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3-05重刑犯减刑人员名单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4-05-08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罪犯姓名所在监狱罪犯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罪名财产刑刑期刑期起止呈报刑期实际裁定假释已履行满刑日期狱别号
李发代第二监狱1986年10月19日彝族小学教育运输毒品
死刑
对罪犯李发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6号
计云华小龙潭监狱1972年11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抢劫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死刑
对罪犯计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7.67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4号
赵军武省第二监狱1974年2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赵军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07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8号
俸正华宜良监狱1981年3月13日傣族小学教育非法持有毒品罪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
对罪犯俸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
履行财产性判项;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272.10元,
(2024)宜狱减字第222号
施海强楚雄监狱1993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施海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9.45元,
(2024)楚狱提减字第73号
余建雷省小龙潭监狱1985年6月14日彝族初中文化强奸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300.00元死刑
对罪犯余建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2.39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51号
杨建成省第二监狱1988年2月5日彝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杨建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5号
钟尼砖省第二监狱1982年12月17日佤族小学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钟尼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监外执行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65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0号
陈克发省第二监狱1953年5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陈克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62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0号
夏太云省第二监狱1981年7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死刑
对罪犯夏太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30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1号
李兴朝省第二监狱1986年1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贩卖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李兴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5号
吴绍华省第二监狱1996年5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吴绍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7号
陆军省第二监狱1991年4月17日汉族小学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陆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5号
岩三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从严增加一个表扬报请减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第二批次报请减刑因考核扣分较多检察院建议从严增加一个表扬报请减刑,期内月均消费56.24元,
(2024)一监减字第48号
赵新革省第一监狱

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赵新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88元,
(2024)一监减字第51号
李尼同省第一监狱1998年01月01日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李尼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85元,
(2024)一监减字第58号
赵岩门省第一监狱1990年8月8日
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赵岩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21元,
(2024)一监减字第69号
李德瑞省第一监狱1982年5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李德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77元,
(2024)一监减字第62号
岩软省第一监狱
傣族缅文四档文化故意杀人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岩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一监减字第72号
何小银省第一监狱1994年12月15日傈僳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何小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58元,
(2024)一监减字第68号
阿海省第一监狱1986年9月29日汉族小学文化贩卖毒品罪
死刑
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11月21日早10点左右,罪犯阿海在医院住院期间,脱离临时三人小组,被处以警告处分,同时特殊扣分300分。2023年第二批次,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减提请意(2023)10195号检察意见书,罪犯阿海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存在多次违规违纪扣分,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现已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月均消费151.93元,
(2024)一监减字第44号
岩松省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岩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92元,
(2024)一监减字第50号
岩妥省第一监狱
傣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岩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35元,
(2024)一监减字第40号
泥松省第一监狱1988年8月18日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泥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00元,
(2024)一监减字第55号
阿里省第一监狱1987年3月15日回族接受教育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阿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79元,
(2024)一监减字第42号
岩开省第一监狱1993年1月1日佤族接受教育贩卖毒品罪
死刑
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2024)一监减字第61号
尼安省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尼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22元,
(2024)一监减字第25号
为利省第一监狱1986年4月29日回族小学文化贩卖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为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74元,
(2024)一监减字第60号
李永强省第一监狱1987年1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李永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32元,
(2024)一监减字第45号
杨云省第一监狱1992年8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走私、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杨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79元,
(2024)一监减字第35号
句水康省第一监狱1996年1月1日佤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句水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86元,
(2024)一监减字第70号
密大省第一监狱1971年6月13日傈僳族接受教育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密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19元,
(2024)一监减字第49号
马兴文省第二监狱1978年8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马兴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22号
王建康省第二监狱1982年4月5日汉族中等专科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王建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91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2号
李衡山省小龙潭监狱1966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李衡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34.30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8号

省第二监狱1982年3月1日维吾尔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2号
