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沪0118刑初607号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6-17 分类:服刑人员判决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8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3〕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广州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7185)、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4899)、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1322)及绑定的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钱某(被骗转账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刘某等人的被骗资金人民币62万余元。

另查明,2022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银行卡3张、手机1部。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钱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人民币600元,剩余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3张、手机1部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追缴。

诫勉语: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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