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1-07 分类:精选文章

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押、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执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成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九)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

(十)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十一)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

(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

三、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一)直接或者通过监室内报警装置向看守所民警报告。

(二)约见看守所领导

(三)直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或者通过看守所民警约见驻所检察官。

(四)向司法机关投寄信件。

(五)通过律师、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向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七)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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