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佩阳,男。
辩护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佩阳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顾佩阳在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层XX、XX、XX、XX室开设赌场,赌博人员顾忠伟、施春华、杨欢等人以打麻将形式在此处进行赌博,被告人顾佩阳按照每人每场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标准收取台费。期间,被告人顾佩阳、参赌人员顾忠伟、施春华、杨欢之间的赌资转账共计34万余元,被告人顾佩阳获得台费18,000元。
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顾佩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佩阳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佩阳具有前科、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佩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鉴于被告人顾佩阳在庭前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顾佩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顾佩阳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佩阳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顾佩阳已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并预缴罚金15,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佩阳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顾佩阳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佩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丰
书 记 员 李骏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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