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北斗山监狱2023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9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辛来明,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余庆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8刑初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辛来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刑期起止:2020年7月29日起2023年7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已履行,退赔2154.2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辛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辛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来明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辛来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苟华良,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01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认定苟华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9年10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607716.22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苟华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苟华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华良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苟华良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程绪平,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文盲,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23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82刑初3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程绪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程绪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2075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3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2075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程绪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程绪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绪平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程绪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芳贵,男,1995年6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思南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0月2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姚芳贵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100元,附带民事诉讼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454.77元。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11月24日至2030年11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7100元未履行,民事连带赔偿40454.77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姚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芳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芳贵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姚芳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彪,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岳池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7年1月2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9月20日减刑为十九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7日因减刑提前释放。2013年1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2年10月3日至2025年10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34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2月24日。

八、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张彪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彪提请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张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严同贵,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8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同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刑期起止:2020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严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严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同贵提减刑请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严同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颜波,男,1994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颜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7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颜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波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颜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祖评,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7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祖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3276元。2018年11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1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3276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何祖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祖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祖评提请提请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何祖评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郭太香,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穿青人,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太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12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9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23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9日。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1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郭太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郭太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太香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郭太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德学,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清镇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180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2019年6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4月18日至2023年10月3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8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追缴赃款18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黄德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学减刑提请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黄德学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樊均超,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简阳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樊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2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已履行,赃款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3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7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3日。

八、刑期至:2023年7月1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樊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樊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均超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樊均超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

三、刑期起止:2020年8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3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共1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陈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母本贵,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于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0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1刑初5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母本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12日至2024年2月1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3年10月1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母本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母本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母本贵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母本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穆昌孝,男,1995年9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7月9日,该犯因吸食毒品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3刑初573号刑事判决,认定穆昌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11日至2027年5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6年10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穆昌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昌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昌孝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穆昌孝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洪,男,2000年1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彝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4月17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刑初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总和刑期四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8月6日至2023年8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飞宏,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清镇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飞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37575.3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刑期起止:2019年4月4日至2023年10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赃款37575.33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刘飞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飞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宏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刘飞宏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崔德军,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98号刑释判决,认定崔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查获的香烟8条零6包、金银首饰1278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3元发还给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9年6月26日至2030年6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崔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崔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德军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崔德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清强,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桐梓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6月26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清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232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0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232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姚清强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清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清强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姚清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长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江口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6年被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长成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成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长成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方军,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修文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8年4月16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5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方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2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3年11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1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

八、刑期至:2024年4月2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胡方军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方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方军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胡方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卢鹏,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20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4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认定卢鹏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刑终2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7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卢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卢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鹏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卢鹏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凌涛,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凌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4年9月1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刘凌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凌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凌涛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刘凌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江勇,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江口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9月19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26日被判拘役五个月,2018年3月27日被判拘役六个月。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江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罗江勇退赔被害人34394.47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7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未履行,责令退赔34394.47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罗江勇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江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江勇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罗江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冯宇,男,1999年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兴仁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月23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8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冯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宇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冯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舒坤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玉屏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4月13日,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67刑事判决,认定舒坤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舒坤建退赔5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3月5日至2023年9月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51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舒坤建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舒坤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坤建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舒坤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华东,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9月18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文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刑期起止:2012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

八、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文华东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文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华东提请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文华东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明祥,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刑期起止:2015年2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7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17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

八、刑期至:2023年10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祥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明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鑫,男,1998年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大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余庆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4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3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7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张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鑫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张鑫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2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赖飞,男,2002年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正安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赖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飞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赖飞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治才,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施秉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0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治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6年7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吴治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治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治才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吴治才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宗祥,男,1972年4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桐梓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29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桐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80726元。

三、刑期起止:2014年6月25日至2027年6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5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380726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6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2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

八、刑期至:2026年6月2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宗祥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宗祥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宗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叶新春,男,2000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印江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3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新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8月2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叶新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叶新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新春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叶新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瑞文,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镇远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瑞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5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瑞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六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三、刑期起止:2018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姚瑞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瑞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瑞文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姚瑞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胡国茂,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国茂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刑期起止:2020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3月1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胡国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茂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胡国茂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老大,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纳雍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52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老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二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6年3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2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老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老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老大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老大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秀猛,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榕江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月20日,贵州省凯里市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刑期起止:2019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秀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 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猛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秀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喻本忠,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8月14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7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喻本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喻本忠、孙孟等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575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12月6日至2028年12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2575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喻本忠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喻本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本忠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喻本忠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方强,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2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方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刑期起止:2020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9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方强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方强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台文,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从江县,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从江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月9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台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总和刑期七年零一个月,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被告人吴朝峰、张台文敲诈勒索犯罪尚未退还的5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4月12日至2025年10月1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追缴50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张台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台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台文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张台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赵祥志,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8月3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祥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9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赵祥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赵祥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祥志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赵祥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崇贵,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崇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刑期起止:2013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2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1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8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7日。

