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第3批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20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林龙,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0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林龙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获得2674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已履行。

该犯系涉恶罪犯,因此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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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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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沈杰,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被原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湖浔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28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3日送押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2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杭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2015年5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杭刑执字4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1刑更第12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6年8月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涉黑组织者,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47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组织者,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沈杰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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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王子千,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温岭市。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子千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附带民事赔偿52304.61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台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30日送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又于2018年12月18日调入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2月22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衢刑执字第86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4年6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衢刑执字第42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6年3月29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浙08刑更12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3月27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8刑更10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系涉黑组织者。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5083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万元,民事赔偿52304.61元;已履行罚金40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2.14元。

该犯系涉黑组织者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子千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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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易景曲,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鼎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景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46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2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2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7年11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8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个月。2019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91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8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094.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3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0046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易景曲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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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阿西五粮,男,彝族,1988年2月6日出生,原住四川省越西县。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西五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4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10月1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167.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及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阿西五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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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林斌斌,男, 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斌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9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8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因漏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从宁德监狱解回再审。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浙0329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斌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9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88.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2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100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斌斌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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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王怀城,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怀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730元。刑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4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月1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获得1483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3次,累计扣4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730元。已履行罚金2万元,其中本次未履行。该犯月均消费218.77元。我监于2022年2月17日发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怀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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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李振章,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0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振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责令退赔200万元、共同退赔160.4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振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责令退赔200万元、共同退赔137.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4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27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20万元,退赔337.1万元;已履行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35.41元。我监于2021年12月6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6日收到回函:福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收到罚没款项。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振章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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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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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张松周,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阳春市。曾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松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93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松周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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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张伟伟,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按照其所涉犯罪金额与相关责任人共同退赔,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闽07刑终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123.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退赔10244845元;已履行罚金45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45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75.11元。我监于2022年1月21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伟伟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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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吕能耀,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儋州市。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能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对退赔被害人559732.5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闽09刑终1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9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6年3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970.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90000元,对退赔被害人559732.5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罚金6000元,其中本次履行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88.32元。我监于2021年12月6日发函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4日收到回函:暂未发现吕能耀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吕能耀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俞小强,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俞小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8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7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0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5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0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4月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通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4758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俞小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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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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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6号

罪犯龚兴文,男,1977年8月5日出生,苗族,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6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龚兴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2月2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8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68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2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62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2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2.19元。我监于2021年10月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6日收到回函:未收到罪犯龚兴文及假释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龚兴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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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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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胡国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2011年8月18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国勇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02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国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刑终4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管理级罪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905.5分,表扬6次。共扣次2次分,累计扣20分,具体为:2020年6月25日因监控倒查6月15日集体教育时坐姿不端正(未对齐),扣10分;2021年10月19日因开号宣誓时挠痒,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我监于2021年12月16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于2022年1月5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回函关于被执行人胡国勇罚金执行案件,案件号(2019)闽0102执3423号,执行依据为(2018)闽0102刑初494号刑事判决。经核查,该刑事判决确定对胡国勇并处罚金50万元,胡国勇的家属于2021年9月28日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先已入国库,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9234.5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9.8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168.39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且月消费超300元,系涉恶累犯,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五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国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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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徐根源,男,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县。曾因非法制造枪支,于2017年2月1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19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根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系涉恶。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152分,表扬5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涉恶罪犯,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根源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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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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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林衎,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2016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1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6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81刑初8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闽01刑终1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1月14日被湖北黄冈市公安局解回侦查。2019年5月9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125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以(2019)鄂11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23日押回宁德监狱,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系涉恶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971分,表扬4次。共扣2次分,累计扣20分:2020年6月7日因通报该犯5月2日指甲太长,扣10分;2020年11月6日因琐事对他犯(金孟前)说粗话、脏话,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该犯系涉恶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一个月二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衎予以减刑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文亚东,男, 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三台县。曾因打架滋事于2010年3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6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文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个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31632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70849元。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76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7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1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4901.5分,表扬9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个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31632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70849元;已履行罚金1.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424.95元,月均消费274.3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767.56元。我监于2022年2月10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文亚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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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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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杨依勇,男, 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依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161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23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2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4141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1612元;已履行追缴人民币3200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2751.90元,月均消费289.7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587.92元。我监于2022年2月10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依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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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尤元春,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闽0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尤元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9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6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937.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尤元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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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林铭贵,男,199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以(2019)闽0104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466.5分,表扬1次。共扣次6次分,累计扣290分:2020年4月27日因生活琐事与服刑人员林小安发生争吵,扣20分;2020年8月9日因生活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不听劝止,扣20分;2020年8月25日因出借个人狱内消费账户供他人使用,扣100分;2020年9月25日因生活琐事与他犯(陈国娃)发生争吵,并伴有推搡行为,扣40分;2021年1月26日因集体教育时做小动作(监控倒查于1月12日晚讲评时玩手指),扣10分;2021年2月20日因殴打他犯(石应高),扣100分。

