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普狱减字第 1 号
罪犯许涛,男,1973 年 4 月 2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作出(2017)云 08 刑初 149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作出(2017)云刑终 132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年 02 月 08 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22 日作出(2020)鄂 09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00 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鄂刑核 428883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 年 01 月至 2023 年01 月获记表扬 3 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 237.81 元,账户余额 4308.28 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3 年 05 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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