八、刑期至:2024年1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崇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崇贵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崇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波,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习水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5月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5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5年9月3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日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得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周金祥,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金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5月3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周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周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祥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周金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政奎,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三穗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6月8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8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2月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3000元。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1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4年1月5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政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日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奎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政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宋万桥,男,1995年3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万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7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违法所得81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宋万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宋万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万桥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宋万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忠海,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黄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黄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共计98800元及现场查获赌资167800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赃款98800元已履行,赌资167800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陈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忠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海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陈忠海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涛,男,2000年7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道真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1月5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2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6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3月13日至2029年3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日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李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玉洪,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清镇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玉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共计35722元,连带赔偿被害人文某1493元。

三、刑期起止:2016年12月25日至2029年12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2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未履行,民赔35722元未履行,连带赔偿1493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9日。

八、刑期至:2029年6月2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刘玉洪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共5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玉洪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刘玉洪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姚国云,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县,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玉屏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松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碧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国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1年11月8日至2026年4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6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6刑更3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9日。

八、刑期至:2024年5月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姚国云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姚国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国云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姚国云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宗海,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新浦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宗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88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3月11日至2028年3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6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退赔188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陈宗海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共1个物质奖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宗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宗海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陈宗海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玉昌,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江口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5日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02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玉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三、刑期起止:2017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2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吴玉昌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玉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玉昌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吴玉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罗兵,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7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7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81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罗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3月31日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罗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兵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罗兵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应龙,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应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五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9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1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3年12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张应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龙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张应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露露,男,1996年3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绥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3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露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5年11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李露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露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露露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李露露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汪义,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龙里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龙里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9年8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3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汪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刑期起止:2012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6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2000元。

六、刑期变动:2016年4月1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9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9日。

八、刑期至:2024年10月1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汪义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汪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义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汪义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文兴,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6月29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金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文兴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刑期起止:2015年1月24日至2027年1月2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8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17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9日。

八、刑期至:2025年11月2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龙文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表扬1个;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文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文兴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龙文兴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彭波,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道真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1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25刑 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6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4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4月30日。

八、刑期至:2026年2月28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彭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表扬1个;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1个;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给予不予奖励1次,共3个表扬,1次不予奖励。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彭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波提请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彭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林建威,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建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7年11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7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5年1月2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林建威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林建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威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林建威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晓军,男,2000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晓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军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晓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梁炳靖,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长顺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炳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十被告依法按照各自涉案耕牛及马匹的价值退赔各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9年5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责令退赔74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梁炳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30物质奖励1次;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获1次物质奖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炳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炳靖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梁炳靖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刚,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福泉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刑期起止:2019年4月11日至2024年2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责令共同退赔1303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刘刚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焦登泽,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正安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焦登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焦登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焦登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登泽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焦登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伦远,男,1992年9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9月3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2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伦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张伦轩、张伦远、张继刚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381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20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责令共同退赔3814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张伦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伦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伦远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张伦远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敬夫,男,1983年7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余庆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9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敬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刑期起止:2020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陈敬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敬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敬夫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陈敬夫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子翀,男,2001年1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仡佬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正安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0324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子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6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陈子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子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子翀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陈子翀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杜如国,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宁蒗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8月1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如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63.7万元,发还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5年1月4日至2025年6月2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追缴赃款637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8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17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4年4月2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杜如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杜如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如国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杜如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梁国松,男,1988年6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国松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8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4月1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梁国松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国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国松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梁国松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梅方生,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大方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1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方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梅方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0年1月30日至2026年1月2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12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更1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八、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梅方生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共5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梅方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方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梅方生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明财,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苗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明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56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3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9月2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4日。

八、刑期至:2026年7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明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财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明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正乾,男,2002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7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正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三、刑期起止:2020年11月3日至2023年8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正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正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乾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正乾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旭,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本科文化,家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4月23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2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8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9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2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获表扬1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表扬1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旭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旭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正邦,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5月15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月9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7月月9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9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吴正邦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邦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吴正邦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海平,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0年5月4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03刑初60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海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2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俱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1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9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3000元已履行,赃款68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海平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海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平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海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晓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重庆市南川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123号,认定余晓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2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2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30日。

