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罚执行)哪些服刑人员一般不予假释?(知识库)

作者:网站编辑 时间:2023-01-04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上海:(刑罚执行)哪些服刑人员一般不予假释?(知识库)

刑罚执行)哪些服刑人员一般不予假释?

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假释的,都可以假释,有些罪犯一般不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罚执行)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出现什么情形应当撤销假释?

答:《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罚执行)请问服刑人员假释考验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刑满日期。有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假释期满继续执行剥权附加刑。

(刑罚执行)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和减刑幅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十条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刑罚执行)假释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罚执行)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其悔改表现如何认定?

 答:除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还应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提请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刑罚执行)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如无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无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

(狱政管理)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2)罪犯会见一般在会见日进行(皖南两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会见日)。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3)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4)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一)私传信件、物品的;(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三)使用隐语、暗语交谈不听劝阻的;(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5)罪犯新收集训期间,一般不安排会见。(6)罪犯在监狱严管、防范隔离、审查隔离、隔离治疗、禁闭期间暂停会见,确有必要安排会见的,须经监狱长批准。

狱政管理)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时可以带哪些物品?

答: 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经报监狱长批准,监区执勤民警检查登记后,方可接受。

(狱政管理)我市监狱对在押罪犯的通信是如何规定的?

  答: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但应予以登记。罪犯通信所需邮资自理。监狱检查罪犯信件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扣留信件:①恶意攻击、诋毁国家现行制度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②污蔑、歪曲监狱民警正当执法行为的;③唆使、传播违法犯罪手段的;④有威胁、恐吓他人或诈骗嫌疑的;⑤交流案情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的;⑥其他有碍监狱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的。

(狱政管理)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2)罪犯会见一般在会见日进行(皖南两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会见日)。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3)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4)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一)私传信件、物品的;(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三)使用隐语、暗语交谈不听劝阻的;(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5)罪犯新收集训期间,一般不安排会见。(6)罪犯在监狱严管、防范隔离、审查隔离、隔离治疗、禁闭期间暂停会见,确有必要安排会见的,须经监狱长批准。

(狱政管理)罪犯亲属、监护人如何办理会见手续?

答: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

(狱政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会见日期和会见次数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狱政管理)罪犯的会见对象具体有哪些?有何程序?

答: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2)罪犯会见一般在会见日进行(皖南两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会见日)。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3)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4)罪犯会见亲属、监护人以外人员或当月第二次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涉及港澳台籍罪犯的,须报局刑罚执行处批准。(5)罪犯新收集训期间,一般不安排会见。(6)罪犯在监狱严管、防范隔离、审查隔离、隔离治疗、禁闭期间暂停会见,确有必要安排会见的,须经监狱长批准。

(狱政管理)对罪犯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时间是如何安排的?罪犯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民警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每月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将罪犯区分为A、B、c、D、E五个计分考评等级,各考评等级每月对应得分为10分、8.5分、6.5分、5分和4分,并根据罪犯日常行为进行奖分和扣分。民警每季度对罪犯进行考评等级评定,罪犯升级的由本人申报,主管民警初审,监区审核、审批;罪犯降级由民警提出,监区审核、审批。其中罪犯考评等级A、B级的升降由监狱审批。

(狱政管理)对罪犯进行分级管理的依据是什么?罪犯分级管理的等级设置有几级?

答:罪犯分级处遇管理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主要依据,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将罪犯区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施以相应管理,给予相应处遇。

(狱政管理)何种情况下,可以给以罪犯警告、记过或禁闭?

答:罪犯有下列重大违纪行为之一,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①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②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③传播犯罪手段、教唆犯罪的;

④预谋脱逃、行凶的;

⑤欺压其他罪犯的;

⑥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⑦以自杀、自残手段逃避改造的;

制作、藏匿、传递刀刃具等利器以及可用于脱逃、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物品的;

⑨组织、参与“地下航线”,或传递、藏匿移动存储设备、烟、酒以及现金500元以上的;

⑩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⑪在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损坏劳动工具的;

⑫公开攻击、诋毁国家现行制度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

⑬煽动、教唆他犯实施上述行为的;

⑭有其他严重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

罪犯当年累计计分考评扣分15分,给予警告一次;累计扣分25分,给予记过一次;累计扣分 35分,给予禁闭7天”的内容,依据《计分考评奖罚罪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当年扣分累计至15、25、35分的,需予以警告、记过、禁闭处罚。

(狱政管理)罪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评选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答:(1)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选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①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含)以上;

②评选周期内,计分考评有效分累计满90分(不含上一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分),且无一次性3分以上(含)扣分,无2次以上(含)较严重违纪,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③自觉遵守规范,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学习成绩合格;认真接受和配合社会帮教。

(2)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选为市改造积极分子:

①连续2年(含当年度)评选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②计分考评等级为B级(含)以上;

③评选周期内无一次性1分以上(含)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含)。

(3)下列罪犯不得评选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①入监服刑不满一年的;

②计分考评等级为D级(含)以下的

(狱政管理)罪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答: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悔罪表现,考评累计分达到35分,可以表扬一次;其中,未成年犯、老病残犯的累计分达到30分,可以表扬一次;累计两个表扬,可以记功一次。但不认罪悔罪的,累计分不得转为表扬。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4)检举、揭发或阻止他犯自杀,经查证属实的;

(5)服刑期间有发明创造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6)经监狱认定,节约原材料、爱护公物成效明显或技术革新成果显著的;

(7)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8)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狱政管理)罪犯如何考核?
答: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监狱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每月表现进行考核,由民警直接考核并及时公示,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进行分级处遇、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

(狱政管理)监狱机关负责收押哪些对象?收押之后多长时间通知家属?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机关负责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执行刑罚。罪犯收监后5日内应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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