该犯考核期间内多次违规,宁德市检察院建议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铭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王长刚,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2020年1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2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长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013.4分,表扬3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还有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993.36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78.54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113.26元。我监于2022年3月15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未达5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长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吕明艺,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明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538.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万元。已履行罚金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还有罚罚金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万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3.13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吕明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高小亮,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小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闽09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月29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02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高小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陈振华,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蕉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振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其中维持对被告人陈振华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7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8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3月1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4886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具体为:2020年1月9日因劝架过程中偏袒一方,扣8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已履行罚金1.5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还有罚金9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4.33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振华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余光全,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8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光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同案共同追缴退赔932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6年9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2021年6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357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假释。现刑期至2023年3月1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4678.9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00元,与同案共同追缴退赔93200元;已履行罚金10000元,退赔93500元,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考核期间内多次违规,宁德市检察院建议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光全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李富荣,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穿青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系从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富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760.44元,并对赔偿总额25633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号3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3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2月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0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760.44元,并对赔偿总额256337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赔偿款30760.44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富荣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马辉辉,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3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6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9年5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41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81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万元;已履行罚金3万元,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还有追缴违法所得46.5万元未履行。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4.04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因此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马辉辉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余贤文,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系主犯。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6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贤文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闽01刑终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92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5万元;其中本次向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还有罚金3.8万元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5万元未履行。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41.39元。我监于2022年3月11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宁德市检察院建议继续扣幅十五天,提请减刑幅度共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贤文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刘涛,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温乐刑初字第14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00元,罚金8000元,退赔赃款44827元,与同案共同退赔赃款共计3067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浙温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8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2日交付浙江省第五监狱执行刑罚,于2018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金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18年12月1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7刑更419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7年1月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4217.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7000元,罚金8000元,退赔赃款44827元,共同退赔赃款306700元;已履行罚金8000元及没收财产1800元,退赔4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退赔3000元。月均消费309.74元。我监于2022年1月17日发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2月21日收到回函:被执行人刘涛没有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银行机构没有存款,网络资金没有开户信息,现被执行人刘涛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组织者,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且月均消费超300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涛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陈鹏,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闽0125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87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5000元;本次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月均消费230.33元。我监于2022年1月17日发函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1月27日收到回函: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陈鹏缴纳罚金1000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涉黑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陈常彬,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常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8)闽09刑终5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672.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8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鼎市人民法院履行2500元。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常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何祖海,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福建乾坤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祖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共同退赔25.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6.9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0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何祖海的判决部分。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32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3012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8万元,共同退赔25.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6.9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662705.17元。我监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该犯财产履行执行完毕的告知书。