八、刑期至:2025年5月2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余晓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余晓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晓泉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余晓泉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洋,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台江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台江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0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533.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2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5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2533.1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双龙,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凯里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20年4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双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朱双龙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朱双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双龙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朱双龙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成伦,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彝族,文盲,家住贵州省金沙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14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成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16日至2024年10月31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八、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成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成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伦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成伦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冠贤,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海南省儋州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9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冠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9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何冠贤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冠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冠贤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何冠贤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潘永碧,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丹寨县,水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丹寨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3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永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600元。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元已履行,退赔6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潘永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潘永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永碧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潘永碧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岑松松,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县,苗族,大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0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岑松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5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20年3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岑松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岑松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岑松松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岑松松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涛,男,1997年9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镇远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4月23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刑期起止:2019年6月5日至2024年5月1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涛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李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黎山卫,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海南省儋州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山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罪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9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犯罪所得30970元已履行6000元。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黎山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黎山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山卫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黎山卫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吕创坤,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创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2月2日起至 2024年2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0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吕创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吕创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创坤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吕创坤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向天跃,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5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天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2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9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向天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向天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天跃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向天跃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文焕林,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阳市云岩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阳市云岩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7月,该犯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焕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赃物依法予以收缴。

三、刑期起止:2018年2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0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涉案赃物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6年3月24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文焕林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文焕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焕林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文焕林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学进,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嘉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9月24日,该犯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执行;2015年5月25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九年,合并原判未执行的刑期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未执行)。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学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原未执行的刑期九年,并处罚金21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7年5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5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9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0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4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5年12月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学进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学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进提请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学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杨勇,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贵阳市云岩区,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阳市云岩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4月2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4年8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8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已履行;追缴赃款73090.6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6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9月7日。

八、刑期至:2026年2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物质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杨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陆绍华,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贵定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认定陆绍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作出(2020)黔27刑终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9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陆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陆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绍华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陆绍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何欢波,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湄潭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2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欢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刑期起止:202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何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何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欢波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何欢波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祝兴,男,1996年7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认定祝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刑期起止:2020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1年1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祝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祝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兴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祝兴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衡,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施秉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5月6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衡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7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吴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衡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吴衡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穆海斌,男,2000年11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播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遵义市播州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7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02刑初287号刑事判决,认定穆海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4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作出(2018)黔03刑终5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刑期起止:2017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2月10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8日。

八、刑期至:2025年3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穆海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穆海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海斌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穆海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龚建国,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1999年5月14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1999年10月12日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6月5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6月21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独山县县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6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赃款2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刑期起止:2019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9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4000元已履行,赃款28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龚建国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龚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建国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龚建国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雷胜友,男,1943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文盲,家住贵州省镇远县羊场镇。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5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胜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刑期起止: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5月2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雷胜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雷胜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胜友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雷胜友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9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崔晓峰,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晓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查获的赃物及违法所得1823元发还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9年6月26日至2030年6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崔晓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崔晓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晓峰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崔晓峰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0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小勇,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开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6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1月12日止)。因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2018年11月15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黔27刑更4022号对被告人曾小勇的假释裁定。二、认定曾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犯诈骗罪剩余刑期为二年零十个月十二天,总和刑期为五年六个月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106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3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曾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共5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曾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勇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曾小勇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0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高富,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兴仁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2月29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高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2年4月13日至2026年10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3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7年10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6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10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11月7日。

八、刑期至:2024年9月12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王高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表扬1个;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表扬1个;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6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王高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高富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王高富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崔涛,男,1995年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沿河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8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7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查获的香烟8条零6包,金银首饰1278件,违法所得1823元发还给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9年6月26日至2030年6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崔涛有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表扬1个;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表扬1个;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崔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涛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崔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5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必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侗族,大专文化,家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4年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万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必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2月17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万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于2017年4月10日收监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解回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继续审理,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必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加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零十七天,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零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2006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终209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的判决。

三、刑期起止:2017年4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9年1月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20000元,责令退赔2006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吴必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19年03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1个表扬,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表扬1个;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表扬1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6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吴必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必军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吴必军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3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沈广明,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州长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长顺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12月17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广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是被告依法按照各自涉案耕牛及马匹的价值退赔被害人。

三、刑期起止:2019年3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20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90000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无。

八、刑期至:无。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沈广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30日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沈广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广明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沈广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佳,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4月24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扣押的华为金色手机一部、银色旧功放机一台、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一、维持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二、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8)黔038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上诉人刘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7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8月9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0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18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0月23日。

八、刑期至:2024年1月13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刘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表扬1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表扬1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表扬1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1个,共4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佳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刘佳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0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华,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于遵义市务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务川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9月21日,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6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刑期起止:2018年5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0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更3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0年12月26日。

八、刑期至:2023年11月1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表扬1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表扬1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陈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陈华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贵州省北斗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北监提减字第10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灿辉,男,2000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灿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三、刑期起止:2018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2月1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7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21年3月25日。

八、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罪犯黄灿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平时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1个;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表扬1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表扬1个,共3个表扬,综合改造表现较好。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北斗山监狱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会议,对该犯现实表现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灿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灿辉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7日

附:罪犯黄灿辉服刑改造材料一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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