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逃之夭夭 时间:2023-03-12 分类:案例分析

高空坠物---谁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法院网讯 2019年12月,张某某自有车辆正常停放在江阴市某小区楼下的停车位上,后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后挡风玻璃。报警后车辆维修产生修车费用4400元,应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要求物业公司及该幢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辩称:张某某的损失非物业公司所致,应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尽维修养护责任,对业主专有部分无维修义务,且对小区住户已做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故物业公司已尽管理之责;根据要塞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车辆损失并非物业公司管理过错导致,是装修户造成的水泥块掉落导致;经核查,106幢01单元有1401和1201两户进行装修,应由该两户承担责任。络某某、张某某等辩称,1101室为毛坯,其并未居住。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民警现场查看,张某某的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排除人为因素,附近草地上有水泥块、碎石子,楼上有业主在装修,系装修掉下来的水泥块,故涉案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由江阴市某小区该幢01单元正在装修的房屋内掉落的水泥块引起具有高度盖然性。

侵权发生时,江阴市某小区该幢01单元仅有1201室正在装修,故侵权人应推定为江阴市某小区该幢1201室业主林某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某某应当向张某某赔偿车辆损失4400元。本案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对张某某要求物业公司及江阴市某小区该幢01单元的其余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某某应赔偿张某某车辆损失4400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某。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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