该犯系涉恶势力团伙主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祖海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徐根硕,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根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27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该犯系涉恶罪犯、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根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焦正林,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捕前系务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1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焦正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闽01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1399.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焦正林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游善东,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善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179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闽01刑终1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9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2799.4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4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2019年5月29日因故意持械殴打他犯,受到警告处罚一次,扣减考核分3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17900元;已履行罚金3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万元。月均消费229.10元。我监于2022年2月18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游善东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卢维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捕前系百世快运泉州分拨中心操作主管。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维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2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1年1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闽09刑更2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5月7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163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80万元;已履行罚金1.5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月均消费294.77元。我监于2022年2月18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原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卢维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兰星,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畲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闽09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责令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0153.84元。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闽09刑终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兰星的刑事判决,共同退赔经济损失金额为360189.04元。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0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87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11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358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0189.04元;已履行共同退赔6000元,同案犯履行共同退赔29000元。其中本次履行共同退赔3000元,同案犯履行共同退赔24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9.64元。我监于2022年2月18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并于2022年2月24日收到柘荣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兰星财产性执行情况的说明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兰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王灼晖,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捕前系无业。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柘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灼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90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4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2018年1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3年3月2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3315.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905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本次未履行。月均消费296.31元。我监于2022年2月18日发函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抢劫判十年以上的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灼晖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李玉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系无业。曾于2010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8年4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10月2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270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财产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700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玉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吴世太,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2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世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8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04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6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监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闽09刑更2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世太减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0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获得2879.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世太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陈康,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0760.4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至2022年12月20日。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41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0760.44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2000元,本次未履行。月均消费400.64元。我监于2022年1月17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2月8日收到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400.64元,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康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叶生明,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闽07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生明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同案共同追缴犯罪所得1396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337.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与同案共同追缴犯罪所得139600元已履行完毕并结案;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105.85元。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703执1411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叶生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经强制执行,已确认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0)闽0703执1412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叶生明罚金一案,经强制执行,已确认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生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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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徐友文,男, 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友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1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友文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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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刘炎祥,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闽021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炎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264.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炎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欧阳日瑞,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闽0982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阳日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7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闽09刑终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9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6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70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0次,累计扣166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7万元;本次被执行罚金61.74元、退赔被害人409923.65元。月均消费170.08元。我监于2022年2月22日发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2月28日收到回函:执行到位金额409985.39元,其中409923.65元退赔被害人,61.74元上缴国库;经执行局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罚金249938.26元未缴纳,退赔660076.35元未履行。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欧阳日瑞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黄祥磷,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曾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祥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共同退赃退赔5890元。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13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4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4316.1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及责令共同退赃退赔589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且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祥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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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叶海龙,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7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969.7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海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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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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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黄孝彬,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盗窃罪被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1998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孝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25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914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250元,已履行罚金8000元;其中本次向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8000元。月均消费242.2元。我监于2022年3月14日发函福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孝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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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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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黄远强,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洛江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164896元;责令共同退赔经济损失6472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4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2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90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4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2月1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346.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退赔经济损失164896元,共同退赔经济损失64729元;已履行罚金1.3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月均消费293.58元。我监于2022年2月18日发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远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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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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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李振志,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振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73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已履行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月均消费270.14元。我监于2022年2月18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振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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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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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王宝旺,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宝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341分,表扬3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宝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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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叶宏清,男,199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闽09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宏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553分,表扬2次。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宏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刘兴华,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兴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1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89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3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0月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716分,表扬5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兴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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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林良凎,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2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良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617分,表扬2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5万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5万元;本次履行罚金3.5万元。月均消费267.47元。我监于2022年3月14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良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杨苍庆,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闽01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苍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987.5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550号刑事判决,维持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追缴被告人杨苍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987.50元,上缴国库;撤销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以上诉人杨苍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7月2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19年8月起至2022年2月,获得2679.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扣56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80987.50元。已共履行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0万元,月均消费237.66元。我监于2022年1月17日发函原审法院,至今未收到回函。

该犯因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苍庆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陈奋飞,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奋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20年1月起至2022年2月,获得2626.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奋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黄伟浩,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2016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1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伟浩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8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对黄伟浩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获得262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该犯因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伟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黄文秀,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09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文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37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刑更15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文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从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2月,获得3495.8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赃款人民币3700元;已共履行人民币1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月均消费298.66元。我监于2021年12月30日发函原审法院,至今未收到回函。

该犯因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文秀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范智浩,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智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19年9月起至2022年2月,获得2922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扣5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

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范智浩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陈祥清,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霞浦县。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祥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更52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祥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闽09刑更90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陈祥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2月,获得3812.1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抢劫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祥清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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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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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坤,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8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考核期2019年11月起至2022年2月,获得3624.7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十年以上,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坤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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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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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张兆龙,男, 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兆龙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38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2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09月2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51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3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38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0.63元。我监于2022年3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兆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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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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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任前红,男, 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习水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前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0645元,个人退赔3757元。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7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9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200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8年7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8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7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0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10645元、个人退赔3757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任前红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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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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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李定洪,男, 1990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定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02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9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1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81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2020年1月1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02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282.8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共履行了3000元罚金,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56.04元。我监于2022年3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扣幅三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定洪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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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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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陈春辉,男, 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春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04月0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4月2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十个月;2016年9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120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八个月;2018年7月27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58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七个月;2020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59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扣押赃款人民币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春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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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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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杨昌明,男, 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榕江县。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6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3679元,并对赔偿总额245598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29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46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8月31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7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15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03月2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02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47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5464.5元上缴国库,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3679元,并对赔偿总额245598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共履行罚金人民币6100元,其中本次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01.77元。我监于2022年3月20日发函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昌明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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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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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冯为见,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州市马尾区。曾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6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11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为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与同案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1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3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726.1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五万元,责令与同案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7100元。已共履行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94.82元。我监于2022年3月7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抢劫被判十年以上罪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冯为见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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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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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何非凡,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非凡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45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784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45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何非凡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赵学煌,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松溪县。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7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获得283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恶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赵学煌予以减刑五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范文旋,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文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与同案犯共同赔偿人民币36281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范文旋的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涉黑组织一般成员、积极参与者。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359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附带民事与同案犯共同赔偿人民币36281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范文旋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4号

