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监狱2024-03-22减刑假释人员名单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4-03-22 分类:减刑假释文件
序号执行机关姓名
籍贯

出生
年月
罪名刑期历次
减刑情况
监区
意见
评审
意见
检察院提请依据
1津市监狱石林 湖南湘阴1991.10.7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强迫卖淫罪14年
655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津市监狱何明旺 湖南江永1973.3.8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罪8年
644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3津市监狱徐启豪
四川万源
1996.12.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10年
655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4津市监狱颜 贵
湖南茶陵
1998.7.1参加黑社会组织
寻衅滋事
非法拘禁
非法侵入住宅
5年6个月
655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津市监狱雷世军
湖南东安
1985.11.2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8年
655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6津市监狱万绍萍
晨溪县
1979.5.10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12年
5(2)5(2)5(2)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7津市监狱周书军 衡阳县1974.6.19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5年9个月
666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8津市监狱彭里
湘西保靖
1978.8.1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14年8个月
666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9津市监狱何佳琪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1990.10.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11年2019.11.25减六个月,剥权一年不变6
(一)
6
(一)
6
(一)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0津市监狱刘兴杰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1987.8.2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10年
555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1津市监狱石纪建
湖南省吉首市
1996.12.29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7年
655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2津市监狱左国银 湘乡市1982.2.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14年
655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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