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办案人员持警官证、收押文书、送押人员体检单前来办理收押手续:
1.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6.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7.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8.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9.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10.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符合收押条件,确定收押时,需办案人员提供完善以下信息:
(一)送押人员人口信息:身份证号、民族、户籍地等信息务必准确无误;
(二)简要案情描述;
(三)案件环节;
(四)办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1.人员要求:由两名及以上办案人员;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文书要求:持提讯证等法律文书前来提讯,注明办案人员姓名及提讯人姓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3.严格按照提讯证注明时间及环节提讯;
4.在监区门口主动接受武警及执勤民警物品检查,严禁携带、传递违禁品。
1.因案件需要,办理在押人员临时出所手续,办案单位需出示呈请出所报告书、提讯证;
2.呈请出所报告须由主管局长签字同意;
3.在押人员不得在外过夜;
4.回所时需对在押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并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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