罪犯邓官茂,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官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604237元,其中被告人邓官茂赔偿人民币120847元(已履行赔偿56000元),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6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79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4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8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3019.3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原判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604237元,已缴纳人民币203000元,其中个人本次缴纳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7413.32元,月均消费292.5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15154.67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5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二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邓官茂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5号

罪犯黄庆忠,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0年8月20日被假释,于2012年8月1日假释期满。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庆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将犯罪所得款人民币691523.92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178.3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责令返还犯罪所得款人民币691523.92元,已履行赔偿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人民币2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132.8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9.71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829.56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庆忠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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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6号

罪犯江晓东,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屏南县。曾因吸毒于2012年8月4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2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300元;因吸毒于2013年2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5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与2019年9月2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闽09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1803.5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江晓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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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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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7号

罪犯翁晓军,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晓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6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6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7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8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3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9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960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晓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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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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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8号

罪犯卓廷静,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鼎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201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廷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7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26年4月3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661.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0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6457.86元,退出违法所得1660元,其中本次已履行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内消费人民币5399.47元,月均消费215.9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699.93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函复如下:已履行罚金15457.86元和违法所得1660元。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卓廷静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69号

罪犯陈本源,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本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共2666195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0月1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九个月;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66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各930000元、1736195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54.19元,月均消费298.1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9253.01元。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陈本源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本源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0号

罪犯胡传安,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建始县。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传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并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湛麻法刑再字第1号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8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69-1号刑事裁定,准许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6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84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918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5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603.82元,月均消费264.15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878.11元。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函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胡传安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传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1号

罪犯胡国峰,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3000元退还被害人。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获得2798.3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3000元退还被害人,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284.6元(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98.8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68.1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923.94元。于2022年1月18发函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胡国峰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2月15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3284.6元。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国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邵长青,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长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18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65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9年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不予减刑;2019年4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35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获得4657.5分,表扬8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18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退赔人民币5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807.33元,月均消费295.50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325.51元。于2022年1月18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邵长青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邵长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万温生,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儋州市。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闽09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温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对同案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59732.5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闽09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4月2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4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获得3022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0元,对同案犯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59732.50元负连带责任。已共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560.04元,月均消费290.7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778.04元。于2021年8月27日发函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万温生财产性判项,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回函,函复如下:未发现万温生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万温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4号

罪犯翁明华,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明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闽01刑终6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9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得1411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明华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5号

罪犯吴以涛,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8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以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195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以涛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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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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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6号

罪犯谢明锋,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霞浦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闽0924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9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闽09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4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获得4254.5分,表扬7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4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589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0186.47元,月均消费293.1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107.22元。于2022年1月18日发函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谢明锋财产性判项,于2022年2月11日收到回函。

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谢明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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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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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7号

罪犯朱文礼,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闽021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礼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057.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朱文礼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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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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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8号

    罪犯吴伟龙,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经商。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伟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与同案退出共同诈骗款项人民币7562758.5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闽09刑终8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吴伟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63241.325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241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63241.325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15566.51元,其中本次向福安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727.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16.7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6192.23元。我监于2021年12月9日发函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吴伟龙财产性判项,2021年12月 15日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月均消费超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伟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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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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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79号

罪犯程道圣,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闽侯县,无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道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程道圣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1.89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4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5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109.8 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同案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1.89万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630.3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32.5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84.9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程道圣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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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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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0号

罪犯曾成辉,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柘荣县,个体户。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曾成辉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罪犯曾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1905.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成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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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1号

罪犯郑世美,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个体户。2004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4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闽012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世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0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0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获得2919.5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7次,累计扣13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314.93元,月均消费294.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5182.32元。我监于2021年11月14日发函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郑世美财产性判项,暂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世美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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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2号

