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6-15 分类:服刑人员百科知识

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

罪犯在监狱中死亡该向谁追责?

罪犯在监狱中死亡该向谁追责?

最近接到这样一则咨询,引发我的思考。就是我曾经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而一个月前他在监狱中猝死,他的家属对于死因存有疑义,于是咨询我该如何维权。


对于我而言,这种事当然是第一回碰见,对于其他律师而言或许同样是。我很早就说过,律师并不是什么案子都做过,什么都懂,律师也是人,知识也是有限的,有些案件一辈子也只碰到一次。但是律师具备运用专业知识来解决问题的能力。


我首先跟死者家属核实了案件情况,即该名罪犯(也是我曾经的当事人)是在早晨搬运早餐的过程中猝死的,有监狱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死亡前的监控录像为证。监狱下的鉴定结论为——正常死亡,虽然家属不认可该结论,但目前没有办法去推翻。


为什么没有办法推翻?


因为实践中,家属对于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不接受,去讨说法得到的基本是口头回复,甚至不回复和见不到人。所以要想真相水落石出必须将争议放置具有对抗性的庭审中去,即司法途径。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有可能让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双方主体实现信息互通、互换。


基于初步了解的信息有限,也无法确认真伪,更没有办法去质疑,所以我只能姑且相信监狱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真的。接着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查找了相关案例,希冀找到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办法。


来看看法律规定怎么说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 司发﹝2015﹞5号规定——《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


第五条 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报告所属监狱管理机关,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


死亡的罪犯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监狱应当通知死亡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罪犯死亡后,监狱、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罪犯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罪犯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罪犯并进行询问;


(三)对收押、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罪犯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监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戒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五)登记、封存死亡罪犯的遗物;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第八条 监狱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监狱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监狱。


由此可见,罪犯在监狱中死亡,相关部门是有法定义务的,那么监狱、检察院是否做到了这些义务呢?经与家属核实,以及根据目前的证据,答案是没有。


受经常打官司的惯性思维影响,我首先想到的是起诉监狱


司法救济途径:


一、申请国家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两个部分,罪犯在监狱中死亡很难说属于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


纵观该法全文,仅有第十七条规定有关监狱中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依据。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监狱中受到伤害、殴打,才属于监狱管理不力涉及国家赔偿,而个人自身因病死亡跟国家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的,谈不上国家赔偿。


所以,国家赔偿这条路走不通。


二、通过行政诉讼起诉监狱


我查看了一些案例,是有过类似案件的。比如江苏省句容市的(2018)苏1183行初23号案例。原告冷剑波诉被告江苏省边城监狱确认行为违法一案,控诉内容是:“被告没有依照《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等规定立即通知其近亲属,未依法开展调查其死亡原因的工作,未封存冷剑波死亡前十五日内的原始监控录像,未依法组织死亡原因的鉴定,因此被告处理冷剑波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原告控诉的思路,我们可以看出他努力的方向是认为监狱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程序或方式没有依法进行,做得不好做得不到位,所以是行政行为违法。这是一个法律人都知道不靠谱但也没有办法的办法,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这里援引判决原文: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云孝的起诉。


总结来说就是: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不是行政行为,虽是为国家做事,但其行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所以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监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


法院说得完全没有错,所以,行政诉讼也是行不通的。


三、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其他主体


为什么最后才讲民事诉讼,往往发生纠纷最为普遍的救济方式就是民事诉讼,而这个案子相对方是监狱,非法律工作者也明白罪犯或罪犯亲属与监狱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以民事诉讼是最先要排除掉的。


但是,穷尽所有救济方式,我还是发现了这样一则案例——家属不起诉监狱,选择去起诉殡仪馆的。


湖北省宜城市的一则案例(2016)鄂0684民初1484号


原告诉称:其子梁海波在襄南监狱服刑期间死亡,襄南监狱将梁海波火化后通知家属,说梁海波在服刑期间因病死亡,2008年7月4日,襄南监狱工作人员让原告将骨灰领走,直到2015年初,同期服刑人员经多方打听才找到原告,告知梁海波死亡真相:是襄南监狱管理人员让一同服刑的“事务犯”用绳索将梁海波捆绑在俗称的“死人板”上致其死亡。至此,原告才知道其子梁海波非正常死亡的事实。2015年11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到被告处查询死者梁海波火化档案,发现火化登记表由襄南监狱工作人员填写,没有死者亲属签字,没有死亡证明,火化程序严重违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宜城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故将殡仪馆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殡仪馆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和襄南监狱出具的火化通知及死者家属出具的同意火化单,对梁海波的遗体进行火化,符合遗体火化的规范程序。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也就是说,殡仪馆和监狱之间的手续是完备的,并且当时家属也签了活化同意单,所以这事情跟殡仪馆没什么关系。至于你家属最后发现死因真相,那是你家属跟监狱之间的事情,殡仪馆的工作内容是火化尸体,是没有责任的。


