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罪犯 姓名 | 罪名 | 原判 刑罚 | 历次减刑 情况 | 本次减刑周期内所获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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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01刑更152号 | 任新敏 | 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同案被告人违法所得中3150402.76元发还乌鲁木齐阳光绿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2018年5月18日减刑4个月 | 罪犯任新敏于2020年1月、2021年4月、2022年7月、2023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4次;2017年11月、2018年3月、2018年6月、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9月、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2年11月获得季度表扬13次;2022年11月获得积极等次1次。 | 减刑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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