023年1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回函;被执行人宋福闽已履行到位4994.05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福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宋福闽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宋林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5号

罪犯宋林辉,男,1986年8月2日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林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准许,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林辉,于2011年3月至2015年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了报复他人纠集被告人黄志荣等3人聚众斗殴,还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还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系恶势力团伙。

罪犯宋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63.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1月5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669506)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林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宋林辉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孙中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5号

罪犯孙中杰,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作出(2018)闽0783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孙中杰等七被告人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52495.3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终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3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孙中杰的刑事判决;二、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8)闽0783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附带民事共同赔偿部分;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752495.3元,由原审被告人孙中杰赔偿人民币90299.4元,上述人员对赔偿总额752495.3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中杰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间,其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进行传销活动,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

罪犯孙中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5月因违反现场管理规定,被扣2分。2022年9月因不按着装管理规定挽袖、卷裤等被扣1分。共违规2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34.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45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1639分。获1次表扬,3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70000元,个人赔偿90299.4元,互负连带赔偿752495.3元。2021年4月12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孙中杰罚金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均已执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中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孙中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檀东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8号

罪犯檀东龙,男,1990年10月8日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闽07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檀东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本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檀东龙,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系主犯。

罪犯檀东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73.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责令本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2020年7月30日向光泽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3055977);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222.34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2120.66元,月均消费180.081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檀东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檀东龙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汤金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5号

罪犯汤金,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汤金违法所得人民币2576383.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闽07刑更6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汤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6月24日(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汤金于2015年至2018年间,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76383.72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罪犯汤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5分。获表扬5次。罪犯间隔期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30分。

该犯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款2576383.72元,本次考核期内总消费3540.24元,月均147.51元,账户余额915.32元,本次申请监狱代交1000元。已交5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汤金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唐铖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3号

罪犯唐铖宇,男,1993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2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铖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唐铖宇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罪犯唐铖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4.5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十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2897.75元,截止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3847.55元,月均消费193.18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铖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唐铖宇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唐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6号

罪犯唐聪,男,1998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计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唐聪于2017年下半年以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二起,奸淫幼女,一人犯数罪。

罪犯唐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7月24日因在队列中动作不规范被扣考核分10分,曾于2021年7月29日因在集体教育时段扰乱教育秩序被扣考核分30分,曾于2022年3月6日不按规定要求点名,情节严重被扣考核分3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4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769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唐聪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承兵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2号

罪犯王承兵,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承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预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承兵于2019年11月中旬至2020年1月,伙同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平台,组织人员赌博,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王承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14日因点名时扰乱点名秩序,情节严重,扣6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6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10.4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承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王承兵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王光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7号

罪犯王光辉,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闽刑终30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王光辉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光辉于2015年1月30日晚至2月初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被告人帮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768.5克。

罪犯王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21日因不能按要求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0分;又于2021年11月12日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1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26.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2352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王光辉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王国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1号

罪犯王国强,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3月26日因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霞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闽09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9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以(2018)闽07刑更2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现刑期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国强,于2015年3月间,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0.4798克,贩卖海洛因数量为5.2889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王国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5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410分)。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82.6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已全部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王国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王礼贞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2号

罪犯王礼贞,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19)闽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礼贞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闽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礼贞于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28日间,其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地货物,仍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情节严重。

罪犯王礼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因非机械故障原因产品不合格扣10分,又于2022年2月因与他犯争吵扣6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16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835.5分。获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

该犯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礼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王礼贞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2号

罪犯王琪,别名:何琪,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40403198706191212。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闽04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7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8)闽04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闽04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1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现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琪于2017年2月至3月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进行贩卖或居间介绍贩卖,其中被告人王琪居间介绍他人贩卖毒品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克。

罪犯王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4月接受民警指令,行为动作不规范,情节严重,被扣9分,共违规1次,扣9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6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35.5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91.5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2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王琪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王世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0号

