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姓名 | 所在监狱 | 罪犯性别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罪名 | 财产刑 | 刑期 | 呈报刑期 | 实际裁定 | 假释 | 已履行 | 满刑日期 | 狱别号 |
周光勇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周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号 | |||||
张光明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张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号 | |||||
陈天学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诉讼人民币76121.6元 | 死刑 | 对罪犯陈天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号 | ||||
罗正平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彝族 | 小学文化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罗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号 | ||||
丁红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抢劫罪 | 赔偿人民币6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丁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号 | |||
彭永海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彭永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 |||||
陈声伦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苗族 | 初中文化 | 强奸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 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 | 对罪犯陈声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 |||
刘永富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刘永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 ||||
罗永培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布依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罗永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 ||||
陈德虎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文盲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陈德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号 | ||||
李先贵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苗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人民币7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李先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号 | ||||
陈尔平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5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陈尔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号 | |||
瞿广初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 | 对罪犯瞿广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号 | |||||
刘小义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抢劫罪 | 赔偿人民币5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刘小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号 | |||
杨浪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抢劫罪 | 赔偿人民币共计36213.75元 | 死刑 | 对罪犯杨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共计36213.75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号 | ||
许昌军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死刑 | 对罪犯许昌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3号 | |||||
伍开刚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布依族 | 文盲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5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伍开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4号 | ||||
伍凤仙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抢劫罪 | 死刑 | 对罪犯伍凤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5号 | |||||
史笔全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布依族 | 初中文化 | 抢劫罪 | 死刑 | 对罪犯史笔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6号 | |||||
曹兵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曹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7号 | |||||
余国营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贩卖毒品罪 | 死刑 | 对罪犯余国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8号 | |||||
陈雷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8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陈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 ||||
龙忠华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回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龙忠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 |||||
郭大猛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中专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郭大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 |||||
陈揆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陈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 ||||
王世伟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强奸罪 | 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王世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3号 | |||
李祥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4号 | |||||
张尚武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高中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张尚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10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5号 | ||||
郑青海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强奸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郑青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6号 | |||||
马江福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抢劫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含其父代为赔偿的5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马江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连带民事赔5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7号 | |||
何黔平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何黔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民赔50000元已履行;赃款61863.63元已履行10000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8号 | |||
吴祖兴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原告人民币138516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吴祖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9号 | ||||
杨小三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苗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8748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杨小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 ||||
宋移彬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1.4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宋移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 ||
彭潮龙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彭潮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 |||||
闵相保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人民币5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闵相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 |||
李勇勇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土家族 | 大专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勇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 |||||
罗占江 | 省王武监狱 | 男 | 布依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罗占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5号 | ||||
龙发文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苗族 | 小学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龙发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号 | |||||
先钐灵 | 省王武监狱 | 男 | 侗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先钐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号 | ||||
陈醒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苗族 | 小学文化 | 盗窃罪 |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有期徒刑六个月 | 对罪犯陈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千元已履行;2017年5月8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1民初16号民事判决,连带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381728.06元;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内部责任承担方式为:陈醒承担132691.22(已扣除先行支付的2万元)。案件受理费8854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8号 | ||
唐盼盼 | 省王武监狱 | 男 | 苗族 | 高中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原告1028678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唐盼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9号 | ||||
赵艳亮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赵艳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0号 | |||||
王昌贤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王昌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人民币10万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1号 | ||||
李兴远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赔偿人民币5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兴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2号 | ||||
李勇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贩卖、运输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3号 | |||||
李斌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小学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4号 | |||
蔡涛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蔡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5号 | |||||
李强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故意伤害罪 | 无期徒刑 | 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其中李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7号 | ||||
严国国 | 省王武监狱 | 男 | 汉族 | 文盲文化 | 犯故意杀人罪 |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 死刑 | 对罪犯何天 |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 | 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共同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违法所得已退缴2050元。 | (2023)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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