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期限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诉讼阶段的时间限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办案期限:
1.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2.审查起诉期限:通常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3.一审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刑事案件可能会有特殊情况,导致办案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刑事办案期限的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的及时性和公正性,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办案,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下面用表格来更好的表述
表一:拘留后逮捕前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 | |||||
办案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公安 机关 | 拘留后 提请 批捕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 日 | 刑诉法 91条 |
特殊情况 | 延长1-4日 |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 | 延长至30日 | ||||
检察 机关 | 批准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 7 日 | 规则 297、 290、 291条 | |
未被拘留的, 检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
重大、复杂案件 | 20日 | ||||
公安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 日 | |||
公安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 提请复核 | 15日 |
表二: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至7个月 | |||||||
办案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公安 机关 | 侦查 取证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法 156条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 延长一个月 | ||||||
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二个月 | 刑诉法 158条 |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在158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 再延长 二个月 | 刑诉法 159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重新计算 查明计算 | 刑诉法 160条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 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刑诉法 157条 | ||||||
表三:审查起诉期限10天至6.5个月 | |||||||
办案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 移送起诉 的案件 | 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 10至15日 | 刑诉法 172条 | ||
一般案件 | 一个月 |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十五日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 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法 175条 |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 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十五日 |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 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十五日 | ||||||
表四:不起诉案件相关期限 | |||||||
办案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检察 机关 | 被不起诉人 申诉 (相对不诉) | 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 7日内提出 | 规则 385条 | |||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并作 出决定;认为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 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 7日后提出 | ||||||
被害人申诉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进行复查 | 7日内提出 | 规则 381条 | ||||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 并作出决定;认为可能存在错误的, 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 7日后提出 | 规则 382条 | |||||
公安、监察 机关复议 |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 要求复议 | 30日 | 规则 379条 | ||||
公安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起诉的 提请复核 | 30日 | 规则 380条 | ||||
办理不起诉 申诉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规则 386条 | ||||
案件复杂的 | 六个月 |
表五: 一审法定审理期限10日至6个月 | ||||||
办案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人民 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日至 一个半月 | 刑诉法 220条 | ||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 10至15日 | 刑诉法 225条 | ||||
审理自诉案件 | 被告人被羁押的 | 二至三个月 | 刑诉法 212条 | |||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 六个月 |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二个月 | 刑诉法 208条 | |||
至迟 | 三个月 | |||||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刑诉法第158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三个月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 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的公诉案件 | 一个月 | |||
人民 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
当 事 人 羹 | 上诉 抗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刑诉法 230条 | |
不服裁定 | 5 日 |
表六:二审法定审理期限2至4个月 | ||||
办案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期限 | 法律依据 |
上一级 法院 | 二审 | 一般情况 | 二个月 | 刑诉法 243条 |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刑诉法第158条规定的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二个月 |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表七: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2个月赔偿监督案件办案期限3至5个月 | ||||
办案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期限 | 法律依据 |
公安检察 法院 | 国家 赔偿 | 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 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 收到申请之 日二个月内 | 国家 赔偿法 23条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 十日 | |||
检察 机关 | 赔偿 监督 案件 | 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审查办结, 并依法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可以延长二个月 | 三至五个月 | 人民 检察院 国家赔偿 工作规定 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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