罪犯王世杰,男,1996年0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世杰于2019年12月23日,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欲强行轮流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罪犯王世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因个人用品摆放不规范,扣10分。2021年9月,因在生产现场随意走动(随意放风),扣1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81.9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王世杰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王永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8号

罪犯王永水,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永水于2014年4月9日,伙同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有前科。

罪犯王永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08.3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王永水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昌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7号

罪犯魏昌旺,曾用名:魏文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昌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魏昌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以(2018)闽07刑更10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闽07刑更7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7月30日。(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昌旺,于2013年6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魏昌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88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26.5分)。间隔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69分。获6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昌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魏昌旺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魏虹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3号

罪犯魏虹华,曾用名景珉、景洪,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延平区。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352101196510306116。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虹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魏虹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魏虹华于2013年8月至10月间,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爆炸物,系主犯。

罪犯魏虹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949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7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102分。获6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虹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魏虹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翁宇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0号

罪犯翁宇豪,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闽012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宇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闽01刑终8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翁宇豪,于2020年7月8日,伙同他人,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有前科。

罪犯翁宇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73.5分。获1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宇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翁宇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巫海强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5号

罪犯巫海强,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5号彭联大厦601室,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8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海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前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巫海强,于2020年3月,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共计人民币14.18万元,情节严重

罪犯巫海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9月因非机械故障等原因产品不合格及物耗超标被扣10分,共违规1次,共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60.3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巫海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巫海强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吴波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7号

罪犯吴波,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建瓯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欧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以(2017)闽07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3月27日以(2019)闽07刑更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4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25日。(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波于2002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罪犯吴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0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0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00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吴波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朝龙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9号

罪犯吴朝龙,男,1984年0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闽042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朝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以(2021)闽07刑更14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26年4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朝龙于2018年10月,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且数量较大,有前科。

被告人吴朝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03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15.2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32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21年5月25日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00元(票号::00177224),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朝龙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华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1号

罪犯吴华良,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华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华良违法所得75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华良于2019年2月3日至3月14日间,违法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系累犯。是毒品再犯。

罪犯吴华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9月因正课教育期间,行为举止不规范,扣2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825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华良违法所得7550元。2021年12月1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1755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004162327)。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华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华良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吴伟铭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3号

罪犯吴伟铭,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7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铭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闽07刑更3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伟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3月18日。(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伟铭,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其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法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伙同他人作案一起,共非法生产麻黄碱数量约100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又五次向三人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克,情节严重;又四次为多人提供场所吸食毒品。

罪犯吴伟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2月因未按要求收看教育节目(新闻联播时段讲话)扣1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8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84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8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伟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伟铭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文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7号

罪犯吴文明,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50122198712165218。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闽刑终2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中第六项:即被告人吴文明的定罪与量刑:第十六项:即对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01月05日起至2024年01月0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文明于2015年8月至案发,其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冻海产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吴文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80.5分。获表扬4次。

该犯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现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文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夏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9号

罪犯吴夏福(曾用名:吴开祥),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7)闽072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夏福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07刑终3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吴夏福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夏福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精通理财的事实,隐瞒其集资后用于赌博的真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又于2016年2月至1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

罪犯吴夏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19年6月因路遇民警时未按要求报告、避让,扣5分;又于2019年12月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扣20分;又于2020年4月因不按规定上交集中保管物品,扣20分;共违规3次,累计扣4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97.5分。获5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返还各被害人。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7187.7元,截止到2022年12月19日账上余额2434.19元,月均消费159.72元。本次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1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夏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夏福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艳彬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5号

罪犯吴艳彬,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781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艳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吴艳彬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20日作出(2021)闽078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1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艳彬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吴艳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艳彬2019年3月至9月,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帐户帮助转账结算,情节严重,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吴艳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446.2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2021年11月15日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895.88元(票号:00377174),2022年10月12日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7104.12元(票号:0000002277)。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艳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艳彬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吴殷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3号

