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嘉陵监狱提请的对陈浩假释案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实名书面提出。
| 序号 | 监区 | 姓名 | 罪名 | 刑期 | 原判刑期起日 | 原判刑期止日 | 刑期变更情况 | 考核情况 | 提请建议 | 裁定结果 | 止刑日期 |
|---|---|---|---|---|---|---|---|---|---|---|---|
| 1 | 一 | 陈浩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1年9个月 | 2023.06.09 | 2025.02.26 | 无 | 确有悔改表现,获2个表扬。罚金3万元;对退出的违法所得2645元,依法予以没收。执行通知书附加刑栏显示罚金3万元已缴纳,一审判决书第四页显示违法所得2645元已退出,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 假释 | - | -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信息来源: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2/id/8690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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