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一)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四)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五)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六)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八)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一)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三)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四)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五)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六)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七)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八)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九)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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