李晓骏省第二监狱1986年8月22日汉族初级中学教育运输毒品罪所得款人民币10元并上缴国库,经多方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2)云09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1.14元死刑
对罪犯李晓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1号
王文刚省第一监狱2001年8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王文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17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0号
张家云省第二监狱1986年1月1日瑶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张家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0号
刘亚省第二监狱1984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刘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4号
瞿发成省第二监狱1984年7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瞿发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6号
曹明省第二监狱1973年11月3日傈僳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曹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3.78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3号
常水维省小龙潭监狱1987年5月6日彝族接受教育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死刑
对罪犯常水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85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49号
西蒙省第一监狱
拉祜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西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3号
陆老江省第一监狱1985年11月9日果敢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第二批次,昆明市检察院以昆检减提请意[2023]10160号检察意见书,罪犯陆老江在考核周期内存在十七次违规扣分情形,存在两次消费超标情形,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现已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月均消费140.93元,
(2024)一监减字第47号
岩二省第一监狱2000年1月1日佤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岩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41元,
(2024)一监减字第441号
张德友省第一监狱1977年8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张德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66元,
(2024)一监减字第41号
柳康玉溪监狱1993年11月2日汉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柳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玉狱减字第4号
何清林省第二监狱1968年1月2日彝族高中文化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492.42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何清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681.42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7号
赵艾嘎省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赵艾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56元,
(2024)一监减字第36号
杨祖清省第一监狱1998年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杨祖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50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8号
凹嘎省第一监狱1996年5月5日
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凹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50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6号
黄金云省玉溪监狱1976年3月4日瑶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黄金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玉狱减字第6号
李胆后省小龙潭监狱1974年2月7日哈尼族小学文化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死刑
对罪犯李胆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4.26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20号
白志永省玉溪监狱1991年12月17日彝族接受教育强迫交易罪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对罪犯白志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玉狱减字第1号
杨贵成省第一监狱1999年2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走私、贩卖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杨贵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34元,
(2024)一监减字第24号
褚三省第一监狱1993年1月6日傈僳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赔偿了罪犯褚三15000元作为其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月最高消费287.60元死刑
对罪犯褚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68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号
鲁建伟省小龙潭监狱1985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强奸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死刑
对罪犯鲁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鲁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84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36号
普建学省第二监狱1982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普建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5.19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9号
苏呷拉日省第二监狱1963年8月10日彝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苏呷拉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84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9号
老三省第一监狱1993年6月8日佤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老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25元,
(2024)一监减字第442号
杨福兴省宜良监狱1978年4月8日汉族接受教育故意杀人罪
死刑
对罪犯杨福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宜狱减字第224号
张伟省第一监狱1996年11月12日傈僳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张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88元,
(2024)一监减字第38号
杨万勇省小龙潭监狱1992年8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杨万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7.43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21号
胡里章省玉溪监狱1980年6月1日拉祜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胡里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玉狱减字第2号
子约杭省第一监狱1992年4月4日傈僳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子约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44元,
(2024)一监减字第18号
杨云方省玉溪监狱1980年4月12日瑶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杨云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玉狱减字第7号
张余中省玉溪监狱1987年1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犯抢劫罪、盗窃罪
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罪犯张余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玉狱减字第5号
三木软省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三木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43元,
(2024)一监减字第21号
貌敖佐德省第一监狱1994年4月15日缅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貌敖佐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12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2号
彭前礼省玉溪监狱1974年1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彭前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2024)云玉狱减字第3号
岩来省第一监狱1989年4月11日佤族接受教育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岩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85元,
