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民族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张洪明 | 省铜仁监狱 | 男 | 汉族 | 张洪明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5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16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事赔偿55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张洪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 |||||
陈洪江 | 省铜仁监狱 | 男 | 汉族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对罪犯陈洪江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 ||||||
陈雯强 | 省铜仁监狱 | 男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陈雯强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 ||||||
卢华应 | 省铜仁监狱 | 男 | 汉族 | 强奸罪 |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卢华应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 |||||
严小龙 | 省铜仁监狱 | 男 | 土家族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严小龙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 ||||||
龙再文 | 省铜仁监狱 | 男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3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龙再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 |||||
杜勇 | 省铜仁监狱 | 男 | 苗族 | 强奸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47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杜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 |||||
刘明盟 | 省铜仁监狱 | 男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刘明盟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 ||||||
谢朝安 | 省铜仁监狱 | 男 | 土家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谢朝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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