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雁南监狱2023-3-7减刑假释公示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41号

罪犯杜冬,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家坝镇郎湾村7队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以(2019)湘04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5年12月17日止,2019年8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冬自2019年8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9月表扬6次,并余5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冬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3月7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17号

罪犯彭彦,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东方明店30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彭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被告人彭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彭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与原判滥用职权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继续追缴彭彦贪污罪赃款356064.2元。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2015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更126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7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更66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彦自2020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财产20万,追缴赃款356064.2元,已执行完毕。截止2022年09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2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3月7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34号

罪犯唐建伟,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天岳经济开发区金海岸小区。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9)湘0626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唐建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唐建伟违法所得二百五十七万五千五百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唐建伟、余琳琅退赔被害人陈琳价值为12.411万元的自行车;责令唐建伟退赔被害人陈琳位于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的房屋一套。被告人唐建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以(2019)湘06刑终37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九项、第十项,即有关追缴和退赔的财产刑判决;改判上诉人唐建伟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七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建伟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原判罚金5270000元,追缴金2575500元,已执行完毕。截止2022年9月共记表扬5次,并余1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建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3月7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2年雁南监狱减(有)字第378号

罪犯温纪辉,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柘溪村4组4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52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温纪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温纪辉不服,提出上诉;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湘05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2019年8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温纪辉自2019年8月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2月因生活琐事打人扣40分;2021年3月因生活琐事争执推搡扣20分;2022年5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1分。截止2022年9月折计表扬6次,并余4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纪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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