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5刑初299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7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宏伟,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盼,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佳源,男,1993年4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因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学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祝帅,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开发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冬梅,上海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林,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鹏,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凯,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荆恒祥,上海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犯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依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宏伟及辩护人王盼、被告人王佳源及辩护人徐学智、被告人祝帅及辩护人刘冬梅、被告人左林及辩护人陈伟鹏、被告人何凯及辩护人荆恒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宏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筹集资金、开办工作室,招募被告人祝帅、左林、何凯等人,利用借贷宝、今借到等网络平台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实际年利率远超72%的高利贷款,该工作室借款周期七日左右,并收取近30%预扣利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被告人王佳源明知朱宏伟从事非法放贷业务而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取收益。经审计,扣除约30%的预扣利息及展期金额后,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涉及非法放贷金额人民币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放贷人数600余人。被告人祝帅涉及非法放贷金额700余万元,放贷人数500余人。被告人左林、何凯涉及非法放贷金额200余万元,放贷人数200余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借款材料、相关审计报告、扣押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实际年利率超过72%的高利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宏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提请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结合各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宏伟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朱宏伟在工作室作用有限,相比同案其他被告人,公诉机关对朱宏伟的量刑过重。被告人王佳源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王佳源没有实际参加过放贷业务,只是参与了出资,实际分红少,属于帮助犯。被告人祝帅、左林、何凯均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均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宏伟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筹集资金、开办工作室,招募被告人祝帅、左林、何凯等人,利用借贷宝、今借到等网络平台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实际年利率远超72%的高利贷款,该工作室借款周期一般七日左右,并收取近30%左右的预扣利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被告人王佳源明知朱宏伟从事非法放贷业务而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取收益。经审计,扣除预扣利息及展期金额后,工作室涉及非法放贷金额人民币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放贷人数600余人。通过涉案人记录的账本统计,被告人祝帅涉及非法放贷金额700余万元,放贷人数500余人,被告人左林、何凯个人涉及非法放贷金额200余万元,放贷人数200余人。

2022年8月22日,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阶段,五名被告人均主动向本院退缴,其中被告人祝帅、左林、何凯不仅退缴了自认的违法所得,且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犯范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人员通过网络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实际年利率远超过72%的高利贷款的事实。

2.证人吴某1、沈某、吴某2、孙某、陈某、史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及借条、借款服务协议、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上述人员通过借贷宝、今借到等平台签订借条后进行高利贷款,借款周期一周左右,出借方扣留约30%的预扣利息后再出借本金的事实。

3.上海XX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相关业绩账本表格、借贷宝、今借到平台账号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涉及非法放贷的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五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的供述,证实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的供认情况。

8.缴纳代管款凭证,证实各被告人的退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朱宏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祝帅、左林、何凯均系坦白,其中被告人祝帅、左林、何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宏伟、王佳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罚。五名被告人均积极退缴,可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在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案件中,股东的出资行为是放贷行为持续运转的基础,对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庭审中查明的各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综合各名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各阶段的认罪、悔罪态度和退赃数额等情节,本院对各名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宏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4日予以折抵。即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佳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7日予以折抵。即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祝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左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何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祝帅、左林、何凯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饶伊蕾

  人民陪审员 赵  凌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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