这个案例我看到了原告也申请了国家赔偿,求助了检察院,能够理解起诉殡仪馆确实也是无奈之举,打不赢也是意料之中,但有些事情还是需要人去做,去尝试。


综上,可以看到罪犯在监狱中死亡,不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家属很难有对等的地位去获取同等的信息量,更多时候由于制度的问题缺乏权利救济的可能,那些权利没有得到救济的也不一定是冤死狱中,但不管怎样,都应当给家属一个交代,家属知道真相后也更容易去接受丧亲之痛。总之,程序正义是很重要的。


罪犯死亡,家属维权途径少,可以选择的诉讼角度单一,可以依据的法律也匮乏,这是我国法治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不仅仅是这个领域,由于我国不存在宪法法院,许多违反宪法的行为一样不可诉。我认为既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应当尽可能扩大纠纷可诉的范围。

服刑人员狱中去世该如何认定监狱责任?

近日,河南商丘系列杀人焚尸案在押犯人张学忠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家属申请赔偿被监狱以其“系因病正常死亡”为由拒绝的消息,引发关注和讨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表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具有健康权和生命权,监狱等执行刑罚机构要保障服刑罪犯的生命健康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在监狱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情况下监狱不需要承担责任,非正常死亡情况下监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涉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江苏法德东恒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也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法律也规定了国家机关不需承担责任的多种情形。


资料图片 图据视觉中国


罪犯狱中患癌死亡,家属索赔700万


监狱以“系因病正常死亡”为由不予赔偿


据澎湃新闻报道,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商丘市梁园区接连发生三起杀人焚尸案,造成三人死亡。2006年11月26日,张学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2007年6月18日,商丘市检察院以张学忠犯抢劫罪盗窃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商丘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张学忠死刑,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先后经历最高院死刑不予核准和河南高院两次发回重审。2013年11月4日,商丘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张学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其减刑。张学忠再度上诉,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


被判死缓后,张学忠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其间,张学忠家属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诉。据报道,2022年8月初,监狱告知张学忠家属,张学忠疑患癌。经确诊,张学忠患晚期胰腺癌。家属多次申请保外就医,但监狱方未批准。2022年12月3日,监狱方通知说张学忠不行了,当日张学忠因癌症在监狱去世。 


张学忠家属认为,不能排除张学忠在服刑期间遭受饮食、休息、劳动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是其患病的原因。同时,张学忠患病期间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医疗救治,监狱怠于履行医疗保健义务,是导致张学忠死亡的关键原因。家属方面之后向河南省第二监狱提起国家赔偿,其一是赔偿金、丧葬费2136740元;其二是支付张学忠88岁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20000元;其三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万元。


河南省第二监狱3月19日签收了张学忠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5月19日,张学忠案代理律师收到河南省第二监狱5月16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河南省第二监狱在《不予赔偿决定书》中表示,经监狱调查核实,张学忠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张学忠不存在遭受殴打、虐待的情形。张学忠患病期间,监狱给予及时医疗救治,充分保障了罪犯及家属合法权益,不存在延误治疗的倾向。


河南省第二监狱认为,张学忠系因病正常死亡,其死亡与监狱的监管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监狱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形。张学忠家属申请国家赔偿事由不成立,监狱决定不予赔偿。


专家说法:


是否应担责赔偿需考虑具体情形


正常死亡执行机关不需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表示,哪怕是被执行刑罚的罪犯,也具有健康权和生命权,监狱等执行刑罚机构要保障服刑罪犯的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监狱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生命权,是监狱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保障除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以外的所有服刑人员的生命权,监狱服刑人员虽然因犯罪而依法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公民的生命权仍是受到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对于罪犯在狱中死亡,监狱是否应该担责,印波教授表示,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印波教授表示,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2015年3月18日发布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分析可知,可以将监狱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无论哪种死亡类型,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报告所属监狱管理机关,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且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查结论。”印波教授说。


印波教授进一步解释,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因此执行机关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对于老死的或者病死的正常死亡,监狱会给予适当的安葬费用。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以及其他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非正常死亡的,比如劳动过程中死亡的,这种情况当然是可以获取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是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的。此外,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涉及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还有可以触犯刑法。比如此前唐山监狱一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两名狱警涉嫌玩忽职守被查。


此外,印波教授还建议,为了更好保障罪犯生命权、健康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司法部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属于保外就医范围的,及时保外就医。同时,可以加强监狱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模式的优势,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关于国家赔偿


这几种情况符合申请要求


江苏法德东恒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在就相关问题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同时,蓝天彬律师表示,在有些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等。


“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权利,要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会尽可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出现。”蓝天彬律师说。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吴阳

男子服刑期间因病去世,曾获国赔160余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农民黄家光,因罹患肺癌,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期间救治无效死亡。


黄家光是央视《今日说法》等栏目重点报道的“中国洗冤录”代表性案件当事人,曾获国家赔偿160余万元,一度成为村里的“巨富”。黄家光因借款给他人、投资,导致部分赔偿款去向不明难以索回。2018年,黄家光又因犯下“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服刑期间查出肺癌后病亡


