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张富贞 | 省第六监狱 | 男 | 1991年4月3日 | 汉族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张富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省六提字第171号 | |||||
和阿仓子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2年10月5日 | 傈僳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和阿仓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76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2号 | ||||
王德成 | 省文山监狱 | 男 | 1977年6月7日 | 苗族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王德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文狱减字第137号 | ||||||
陈道茂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91年1月25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陈道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 ||||||
易良菊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63年6月8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易良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 ||||||
赵聪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7年9月26日 | 汉族 | 抢劫罪 | 罚金人民币5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赵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952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89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5号 | |||
李玉强 | 省文山监狱 | 男 | 1978年7月11日 | 汉族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对罪犯李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2024)文狱减字第35号 | ||||
段瑞华 | 省文山监狱 | 男 | 1978年1月17日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段瑞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57元, | (2024)文狱减字第72号 | |||||
彭玉朴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90年6月13日 | 汉族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彭玉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账户余额达19784.63元,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 |||||
何发林 | 省文山监狱 | 男 | 1975年12月24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 | 死刑 | 对罪犯何发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95.63元, | (2024)文狱减字第170号 | ||||
陈杰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91年6月2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陈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3号 | ||||||
杨清成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92年7月11日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清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3.80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4号 | |||||
唐中兵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92年3月12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唐中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超标4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59.90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8号 | ||||
胡祖才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7年8月11日 | 汉族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胡祖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1号 | ||||||
曾以敏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80年7月10日 | 汉族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1532.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曾以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 ||||
刘乔松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70年5月22日 | 汉族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刘乔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8.47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7号 | ||||
李振衡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7年9月23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振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2号 | ||||||
孔垂南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4年7月8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孔垂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95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3号 | ||||
何跃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3年3月6日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何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4号 | ||||||
范府廷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66年8月10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 | 死刑 | 对罪犯范府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812.00元;期内月均消费79.60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4号 | ||||
谢元华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4年1月4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谢元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9号 | ||||||
张路云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6年2月16日 | 汉族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271.79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张路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5271.79元;期内月均消费172.12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1号 | ||||
虞尚林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71年5月12日 | 汉族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虞尚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7.04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6号 | ||||
方朝坤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1年7月6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方朝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1号 | ||||||
李盼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92年5月20日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8号 | ||||||
董垚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96年4月20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罚金人民币7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董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0.97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6号 | |||
刘增明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8年2月1日 | 德昂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对罪犯刘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考核周期内消费超标3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92.37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3号 | |||
李贵芝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88年12月6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贵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7号 | |||||
黄国琴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74年8月7日 | 汉族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黄国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号 | ||||||
夏菲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1年10月16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夏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21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1号 | |||||
罗万先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4年5月20日 | 彝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元 | 死刑 | 对罪犯罗万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7号 | ||||
邹闯众 | 省文山监狱 | 男 | 1968年3月15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邹闯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39元, | (2024)文狱减字第231号 | |||||
吴显祥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75年9月25日 | 汉族 | 抢劫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吴显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8号 | ||||||
董双英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79年9月2日 | 景颇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董双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 ||||||
万海平 | 省文山监狱 | 男 | 1981年5月11日 | 布朗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45155.99元 | 死刑 | 对罪犯万海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7.78元, | (2024)文狱减字第266号 | ||||
陶绍金 | 省文山监狱 | 男 | 2000年8月25日 | 苗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817.00元 | 死刑 | 对罪犯陶绍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文狱减字第384号 | |||||
许阿兰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94年1月15日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许阿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 ||||||
刘衡芽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62年4月29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刘衡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42.57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9号 | |||||
宋庆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8年8月20日 | 彝族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宋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人民币24000.00元)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43.77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5号 | ||||
潘祖江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9年8月16日 | 汉族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40.5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潘祖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40.5元,由被告人潘祖江赔偿10000元,并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潘祖江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30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58号 | |||
张干药 | 省第六监狱 | 男 | 1968年9月7日 | 景颇族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张干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 | (2024)省六提字第169号 | |||||
李跃文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99年11月18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8183.43元 | 死刑 | 对罪犯李跃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0.42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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