罪犯吴殷敏,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殷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向各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告人对其参与期间本小组的诈骗数额承担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殷敏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参与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吴殷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77.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059.86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545.57元,月均消费184.53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殷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吴殷敏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吴章福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8号

罪犯吴章福,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章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章福于2020年1月至同年8月间,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多次猥亵儿童。其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罪犯吴章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6日因其他违反劳动态度的情形,情节严重(虚报产值),扣3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9.3分。获3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章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章福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吴长淼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8号

罪犯吴长淼,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长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吴长淼于2021年3月13日晚22时许,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又于2020年年底以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买卖卷烟制品,价值计人民币63455元,情节严重,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长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8月5日因违法设施设备管理,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劳动工具被扣考核分2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1378.2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0月25日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票号:00249800)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吴长淼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肖成兴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70号

罪犯肖成兴,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成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三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君兴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676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7刑更1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现刑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成兴在2016年至2018年7月间,其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由于个人目的,纠集多人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还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有前科。

罪犯肖成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7月因乱倒残汤剩饭,情节轻微,被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5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9分)。获3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70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3人共同民事赔偿136766元,个人部分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成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肖成兴 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肖梦聪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6号

罪犯肖梦聪,男,1994年12月0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梦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肖梦聪等3人共同继续退赔人民币884735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闽04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梦聪于2016年4月起,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在网络上通过借贷宝平台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973965.05元,数额巨大。

罪犯肖梦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月因对互监成员不熟悉扣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50.5分。获表扬6次。

该犯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到位20000元),与同案2人共同退赔884735元,本次考核期内超市消费5843.6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账上余额4366.03元,月均消费153.77元,监狱代缴3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梦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肖梦聪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谢桂椽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4号

罪犯谢桂椽,男,1995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熙岭乡墘头村101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闽018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桂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桂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桂椽,于2020年4月底,其结伙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100000元,情节严重,系主犯。

罪犯谢桂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955.9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633.93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4637.57元,月均消费191.25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8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桂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谢桂椽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薛有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6号

罪犯薛有宁,男,1975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有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月作出(2020)闽刑终27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中第四项即对上诉人薛有宁的定罪,第十六项即对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之判决,撤销第四项薛有宁量刑部分之判决,以上诉人薛有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有宁于2015年8月至案发,与他人采取伪报贸易方式的手段走私进口冻海产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薛有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37.9分,获4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有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薛有宁 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提请对罪犯亚森江·麦麦提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3号

罪犯亚森江·麦麦提,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维吾尔族,文盲,身份证号:653022198011141254,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闽07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2643.9元,与被告人艾克拜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总额人民币363219.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艾克拜尔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690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闽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以(2019)闽07刑更2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又于2021年9月27日以(2021)闽07刑更1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刑期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2015年12月25日,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量较大,系主犯。

罪犯亚森江·麦麦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37.1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20.4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39.7分。获4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643.9元,责令与被告人艾克拜尔共同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6904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3315.9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4642.9元,月均消费175.7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700元。已交42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亚森江·麦麦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亚森江·麦麦提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严汉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51号

罪犯严汉标,男,1983年0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汉标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05月01日起至2025年04月30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1日以(2018)闽07刑更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于2020年05月22日以(2020)闽07刑更2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5月22日。(刑期自2014年05月01日至2024年01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严汉标于2013年9月间,其非法买卖、运输重约300千克爆炸物及700多枚雷管,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罪犯严汉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96.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4.5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0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930.4分,获7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汉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严汉标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俊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4号

罪犯杨俊,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籍贯贵州省修文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35689.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俊,于2019年8月至今,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赌资总金额271636784.41元;获利35689.54元。

罪犯杨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05.7分。获2次表扬。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35689.54元,2021年7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11刑初264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中体现均已到位。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杨俊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杨林坡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4号

罪犯杨林坡,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林坡于2019年12月20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

罪犯杨林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3月24日因不按规定时间就餐被扣考核分5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480.5分,获3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杨林坡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小坚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5号

