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杨绍龙 | 省昆明监狱 | 男 | 1998年5月10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绍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7.57元, | (2024)昆狱减字第230号 | |||||
邓长增 | 省昆明监狱 | 男 | 1990年4月27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邓长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昆狱减字第27号 | ||||||
向新洲 | 省昆明监狱 | 男 | 1983年2月25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向新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02元, | (2024)昆狱减字第231号 | |||||
阿苦土干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74年7月5日 | 彝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阿苦土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302号 | ||||||
文开波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0年8月20日 | 汉族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文开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4.76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79号 | ||||
付毫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87年6月17日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付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5号 | ||||||
李明杰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9年6月6日 | 汉族 | 走私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明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57号 | ||||||
谢常开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0年7月20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 | 死刑 | 对罪犯谢常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92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6号 | ||||
胡海福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3年12月10日 | 普米族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保、张健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东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9066.9元判项的执行。二、终结(2019)云3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梁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4.98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胡海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云33执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终结(2019)云3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国保、张健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支付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东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9066.9元判项的执行。二、终结(2019)云33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梁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银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4.98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59号 | ||||
赵冬生 | 省楚雄监狱 | 男 | 2000年1月10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赵冬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0号 | ||||||
吕新朝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9年10月24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吕新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04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4号 | |||||
陈宗电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1年9月4日 | 壮族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陈宗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14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3号 | |||||
姚炳江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79年8月27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对罪犯姚炳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48号 | |||||
郑秋明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69年9月5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郑秋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68元, | (2024)嵩狱减字第565号 | |||||
王红进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2年10月15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王红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楚狱提减字第268号 | ||||||
玛埃丹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61年11月10日 | 克耶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玛埃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 ||||||
周方成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68年7月19日 | 汉族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周方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已履行完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0.26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3号 | ||||
赵德春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78年6月22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赵德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 ||||||
张玉泽 | 省昆明监狱 | 男 | 1973年1月20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张玉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64元, | (2024)昆狱减字第234号 | |||||
李春锁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63年12月8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春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294号 | ||||||
杨学林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74年10月15日 | 汉族 | 犯走私毒品罪 |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 对罪犯杨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326号 | ||||||
朱园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90年6月3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含已交的56000元)已履行完毕;因2018年12月19日违反监规记录被警告一次,扣考核分300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00.35元 | 死刑 | 对罪犯朱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完毕;因2018年12月19日违反监规记录被警告一次,扣考核分300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00.35元, | (2024)保狱减字第327号 | ||||
腊仔鲁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53年12月26日 | 傈僳族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腊仔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293号 | ||||||
徐晓雁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64年8月18日 | 汉族 | 犯运输毒品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对罪犯徐晓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2019年累计扣教育改造分9分,2019年度改造表现评为较差等次;期内月均消费213.64元, | (2024)保狱减字第323号 | |||||
徐文武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68年8月28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徐文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7月25日,监狱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云南省保山监狱关于征询罪犯徐文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至2023年11月16日未收到回复。罪犯徐文武本人出具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计划,对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翠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期内月均消费166.52元, | (2024)保狱减字第299号 | |||||
徐和林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84年10月23日 | 汉族 | 犯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6月5日刑满释放 | 对罪犯徐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322号 | |||||
高学义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54年11月20日 | 汉族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852.00元 | 死刑 | 对罪犯高学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85.36元, | (2024)保狱减字第291号 | ||||
赵兴忠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75年5月22日 | 汉族 | 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有期徒刑3年 | 对罪犯赵兴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297号 | ||||||
杨国勇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78年9月19日 | 汉族 | 犯运输毒品罪 | 有期徒刑八年 | 对罪犯杨国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39元, | (2024)保狱减字第324号 | |||||
何荣麒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81年2月28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何荣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298号 | ||||||
武俊荣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70年12月11日 | 汉族 | 犯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 4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 25日 | 对罪犯武俊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321号 | ||||||
杨善富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83年11月13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杨善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保狱减字第325号 | ||||||
李威 | 省保山监狱 | 男 | 1960年4月17日 | 汉族 | 贩卖鸦片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1996年11月28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原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 对罪犯李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4年 | 监外执行 |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02.56元, | (2024)保狱减字第315号 | |||
杨彩华 | 省曲靖监狱 | 男 | 1973年10月9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72.58元, |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850号 | |||||
蒋连梅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89年10月5日 | 汉族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蒋连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 ||||||
李新菊 | 省第二女子监狱 | 女 | 1961年6月9日 | 汉族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新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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