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刑更127号
罪犯马萍,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7903165625,汉族,大学本科,原系郑州汇丰药业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住河南省新郑市学院路一江弘城小区8号楼1单元103室,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57号白龙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20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1)豫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马萍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豫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马萍本人因患有右肺上叶腺癌等严重疾病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马萍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刑一庭1418房间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刑一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418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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