黄家光的哥哥黄家达告诉红星新闻,黄家光死亡的时间为今年8月15日。


海南省新成监狱于8月16日作出的《罪犯死亡通知书》,通知黄家达“请即来处理后事”。该《通知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黄家光被查出肺癌后,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罪犯死亡通知书


家属提供的书面材料《承诺书》,介绍了黄家光被查出肺癌及之后的救治过程。该《承诺书》中,家属签字对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死亡原因进行认定并“没有任何异议”,且“对黄家光的死亡原因和法律规定等相关情况充分了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前述《承诺书》称,今年6月29日,新成监狱组织全体在押罪犯进行胸部dr检查时,发现黄家光胸部异常,结果显示:左肺门区见结节状高密度影,直径约4.2cm,性质待查,查体未见明显异常。初步诊断:肺部肿块待查;肺部肿瘤。


2022年7月27日黄家光转至司法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8月4日,司法医院诊断黄家光为肺癌脑转移,8月15日黄家光在省司法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海口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黄家光死亡原因为:肺癌。


黄家光的发小黄涛(化名)称,自疫情爆发以来,监狱即不允许对罪犯进行探视。黄家光住院期间,医生曾吩咐黄涛去买一点营养品。黄家光去世后,亲友才被通知见到了其遗体。


黄家光的家人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将黄家光的遗体运回老家进行土葬。黄家光的嫂子黄红芳介绍,今年8月16日,家人已将黄家光土葬。


曾蒙冤入狱获国家赔偿160余万元


2018年又因盗窃被判刑五年


黄家光因曾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服刑,服刑期间他多次上诉。


据央视报道,2013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到海口监狱专项检查时,一服刑人员突然跑过来喊冤,此人正是黄家光。


当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黄家光案件正式立案复查,多次派出复核人员到海南省,对案件中涉及到的每一个健在的当事人进行详尽调查。


黄家光是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城西村委会新岭冲村人。1994年7月5日,邻村黄恒勇和王文童路过新岭冲村,因积怨被黄家鹏、黄世胜等人追打,导致二人一死一伤。之后数年,黄家光作为嫌疑人,多次被抓了放,放了抓。


2000年6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7月11日,法院根据被告人口供与证人证言作出一审判决,黄家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黄家光立即提起上诉。2000年1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黄家鹏曾写下一篇悔过书,称其之所以指证黄家光在案发现场,是因黄家光曾带办案人员到村里抓捕涉案人员而怀恨在心。但这篇悔过书未引起重视。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启动了再审程序,推翻了更多的口供,并进一步证实黄家光无作案时间。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当天黄家光被宣判无罪,黄家光最终获得16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


遗憾的是,2018年12月,黄家光因涉嫌盗窃罪(偷村里邻居家的牛)再次被抓。现场图片显示,黄家光偷牛后与他人交易时被抓了现行。


黄家光的哥哥黄家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与之前那次“被冤”不同,黄家光这次行窃证据确凿。黄家达恨铁不成钢,他要求弟弟自首。


最终黄家光因盗窃罪被判刑5年。


黄家光家人:赔偿款短短数年被花光


一些欠款去向成谜


黄家光的发小黄涛称,黄家光本性善良,但那桩冤案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他与社会脱节十几年,冤枉他的人,欠他一个道歉。”


黄家光获得国家赔偿后,一度成为新岭冲村的“巨富”,他娶了一个漂亮妻子,新生活徐徐展开。但在短短数年时间里,他的这笔赔偿款就被花光,一些欠款去向成谜。


黄家达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海南多台风,家里的老房是瓦房,不安全,后黄家光将赔偿款中的42万元,盖了一栋新房,还给侄女1万元上学。黄家光给自己打了两件金首饰:一条项链,一个戒指。其他约100万元,家人朋友叫他存起来吃利息,先适应社会几年后再做打算,但他坚决要去“投资”。


黄涛称,那段时间围在黄家光身边的,“什么人都有”。据黄家达介绍,黄家光偷牛被抓后,第一时间给黄家达打电话,说家里他的卧室有一些“材料”,要哥哥根据这些“材料”帮他打官司。


后家人翻到这些材料,发现黄家光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家人保存的两张“诡异”借条显示,2015年,冯某、许某某分别向黄家光借了20万、10万,均注明“三年内还清”,这两张借条,一张没借款人签字,一张的签字是他人。


黄家光家人保存的“借条”


黄家达后来发现,弟弟的金戒指、金项链不见了,抽的烟也越来越差,甚至连7元一包的红塔山也抽不起了。他曾向红星新闻记者估算,除了有据可查的款项和基本的生活费,弟弟约有50万存款不知去向。


黄家光的嫂子黄红芳说,黄家光借出去的钱,目前一分钱也没拿回来。现在黄家光死了,“欠他钱的人,更是不可能还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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