罪犯杨小坚,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古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小坚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闽07刑更17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0年11月26日以(2020)闽07刑更1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小坚,于2013年5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持有冰毒101.3294克。又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手榴弹一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

罪犯杨小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40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0分)。间隔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80分。获五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杨小坚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杨燕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0号

罪犯杨燕,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8666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0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闽07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9年8月20日以(2019)闽07刑更1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19年8月20日。(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燕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交叉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666元,数额特别巨大,有前科。

罪犯杨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够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5952.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46.6积分),间隔期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考核积分:5139.4分。获7次表扬,3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燕违法所得人民币12866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代缴人民币4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累计8381.54元,2022年12月帐上余额5092.71元,月均消费186.256元。已交:2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杨燕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姚传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40号

罪犯姚传林,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7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传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姚传林,于2013年期间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致使被拐卖妇女被迫从事卖淫活动。

罪犯姚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1992.5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6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传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姚传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必泽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77号

罪犯叶必泽,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725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必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必泽,于2016年2月,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有犯罪前科。

罪犯叶必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837.8分。获1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必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叶必泽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融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9号

罪犯叶融,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上被告人叶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0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叶融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融,于2017年11月18日,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系累犯。。

罪犯叶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745分,获6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叶融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叶树明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91号

罪犯叶树明,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闽09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274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叶树明,于1998年1月4日因琐事持砖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罪犯叶树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78.5分。考核期内共消费3991.15元,到2022年12月31日账上余额93.35元,月均消费142.54元,申请监狱转账800元。获4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叶树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叶树明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伊观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1号

罪犯伊观君,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闽07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观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伊观君等十一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0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闽07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一、维持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中第十二项即对上诉人伊观君的财产性判项部分,二、撤销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伊观君的刑事判决部分,三、上诉人伊观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伊观君于2011年2月,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罪犯伊观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40.5分,获2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15000元,十一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松溪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体现已缴纳,原判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伊观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伊观君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余神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56号

罪犯余神林,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6月1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神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2017)闽07刑更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闽07刑更5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21年4月14日以(2021)闽07刑更411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4月15日。(刑期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神林,于2014年7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预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当场持械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83724.3元,数额巨大。系累犯。

罪犯余神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3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70.5分)。间隔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41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神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余神林 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余章英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3号

罪犯余章英,男,1996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章英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闽011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中对余章英宣告的缓刑。二、以被告人余章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余章英,于2020年3月初至2021年1月,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罪犯余章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336.5分。获2次表扬。

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21年7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111刑初413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中体现已到位人民币四千元。2021年8月17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1执3868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上体现缴款一万元整,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章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余章英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俞建宁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5号

罪犯俞建宁,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建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9年3月6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俞建宁,于2019年3月7日凌晨,趁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主犯。

罪犯俞建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共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41分,获4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建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俞建宁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俞小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6号

罪犯俞小林,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闽04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小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7刑更13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刑期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俞小林于2017年间,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造成2人重伤二级,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罪犯俞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7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79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03分。获4次表扬。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小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俞小林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詹盛光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2号

罪犯詹盛光,男,1994年0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专科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078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盛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詹盛光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结伙参与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詹盛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5月10日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被扣考核分10分,共违规1次,累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128.5分,获次3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71194.76元发还被害人。2022年7月7日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0元(票号0000126437),本考核期内超市消费累计3594.13元,2022年12月账上余额1487.23元,月均消费163.36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盛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詹盛光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安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3号

罪犯张安生,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押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8)闽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安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1月11日,届满日期:2022年11月10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安生,于2017年3月至6月间,在福安市在福安市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029.47克。系主犯。 

罪犯张安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死刑缓刑期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罪犯考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84分。获1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4109.22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3485.48元,月均消费228.2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2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安生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公示无异议,建议对罪犯张安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提请对罪犯张陈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8号

