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案件公示公告
公 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嘉陵监狱提请的对 蒋安霖、李洪可 共计二件假释案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或者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实名书面提出。
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案件公示表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假释案件公示花名册
| 序号 | 监区 | 姓名 | 罪名 | 刑期 | 刑期变更情况 | 考核情况 | 提请建议 |
|---|---|---|---|---|---|---|---|
| 1 | 八 | 蒋安霖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2年6个月 | 无变动 | 确有悔改表现,获2个表扬,罚金四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川1724执1397号结案通知书,已执行完毕。 | 假释 |
| 2 | 七 | 李洪可 | 强制猥亵罪 | 4年 | 无变动 | 确有悔改表现,获4个表扬,无。 | 假释 |
备注: 原判刑期起止日已在表中体现(如需单独列出可补充)。
信息来源:http://scncz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38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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