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出生日期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刑期起止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李发代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6年10月19日 | 彝族 | 小学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发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6号 | ||||||
计云华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72年11月28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计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7.67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4号 | ||||
赵军武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74年2月18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赵军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07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8号 | |||||
俸正华 | 省宜良监狱 | 男 | 1981年3月13日 | 傣族 | 小学教育 | 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有期徒刑一年 | 对罪犯俸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 | 履行财产性判项;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272.10元, | (2024)宜狱减字第222号 | |||
施海强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3年9月24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施海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9.45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73号 | |||||
余建雷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85年6月14日 | 彝族 | 初中文化 | 强奸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3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余建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2.39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51号 | |||
杨建成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8年2月5日 | 彝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建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5号 | ||||||
钟尼砖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2年12月17日 | 佤族 | 小学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钟尼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监外执行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65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0号 | |||
陈克发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53年5月5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陈克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62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0号 | |||||
夏太云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1年7月11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5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夏太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30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1号 | ||||
李兴朝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6年12月4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兴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5号 | ||||||
吴绍华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96年5月26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吴绍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7号 | ||||||
陆军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91年4月17日 | 汉族 | 小学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陆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5号 | ||||||
岩三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从严增加一个表扬报请减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第二批次报请减刑因考核扣分较多检察院建议从严增加一个表扬报请减刑,期内月均消费56.24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8号 | ||||||
赵新革 | 省第一监狱 | 男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赵新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0.88元, | (2024)一监减字第51号 | |||||||
李尼同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8年01月01日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尼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85元, | (2024)一监减字第58号 | |||||
赵岩门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0年8月8日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赵岩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21元, | (2024)一监减字第69号 | ||||||
李德瑞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2年5月13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德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77元, | (2024)一监减字第62号 | |||||
岩软 | 省第一监狱 | 男 | 傣族 | 缅文四档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岩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一监减字第72号 | |||||||
何小银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4年12月15日 | 傈僳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何小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58元, | (2024)一监减字第68号 | |||||
阿海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6年9月29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8年11月21日早10点左右,罪犯阿海在医院住院期间,脱离临时三人小组,被处以警告处分,同时特殊扣分300分。2023年第二批次,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减提请意(2023)10195号检察意见书,罪犯阿海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存在多次违规违纪扣分,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现已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月均消费151.93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4号 | |||||
岩松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岩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9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50号 | ||||||
岩妥 | 省第一监狱 | 男 | 傣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岩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5.35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0号 | ||||||
泥松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8年8月18日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泥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0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55号 | |||||
阿里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7年3月15日 | 回族 | 接受教育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阿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79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2号 | |||||
岩开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3年1月1日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61号 | |||||
尼安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尼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6.2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25号 | ||||||
为利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6年4月29日 | 回族 | 小学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为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74元, | (2024)一监减字第60号 | |||||
李永强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7年1月1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永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3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5号 | |||||
杨云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2年8月13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走私、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杨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79元, | (2024)一监减字第35号 | |||||
句水康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6年1月1日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句水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7.86元, | (2024)一监减字第70号 | |||||
密大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71年6月13日 | 傈僳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密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19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9号 | |||||
马兴文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78年8月9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马兴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22号 | ||||||
王建康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2年4月5日 | 汉族 | 中等专科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王建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7.91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2号 | |||||
李衡山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66年1月7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李衡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234.30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8号 |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2年3月1日 | 维吾尔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2号 | ||||||||
