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07刑初404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8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07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浩然(342421197212220079),男,1972年12月22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黄氏祠村团结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颖,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浩然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浩然及其辩护人周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霍浩然结识广东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业务经理林某,经协商由被告人霍浩然、王某、刘某等人作为居间人团队帮助林某开展口罩采购业务。后经被告人霍浩然等人介绍,广东XX公司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口罩合同,但最终合同未按约履行。

2021年2月起,被告人霍浩然在明知已与广东XX公司无任何合作的情况下,以发送伪造的居间协议、聊天记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让被害人王某误以为被告人霍浩然仍为广东XX公司开展采购口罩的居间业务。2021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霍浩然以帮助广东XX公司开展居间业务为由先后多次向被害人王某骗取业务费,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2023年2月7日,被告人霍浩然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霍浩然退出了人民币1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浩然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访谈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不越线不泄密不可撤销的劳务报酬承诺书》(合同编号:3Q20210529-B-529)、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银行电子回单截图,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民事判决书、采购合同及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浩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浩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情节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浩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霍浩然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长薛依斯

人民陪审员徐 贺

人民陪审员杨俊芳

二0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 员詹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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