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川中监狱报请的对李元明假释案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驻四川省川中监狱检察室实名书面提出。
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案件公示表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 序号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原判罪名 | 原判刑期 | 附加刑 | 入监时间 | 上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 | 历次刑罚变更情况及刑满时间 | 改造表现 | 再犯罪风险评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 | 财产性判项及执行情况 | 评定得分 | 月均消费账面余额 | 老病残情况 | 报请建议 | 备注 |
|---|---|---|---|---|---|---|---|---|---|---|---|---|---|---|---|---|
| 1 | 李元明 | 1974.10.9 | 故意伤害罪 | 无期 | 剥政终身 | 2009.11.29 | 2021.7.13 | 2012.3.7减为18年,剥政7年;2014.9.18减刑1年2个月;2015.12.24减刑1年1个月;2018.9.12减刑8个月;2021.7.13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6.8.6止 | 一般 | 适宜社区矫正 | — | 92.0 | 2009.11.17 | 8 | 假释 | — |
信息来源: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44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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