    罪犯张赟聪,男,199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无业。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闽02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赟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01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1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赟聪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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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3号

罪犯王为锦,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务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6日作出(2020)闽0125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为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与同案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3337.03元(其中被告人王为锦已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相应抵扣),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9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主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318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3337.03元;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3423.19元,月均消费263.3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4502.08元。我监于2021年12月9日发函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协助核查罪犯王为锦财产性判项,2021年12月17日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7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为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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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4号

罪犯郑诚来,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无业。曾因赌博被福清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诚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170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郑诚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闽01刑终7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0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获得1633.5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诚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5号

    罪犯林春,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农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9刑终59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32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51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244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6号

罪犯李有旺,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农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有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与其同案犯罪所得款人民币139600元及与同案共同盗挖的建盏,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41.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5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万及继续追缴共同犯罪所得13.96万元已履行完毕。月均消费261.76元。

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有旺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7号

    罪犯魏文雄,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3月27日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吸毒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25日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文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3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30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4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61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3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现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累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278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魏文雄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8号

罪犯吴学宇,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0781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281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7刑终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吴学宇的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34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347分,表扬5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281元均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涉黑积极参与者,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学宇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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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段志龙,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系涉恶罪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志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010分,表扬5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段志龙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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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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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0号

罪犯翁才栋,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系涉恶罪犯、主犯。曾因吸毒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29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被福清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3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才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与其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3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翁才栋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翁才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其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908.5分,表扬4次。无违规。

该犯系涉恶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翁才栋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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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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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1号

罪犯曾伟,,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闽0783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伟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109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

该犯系累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伟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2号

罪犯郭忠勇,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8)闽0103刑初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忠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供犯罪使用的70万元及违法所得3.68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2月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862分,表扬4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供犯罪使用的70万元及违法所得3.68万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郭忠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3号

罪犯胡亦锋,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系自首。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9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亦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2月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30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该犯系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胡亦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4号

罪犯江清福,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6年4月6日从福清监狱被押解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0902刑初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清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其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09550.69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09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9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1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5月1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00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7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09550.69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000元。月均消费220.01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发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回函: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未执行到位。

该犯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江清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5号

罪犯林成华,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其与同案违法所得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312分,表扬3次。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9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继续追缴其与同案违法所得19万元;本次履行47992.64元,其中2020年10月13日履行42992.64元、2021年11月3日履行5000元。月均消费256.39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发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2022年2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回函:已执行到位金额42992.64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成华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6号

罪犯王龙,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福州亚舟线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8万元;以被告人王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193.6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被告单位福州亚舟线缆有限公司罚金8万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月均消费288.7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龙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7号

罪犯叶文锦,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系主犯、坦白、有谅解。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文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6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7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4年12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577.5分,表扬5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文锦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8号

罪犯游义强,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曾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被福建省屏南县公安局于2011年4月7日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被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游义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闽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8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8月2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946.5分,表扬4次。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95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游义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399号

罪犯余明强,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8年5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从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并对赔偿总额2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明强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46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27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0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5年10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504.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扣90分,其中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万元,并对赔偿总额23.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2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2500元。月均消费175.85元。我监于2021年10月8日发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累犯、抢劫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且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一个月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余明强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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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陈克辉,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克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1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34.5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万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克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王玉龙,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闽010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9月23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闽09刑更5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2年10月5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400.2分,表扬3次。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玉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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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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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符裕,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闽09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2月12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以(2020)闽09刑更9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981.8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符裕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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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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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黄舒培,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舒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370257元。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24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137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370257元。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月均消费288.23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不足30%,扣幅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黄舒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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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叶建峰,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建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9852.4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作出(2016)闽刑终2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建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30年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12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6月1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叶建峰在服刑期间,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间隔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17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建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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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魏建平,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介绍卖淫罪、赌博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建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7月2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罪犯魏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起始期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1917.5分,3个表扬。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1万元均已履行。本次履行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魏建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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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曾义建,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闽0783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义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闽07刑终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罪犯曾义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本轮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2866.8分,4个表扬。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已履行罚金2.1万元,本次履行罚金2.1万元。月均消费177.55元。我监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一审法院发函,至今未收到回函。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义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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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王松,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捕前系中共长乐市委原副书记、长乐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正处级)。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62万元、美元52.88万元及黄金13500克、裸钻2颗用于抵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2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12月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执198号结案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松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837.4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62万元、美元52.88万元及黄金13500克、裸钻2颗用于抵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完毕。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松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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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吴孝茂,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孝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67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闽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6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849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6700元;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月均消费266.8元。我监于2022年2月21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孝茂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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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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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张贞美,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捕前系湖北展宏锌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因犯偷越国境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闽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贞美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914.9分,表扬4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0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贞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李定斌,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定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2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1月2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9刑更78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2月24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1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月26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640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万元,已履行罚金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3000元。月均消费140.08元。我监于2021年10月20日发函福建省福清市市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十五天。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定斌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王执强,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执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退还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72号刑事判决:维持王执强判决部分,并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退还被害人损失277888元。刑期自2015年12月9 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7月11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0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77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2月8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854.6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责令共同退还被害人损失277888元均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王执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周元文,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闽0703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元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96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8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2852分,表扬4次。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396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罚金1万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次履行到位135493.05元。月均消费268.97元。我监于2022年1月10日发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已收到回函。

