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4-07-16重刑犯减刑人员名单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4-07-16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姓名所在监狱罪犯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罪名财产刑刑期刑期起止呈报刑期实际裁定假释已履行满刑日期狱别号
张富贞第六监狱1991年4月3日汉族贩卖运输毒品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张富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省六提字第171号
和阿仓子楚雄监狱1972年10月5日傈僳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和阿仓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76元,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2号
王德成省文山监狱1977年6月7日苗族故意杀人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王德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文狱减字第137号
陈道茂第二女子监狱1991年1月25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陈道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易良菊省第二女子监狱1963年6月8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易良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赵聪省楚雄监狱1997年9月26日汉族抢劫罪罚金人民币5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赵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5952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2.89元,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5号
李玉强省文山监狱1978年7月11日汉族抢劫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罪犯李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2024)文狱减字第35号
段瑞华省文山监狱1978年1月17日汉族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段瑞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8.57元,
(2024)文狱减字第72号
彭玉朴省第二女子监狱1990年6月13日汉族贩卖、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彭玉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账户余额达19784.63元,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何发林省文山监狱1975年12月24日汉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死刑
对罪犯何发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95.63元,
(2024)文狱减字第170号
陈杰省曲靖监狱1991年6月2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陈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3号
杨清成省曲靖监狱1992年7月11日汉族贩卖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杨清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3.80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4号
唐中兵省曲靖监狱1992年3月12日汉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死刑
对罪犯唐中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超标4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59.90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8号
胡祖才省曲靖监狱1987年8月11日汉族贩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胡祖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1号
曾以敏省第二女子监狱1980年7月10日汉族抢劫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1532.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曾以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刘乔松省曲靖监狱1970年5月22日汉族故意伤害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刘乔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8.47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7号
李振衡省曲靖监狱1987年9月23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李振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2号
孔垂南省曲靖监狱1984年7月8日汉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死刑
对罪犯孔垂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95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3号
何跃省曲靖监狱1983年3月6日汉族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何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4号
范府廷省曲靖监狱1966年8月10日汉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死刑
对罪犯范府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812.00元;期内月均消费79.60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4号
谢元华省曲靖监狱1984年1月4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谢元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9号
张路云省曲靖监狱1986年2月16日汉族故意伤害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271.79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张路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5271.79元;期内月均消费172.12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1号
虞尚林省曲靖监狱1971年5月12日汉族故意伤害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虞尚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7.04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6号
方朝坤省曲靖监狱1981年7月6日汉族故意杀人罪
死刑
对罪犯方朝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1号
李盼省曲靖监狱1992年5月20日汉族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李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8号
董垚省曲靖监狱1996年4月20日汉族故意杀人罪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死刑
对罪犯董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7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0.97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6号
刘增明省曲靖监狱1988年2月1日德昂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罪犯刘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考核周期内消费超标3次,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92.37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3号
李贵芝省第二女子监狱1988年12月6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李贵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元,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7号
黄国琴省第二女子监狱1974年8月7日汉族贩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黄国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号
夏菲省楚雄监狱1991年10月16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夏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21元,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1号
罗万先省楚雄监狱1974年5月20日彝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元死刑
对罪犯罗万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7号
邹闯众省文山监狱1968年3月15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邹闯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39元,
(2024)文狱减字第231号
吴显祥省曲靖监狱1975年9月25日汉族抢劫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吴显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8号
董双英省第二女子监狱1979年9月2日景颇族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董双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万海平省文山监狱1981年5月11日布朗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45155.99元死刑
对罪犯万海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7.78元,
(2024)文狱减字第266号
陶绍金省文山监狱2000年8月25日苗族故意杀人罪赔偿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817.00元死刑
对罪犯陶绍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文狱减字第384号
许阿兰省第二女子监狱1994年1月15日汉族贩卖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许阿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刘衡芽省曲靖监狱1962年4月29日汉族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刘衡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42.57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69号
宋庆省曲靖监狱1988年8月20日彝族故意伤害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死刑
对罪犯宋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人民币24000.00元)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43.77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5号
潘祖江省楚雄监狱1979年8月16日汉族抢劫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40.5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潘祖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540.5元,由被告人潘祖江赔偿10000元,并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潘祖江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30元,
(2024)楚狱提减字第258号
张干药省第六监狱1968年9月7日景颇族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张干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
(2024)省六提字第169号
李跃文省曲靖监狱1999年11月18日汉族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8183.43元死刑
对罪犯李跃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0.42元,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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