李晓骏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6年8月22日 | 汉族 | 初级中学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所得款人民币10元并上缴国库,经多方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2022)云09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1.14元 | 死刑 | 对罪犯李晓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1号 | |||||
王文刚 | 省第一监狱 | 男 | 2001年8月31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王文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5.17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0号 | |||||
张家云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6年1月1日 | 瑶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张家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0号 | ||||||
刘亚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4年10月13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刘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4号 | ||||||
瞿发成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4年7月3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瞿发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96号 | ||||||
曹明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73年11月3日 | 傈僳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曹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3.78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3号 | |||||
常水维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87年5月6日 | 彝族 | 接受教育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常水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9.85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49号 | ||||
西蒙 | 省第一监狱 | 男 | 拉祜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西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0.0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3号 | ||||||
陆老江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5年11月9日 | 果敢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第二批次,昆明市检察院以昆检减提请意[2023]10160号检察意见书,罪犯陆老江在考核周期内存在十七次违规扣分情形,存在两次消费超标情形,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再予提请减刑。现已增加一个表扬。期内月均消费140.93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7号 | |||||
岩二 | 省第一监狱 | 男 | 2000年1月1日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岩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41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41号 | |||||
张德友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77年8月1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张德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66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1号 | |||||
柳康 | 省玉溪监狱 | 男 | 1993年11月2日 | 汉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柳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玉狱减字第4号 | ||||||
何清林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68年1月2日 | 彝族 | 高中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5492.42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何清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681.42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487号 | ||||
赵艾嘎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赵艾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56元, | (2024)一监减字第36号 | ||||||
杨祖清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8年2月17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祖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5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8号 | |||||
凹嘎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6年5月5日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凹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5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6号 | ||||||
黄金云 | 省玉溪监狱 | 男 | 1976年3月4日 | 瑶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黄金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玉狱减字第6号 | ||||||
李胆后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74年2月7日 | 哈尼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李胆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4.26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20号 | ||||
白志永 | 省玉溪监狱 | 男 | 1991年12月17日 | 彝族 | 接受教育 | 犯强迫交易罪 | 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 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 对罪犯白志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玉狱减字第1号 | |||||
杨贵成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9年2月19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走私、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杨贵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34元, | (2024)一监减字第24号 | |||||
褚三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3年1月6日 | 傈僳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赔偿了罪犯褚三15000元作为其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月最高消费287.60元 | 死刑 | 对罪犯褚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68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号 | ||||
鲁建伟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85年3月16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强奸罪 | 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鲁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鲁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0.84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36号 | |||
普建学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2年9月9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普建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5.19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19号 | |||||
苏呷拉日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63年8月10日 | 彝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苏呷拉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84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09号 | |||||
老三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3年6月8日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老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25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42号 | |||||
杨福兴 | 省宜良监狱 | 男 | 1978年4月8日 | 汉族 | 接受教育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福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宜狱减字第224号 | ||||||
张伟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6年11月12日 | 傈僳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张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88元, | (2024)一监减字第38号 | |||||
杨万勇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92年8月20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万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7.43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21号 | |||||
胡里章 | 省玉溪监狱 | 男 | 1980年6月1日 | 拉祜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胡里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玉狱减字第2号 | ||||||
子约杭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2年4月4日 | 傈僳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子约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44元, | (2024)一监减字第18号 | |||||
杨云方 | 省玉溪监狱 | 男 | 1980年4月12日 | 瑶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杨云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玉狱减字第7号 | ||||||
张余中 | 省玉溪监狱 | 男 | 1987年12月21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犯抢劫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五年 | 对罪犯张余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玉狱减字第5号 | ||||||
三木软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三木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43元, | (2024)一监减字第21号 | ||||||
貌敖佐德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4年4月15日 | 缅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貌敖佐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7.1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2号 | |||||
彭前礼 | 省玉溪监狱 | 男 | 1974年11月2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彭前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2024)云玉狱减字第3号 | ||||||
岩来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9年4月11日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岩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85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6号 | |||||
侯朝林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94年2月3日 | 苗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侯朝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0.79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30号 | ||||