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为此,建议对罪犯周元文予以减刑六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卓海,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7)闽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844分,表扬6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0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罚金8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罚金8000元。月均消费297.3元。我监于2022年1月10日发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刑履行情况,尚未收到回函。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

为此,建议对罪犯卓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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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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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徐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13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约18488元。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1月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4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9刑更28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闽09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9年7月4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获得考核分2294分,表扬5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18488元;已履行罚金5万元,返还被害人18818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违法所得18818元返还被害人,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十五天。

为此,建议对罪犯徐磊予以减刑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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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郭爱华,男,汉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闽0181刑初16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爱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5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1刑终5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6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3667.5分,表扬6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6次,累计扣125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1次,具体为2018年10月10日因私自藏匿违反规定物品(橡皮筋30根),扣5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50元已履行完毕。检察院建议在监狱拟提请的幅度内扣幅十五天呈报。

建议对罪犯郭爱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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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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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薛炎华,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81刑初15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炎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652.5分,表扬2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800元;已履行罚金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2000元。月均消费129.75元。

建议对罪犯薛炎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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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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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夏家灼,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捕前系个体经营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闽09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家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7年4月24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闽09刑更62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9年10月14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医院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979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建议对罪犯夏家灼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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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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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郑成林,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9刑终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得606.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成林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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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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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尧燕涛,男,汉族,1995年6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尧燕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闽01刑终2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获得80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无重大违规。

无原判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尧燕涛予以减刑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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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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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陈利发,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闽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利发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051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利发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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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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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1号

罪犯欧振盛,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振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86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欧振盛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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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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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2号

罪犯刘炷,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91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情况。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刘炷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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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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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3号

罪犯陈利访,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2020年12月22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1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利访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以(2021)闽01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管理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699.5分,表扬1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230000元,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23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利访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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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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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4号

罪犯向弘杉,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捕前系无业。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向弘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得考核分1176.9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及继续追缴赃款5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向弘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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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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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5号

罪犯李国耀,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国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903元。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4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854.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903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罚金1万元、退出违法所得903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李国耀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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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严福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闽0181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严福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闽01刑终1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204.5分,表扬2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1.5万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严福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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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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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陈克枫,男,200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闽092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克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闽0923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闽0923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克枫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克枫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590.5分。

为此,建议对罪犯陈克枫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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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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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林建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2011年6月11日,因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9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建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979.5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8万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罚金4.8万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林建强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伍国荣,男,199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闽0104刑初3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伍国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659.5分,表扬1次。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伍国荣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宋金松,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金松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078分,表扬0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宋金松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向弘扬,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向弘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1183.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0次。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元。

为此,建议对罪犯向弘扬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郑欲仁,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103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欲仁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月共获考核分1017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违规1次,扣2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郑欲仁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张清,男,200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闽0104刑初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获得1072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无财产性判项。

为此,建议对罪犯张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曾泉,男,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闽01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出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获得1210分,表扬2次。考核期内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曾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元清钦,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务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闽011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元清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元清钦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闽01刑终5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6月15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五监区十五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系从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632.5分,表扬1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元清钦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福建省宁德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闽宁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叶剑飞,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闽09刑终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1年7月19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押宁德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共获考核分619.5分,表扬1次。无违规。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6000元已履行完毕。

为此,建议对罪犯叶剑飞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监狱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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