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名服刑人员在踏入监狱之时,往往都怀揣着早日减刑回家的愿望,减刑可谓是他们在监狱中的重要追求目标。然而,并非所有服刑人员都能适用减刑,有的服刑人员不能减刑,有的则处于限制减刑的状态,具体情况取决于具体的罪名和犯罪情节。
不能减刑的具体情形包括:
其一,服刑人员若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通常不适用减刑,比如王某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减刑;
其二,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服刑人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应当明确对其终身监禁,不可再减刑或假释,像曾经的某贪污腐败官员被判处终身监禁,就无法再获得减刑;
其三,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且未被执行死刑,则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需重新计算,并且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比如张某在死缓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就符合这种情形;其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若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若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就如同李某在服刑期间又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那他三年内就不能减刑。
限制减刑的相关情形主要有:
其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比如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且是累犯,就可能被限制减刑;
其二,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与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把控,例如孙某是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在减刑时就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其三,服刑人员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适当放宽,而若有执行、履行能力却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把控,像吴某一直逃避财产刑和民事赔偿,那他在减刑时就会面临更难的情况。
此外,还有不得假释的情形:
其一,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不允许假释,就像钱某是累犯且因抢劫被判无期徒刑,就无法假释;
其二,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同样不允许假释,如郑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也不能假释。
总之,只要服刑人员的罪名和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都有获得减刑的机会,只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便有望早日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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