(2024)一监减字第46号
侯朝林省小龙潭监狱1994年2月3日苗族小学文化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死刑
对罪犯侯朝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0.79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30号
张朋省第二监狱1989年1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张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6.76元,
(2024)云二狱减字第525号
王国英省小龙潭监狱1965年4月15日汉族接受教育拐卖儿童罪罚金20000元死刑
对罪犯王国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97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31号
二爬省小龙潭监狱1988年4月5日哈尼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二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10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号
潘春强省第二监狱1980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潘春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云二狱减字第526号
明阿飞省第一监狱1995年1月4日傈僳族小学文化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明阿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40元,
(2024)一监减字第17号
尔大嵩明监狱1997年11月29日哈尼族接受教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
对罪犯尔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尔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
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6.74元,
(2024)嵩狱减字第302号
白光映省楚雄监狱1974年7月4日彝族小学文化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死刑
对罪犯白光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9.57元,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2号
貌沃纱省第一监狱1992年10月13日傈僳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貌沃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42元,
(2024)一监减字第71号
马志军大理监狱1975年6月17日回族小学文化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马志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8元,
(2023)大狱管执字第776号

省第一监狱1964年10月19日
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第二批次提请减刑,检察机关出具昆检减提请意【2023】10159号检察意见书: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存在多次劳动改造扣分,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后再予提请;期内月均消费129.67元,
(2024)一监减字第31号
罗庆海省嵩明监狱1982年1月4日彝族初级中学教育故意伤害罪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死刑
对罪犯罗庆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3.61元,
(2024)嵩狱减字第303号
曾武省嵩明监狱1986年12月30日汉族初级中学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曾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00元,
(2024)嵩狱减字第319号
林伟健省楚雄监狱1995年6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林伟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6号
玉南光省小龙潭监狱1964年3月10日傣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玉南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48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34号
肖顺山省小龙潭监狱1974年5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肖顺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3.72元,
(2024)龙狱减-高字第28号
帅刚省嵩明监狱1966年1月29日汉族小学教育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无期徒刑
对罪犯帅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68元,
(2024)嵩狱减字第323号
艾不勒省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艾不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3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5号
岩香省第一监狱
傣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增加一个表扬再提请减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39元,
(2024)一监减字第59号
李老三省第一监狱
汉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李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40元,
(2024)一监减字第14号
马飞龙省嵩明监狱1994年1月7日哈尼族初级中学教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有期徒刑五年
对罪犯马飞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宣判后,被告人马飞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


(2024)嵩狱减字第311号
艾五省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艾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52元,
(2024)一监减字第30号
晏正敏省嵩明监狱1988年5月4日汉族小学教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90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
对罪犯晏正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000.00元,
(2024)嵩狱减字第310号
廖明等省第一监狱1968年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廖明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60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7号
徐天文省嵩明监狱1974年9月17日汉族接受教育贩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徐天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45元,
(2024)嵩狱减字第317号
李光辉省嵩明监狱1956年10月12日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故意杀人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000.00元死刑
对罪犯李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1元,
(2024)嵩狱减字第321号
梁正发省第一监狱1992年4月9日拉祜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梁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16元,
(2024)一监减字第32号
腊绍省第一监狱1988年3月3日景颇族缅文九档文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腊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16元,
(2024)一监减字第33号
艾达省第一监狱
傣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艾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72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4号
方得才省楚雄监狱1993年5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方得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7号
艾赛省第一监狱
佤族接受教育走私、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艾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92元,
(2024)一监减字第431号
吴华兵省嵩明监狱1978年7月28日汉族小学教育贩卖、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吴华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嵩狱减字第316号
周玉发省楚雄监狱1972年2月2日彝族小学文化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周玉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8号
陈杭省嵩明监狱1995年2月16日汉族小学教育故意伤害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766.26元死刑
对罪犯陈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60元,
(2024)嵩狱减字第306号
许天春省嵩明监狱1987年1月17日汉族初级中学教育运输毒品罪
死刑
对罪犯许天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66元,
(2024)嵩狱减字第324号
刘洋华省嵩明监狱1966年8月22日汉族小学教育故意杀人罪
死刑
对罪犯刘洋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2024)嵩狱减字第308号
赵子楠省嵩明监狱1983年10月5日汉族大学本科教育运输毒品罪
无期徒刑
对罪犯赵子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1.61元,
(2024)嵩狱减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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