罪犯张陈伟,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陈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陈伟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闽01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陈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张陈伟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张陈伟于2020年间,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在缓刑考验中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张陈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44.4分,获2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2022年6月15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票号:0003164270。2022年6月15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500元,票号:0003164271。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陈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张陈伟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成荣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23号

罪犯张成荣,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闽010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2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成荣于2016年6月至8月间,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然违反国家禁毒管理规定二次予以贩卖,数量达100.47克,系累犯,毒品再犯。

罪犯张成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4月2日因对互监组成员不熟悉被扣考核分5分;曾于2022年5月15日因违反现场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看电视被扣考核分2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7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886.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积分305分)。间隔期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2286.6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30000元。2020年4月1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30000元(票号04478060),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张成荣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华忠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2号

罪犯张华忠,男,1969年3 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31年1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华忠,2010年至2017年间,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致农用地严重破坏。数罪并罚。

罪犯张华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0年7月因值星员履职不到位,未造成后果,被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166.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已缴纳行政罚款人民币62100元折抵罚金人民币621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5963.29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3491.21元,月均消费192.36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华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张华忠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85号

罪犯张军,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闽070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军,于2020年8、9月间,其因感情纠纷,故意用手掐脖子,枕头捂面,电击大腿等行为,欲杀害被害人,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两次发生性关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为16079.99元,数额较大,数罪并罚。

罪犯张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63.7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4000元。2022年3月9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4000元(福建省财政票据(电子)NO;0004205532)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张军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立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63号

罪犯张立,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年一个月,不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19)闽01刑终8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现刑期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立自2010年至2017年间,其伙同他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秩序严重混乱,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有前科。

罪犯张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6.5分,获5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罚金14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038.35元,到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1044.55元,月均消费194.7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张立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张庆丰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31号

罪犯张庆丰,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50622198112181019。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4月16日。(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庆丰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违反国家的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

罪犯张庆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共违规2次,累计扣2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468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31.2积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83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2021年03月8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票号:01664498),本次考核期内共超市消费6983.09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5313.21元,月均消费183.76元。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3500元。已交:6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庆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报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张庆丰卷宗材料共1卷2册。

 提请对罪犯赵林勇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5号

罪犯赵林勇,又名:赵霖勇,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闽0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林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102刑初78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赵林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赵林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2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林勇于2018年5月12月间,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罪犯赵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627.3分,获6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455000元,判决书已体现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421.88元,截止2022年12月19日帐上余额1509.76元,月均消费188.87元。本次申请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赵林勇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赵士林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7号

罪犯赵士林,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闽07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士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1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士林,于2013年至2015年间,其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多名妇女,致使被拐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罪犯赵士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50.4分,获4次表扬。 

该犯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次申请监狱代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士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赵士林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郑景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02号

罪犯郑景,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8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五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8)闽07刑更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21年2月23日以(2021)闽07刑更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2月24日。(现刑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景,于2014年11月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罪犯郑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73.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34.5分)。获6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618.5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五十二万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2686.3元,到2022年12月26日帐上余额3285.64元,月均消费99.49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已交:145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郑景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郑乃及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47号

罪犯郑乃及,男,1995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闽0703刑初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乃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5345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闽07刑更1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9月28日。(现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乃及于2018年5月5日,因朋友被他人殴打,未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

罪犯郑乃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30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57.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530分。获3次表扬。

该犯被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53457.8元,2022年11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闽0703执恢587号结案通知书证明罪犯郑乃及已全部履行完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本案予以结案。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乃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 郑乃及 卷宗材料共 1 卷2 册。

 提请对罪犯钟光佃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85号

罪犯钟光佃,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市,畲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

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闽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光佃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8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19)闽刑终2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钟光佃的定罪量刑以及没收或处理扣押在案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2020年11月2日,届满日期:2022年11月11日)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光佃,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制造甲基苯丙胺52015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84.24克。有前科。

