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5刑初1204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7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刑初12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因本案于202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男,1996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因本案于202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X,女,1997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因本案于202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8日至案发,被告人XXX、XXX、XXX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经雇佣先后在被告人魏日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于福建省松溪县碧桂园12号2单元505室、松溪县东方铭城A1栋4单元508室、松溪县高速收费站附近工地彩钢板房内的工作室内,利用微信和支付宝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使用赌博平台的代理账户为参赌人员的赌博账号进行充值上下分。经审计,被告人XXX、XXX、XXX涉案赌资人民币5,641,276.02元。

2023年1月16日,被告人XXX、XXX、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XXX、XXX、XXX主动向我院退缴自述的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任某、万某、吴某、杨某1、张某2、张某3、徐某1、何某的证言及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其分别通过被告人XXX、XXX、XXX等人工作的赌博代理工作室在赌博平台网站上下分进行赌博活动后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证人张某1、陈某、徐某2、蔡某、杨某2、郑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XXX、XXX、XXX开设赌场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移动电话、电脑主机、银行卡等进行扣押的事实。

4.有关微信聊天记录、游戏管理后台账号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收取、充值、结算赌资的聊天及交易记录情况。

5.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本案赌资的情况。

6.公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XXX、XXX、XXX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XXX、XXX、XXX的到案等情况。

8.被告人XXX、XXX、XXX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缴纳代管款凭证,证实被告人XXX的退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XXX、XXX、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X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均主动向本院退缴,可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被告人XXX、XXX、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饶伊蕾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人民陪审员 司雅慧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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