张朋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9年1月1日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张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6.76元,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25号 | ||||
王国英 | 省小龙潭监狱 | 女 | 1965年4月15日 | 汉族 | 接受教育 | 拐卖儿童罪 | 罚金2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王国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6.97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31号 | |||
二爬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88年4月5日 | 哈尼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二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10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号 | |||||
潘春强 | 省第二监狱 | 男 | 1980年9月24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潘春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云二狱减字第526号 | ||||||
明阿飞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5年1月4日 | 傈僳族 | 小学文化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明阿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4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17号 | |||||
尔大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97年11月29日 | 哈尼族 | 接受教育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 有期徒刑二年 | 对罪犯尔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尔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 | 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86.74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02号 | |||
白光映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4年7月4日 | 彝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257.00元 | 死刑 | 对罪犯白光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99.57元, |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2号 | ||||
貌沃纱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2年10月13日 | 傈僳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貌沃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4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71号 | |||||
马志军 | 省大理监狱 | 男 | 1975年6月17日 | 回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马志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98元, | (2023)大狱管执字第776号 |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64年10月19日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3年第二批次提请减刑,检察机关出具昆检减提请意【2023】10159号检察意见书: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存在多次劳动改造扣分,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待该犯增加一个表扬后再予提请;期内月均消费129.67元, | (2024)一监减字第31号 | ||||||||
罗庆海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82年1月4日 | 彝族 | 初级中学教育 | 故意伤害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罗庆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3.61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03号 | |||
曾武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86年12月30日 | 汉族 | 初级中学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曾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00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19号 | |||||
林伟健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5年6月16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林伟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6号 | ||||||
玉南光 | 省小龙潭监狱 | 女 | 1964年3月10日 | 傣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玉南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48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34号 | |||||
肖顺山 | 省小龙潭监狱 | 男 | 1974年5月5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肖顺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3.72元, | (2024)龙狱减-高字第28号 | |||||
帅刚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66年1月29日 | 汉族 | 小学教育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帅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68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23号 | ||||
艾不勒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艾不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83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5号 | ||||||
岩香 | 省第一监狱 | 男 | 傣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增加一个表扬再提请减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39元, | (2024)一监减字第59号 | ||||||
李老三 | 省第一监狱 | 男 | 汉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4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14号 | ||||||
马飞龙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94年1月7日 | 哈尼族 | 初级中学教育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有期徒刑五年 | 对罪犯马飞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宣判后,被告人马飞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 | (2024)嵩狱减字第311号 | |||||
艾五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艾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5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30号 | ||||||
晏正敏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88年5月4日 | 汉族 | 小学教育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9000.00元 | 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 | 对罪犯晏正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000.00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10号 | |||
廖明等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68年2月7日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廖明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0.60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7号 | |||||
徐天文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74年9月17日 | 汉族 | 接受教育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徐天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45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17号 | |||||
李光辉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56年10月12日 | 汉族 | 初级中学教育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000.00元 | 死刑 | 对罪犯李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1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21号 | ||||
梁正发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92年4月9日 | 拉祜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梁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16元, | (2024)一监减字第32号 | |||||
腊绍 | 省第一监狱 | 男 | 1988年3月3日 | 景颇族 | 缅文九档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腊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16元, | (2024)一监减字第33号 | |||||
艾达 | 省第一监狱 | 男 | 傣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艾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7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4号 | ||||||
方得才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93年5月6日 | 汉族 | 高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方得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7号 | ||||||
艾赛 | 省第一监狱 | 男 | 佤族 | 接受教育 | 走私、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艾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6.92元, | (2024)一监减字第431号 | ||||||
吴华兵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78年7月28日 | 汉族 | 小学教育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吴华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嵩狱减字第316号 | ||||||
周玉发 | 省楚雄监狱 | 男 | 1972年2月2日 | 彝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周玉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楚狱提减字第158号 | ||||||
陈杭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95年2月16日 | 汉族 | 小学教育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766.26元 | 死刑 | 对罪犯陈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60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06号 | ||||
许天春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87年1月17日 | 汉族 | 初级中学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许天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5.66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24号 | |||||
刘洋华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66年8月22日 | 汉族 | 小学教育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刘洋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4)嵩狱减字第308号 | ||||||
赵子楠 | 省嵩明监狱 | 男 | 1983年10月5日 | 汉族 | 大学本科教育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赵子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1.61元, | (2024)嵩狱减字第3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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