罪犯钟光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6月因个人用品(被子)摆放不规范被扣10分,又于2022年10月因未按规定要求收看、收听教育节目被扣2分。共违规2次,共扣12分。经教育后能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358.5分。获3次表扬。

该犯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800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6255.68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1740.81元,月均消费250.22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光佃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钟光佃卷宗材料共 1 卷 2 册。

 提请对罪犯周铭钟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7号

罪犯周铭钟,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闽0426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铭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铭钟于2019年7月以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罪犯周铭钟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953.5分,获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5000元,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铭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周铭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提请对罪犯周强刚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210号

罪犯周强刚,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强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1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9年6月14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以(2021)闽07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月22日(刑期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4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强刚于2017年6月15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系累犯。

罪犯周强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11月2日因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未及时更好包夹牌)扣10分;2021年11月3日因“互监组成员”发现违规劝止不力扣30分,共违规2次,累计扣4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743.6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61.5积分,间隔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086.4分。获4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冉人民币5000元(减刑裁定有体现),本次申请监狱代缴人民币5000元,已履清。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强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周强刚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朱格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1号

罪犯朱格,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62202198802047614,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闽0723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7刑终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闽07刑更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10月26日以(2021)闽07刑更1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10月27日。(现刑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格,于2017年9月2日晚,违反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94克,数量较大。

罪犯朱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217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8分)获2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472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判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朱格卷宗材料共1 卷2册。

 提请对罪犯朱汝学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62号

罪犯朱汝学,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邵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汝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朱汝学等九人赔偿被害人3人经济损失620655.25元,并负连带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原审被告人朱汝学的刑事处罚。改判原审被告人朱汝学与同案4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0655.25元(已扣除刘松松、曾斌、侯洪印、刘青松已赔偿的260000元),上述五原审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8日)。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闽07刑更1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又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闽07刑更1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又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闽07刑更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0年6月29日。(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汝学于2011年4月至2018年8月间,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在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在开展传销活动中,非法剥夺被害人王文洲的人身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系累犯。

罪犯朱汝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2年2月因其他违反监管改造行为(攀爬晾衣窗台)扣1分,共违规1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415.5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274积分,间隔期自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36分。获6次表扬。1次物质奖励。

该犯被判处罚金2万元、民事赔偿72131.05元。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9585.78元,到2022年12月31日帐上余额11204.98元,月均消费273.87元。考核期内通过监狱转帐代扣人民币10000元。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汝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朱汝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对罪犯朱祥军减刑建议书

闽武狱减字(2023)第196号

罪犯朱祥军,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第十一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闽072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祥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祥军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闽07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以(2019)闽07刑更9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闽07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书送达回证时间2021年7月13日。(现刑期自2016年9月24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

原判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祥军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其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有偿向多人转让甲基苯丙胺数量达20克,其还在住宅内一次容留多人吸毒,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系主犯。

罪犯朱祥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曾于2021年8月因于罪犯林维熹争吵扣10分,共违规1次,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安心改造,规范行为,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544分(不含上次表扬结转115分),获4次表扬,间隔期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1794分。

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4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4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祥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你院审核裁定。

此致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2023年3月29日

附:罪犯朱祥军卷宗材料共    卷     册。



罪犯丁杨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丁滔滔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丁辉耀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严汉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亚森江•麦麦提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任少英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伊观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尚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何绍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余神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余章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俞小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俞建宁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冉方杰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冯忠辉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帅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刘铭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卢云浪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卢锦周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必泽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树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叶融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伟铭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华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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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文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朝龙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吴殷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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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章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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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长淼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强刚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周铭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呼延林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唐聪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唐铖宇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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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廖记玲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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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兴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再军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军海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华锋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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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吓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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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孝鹏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学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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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开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憶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成钦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浩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陈登炜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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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耀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雷德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韩发平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饶家勇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昌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魏虹华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光棠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则鑫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善强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子健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安土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建斌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罪犯黄文峰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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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龚棋良提请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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