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要
报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陈斌,男, 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7月9日到湖北省襄阳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
(2019)鄂0606刑初4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439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斌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鄂06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9年2月6 日止。
该犯自交付执行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参加劳动,争取完成生产任务。2020年7 月至2022年10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
罚金5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24390元,未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
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罪犯陈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参加劳动,争取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交付执行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185号
罪犯张玉友,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8年7月3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8)鄂2827刑初第000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玉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玉友不服,提起上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鄂28刑终第00120号刑事裁定:被告人张玉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3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25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该犯自2020年9月25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2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8月31日表扬、2021年3月9日表扬、2021年7月28日表扬、2022年5月16日表扬、2022年7月25日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友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205号
罪犯张之光,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干部。于2019年9月25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鄂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之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鄂刑终第000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
该犯自2019年9月25日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三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7月31日表扬、2021年2月9日表扬、2022年3月11日表扬、2022年3月11日表扬、2022年6月22日表扬、2022年8月16日表扬。
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之光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079号
罪犯周国友,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5年10月22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鄂咸宁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国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9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1月10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1月11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该犯自2019年11月11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十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7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19年9月23日表扬、2020年4月6日表扬、2020年9月29日表扬、2021年3月9日表扬、2021年7月29日表扬、2022年1月23日表扬、2022年7月25日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友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159号
罪犯周红刚,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20年10月16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鄂0117刑初第000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红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
该犯自2020年10月16日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2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8月24日表扬、2022年6月22日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红刚予以报请减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203号
罪犯周茂华,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于2018年1月10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鄂0102刑初15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茂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7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2021年4月27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0年11月28日表扬、2021年6月15日表扬、2021年12月7日表扬、2022年7月25日表扬。
该犯系累犯、三类犯。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茂华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051号
罪犯周铭,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5年10月22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12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鄂01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铭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经作出(2017)鄂刑终238号刑事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铭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8年5月6日止。
该犯自2015年2月13日入监服刑以来,起始时间二年已过,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9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级各项任务。因此获得2018年10月19日表扬、2019年4月23日表扬、2019年10月20日表扬、2020年4月6日表扬、2020年9月28日表扬、2021年3月9日表扬、2021年8月24日表扬、2022年5月16日表扬、2022年8月1日表扬。
该犯系数罪并罚、服刑期间因余罪加刑。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及各项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铭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066号
罪犯周园亮,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于2020年11月26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鄂0115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园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追缴被告人周园亮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三十元(已执行),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该犯自2020年11月26日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2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21年10月8日表扬、2022年6月22日表扬。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园亮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186号
罪犯朱宏波,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于2018年12月12日到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鄂0117刑初第004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至2033年9月23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2018年12月12日入监服刑以来,已过3年9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因此获得2019年9月23日表扬、2020年4月1日表扬、2020年9月29日表扬、2021年3月31日表扬、2021年10月8日表扬、2022年6月22日表扬。
该犯系毒品再犯的累犯,涉毒犯罪被判15年。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宏波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036号
罪犯朱亮亮,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鄂孝南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亮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2017年6月9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7月22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30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2019年7月22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三年二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10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9年5月23日表扬、2019年8月21日表扬、2020年1月22日表扬、2020年5月29日表扬、2020年8月31日表扬、2021年2月9日表扬、2021年6月15日表扬、2021年10月8日表扬、2022年5月16日表扬、2022年7月25日表扬。
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亮亮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鄂未减建字第035号
罪犯左飞,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武铁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左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2017年11月10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1月11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9月25日止。
该犯自2019年11月11日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十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7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因此获得2019年9月23日表扬、2020年4月1日表扬、2020年8月31日表扬、2021年2月9日表扬、2021年7月6日表扬、2021年12月7日表扬、2022年7月4日表扬。
该犯系涉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飞予以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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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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